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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器铭文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决定

已有 3435 次阅读 2013-11-16 10:51 |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青铜器

     新华网授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第六条“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如下内容: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力,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最重要方针。由此,我对新一届领导产生信任。剥夺农民的土地,将农民在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赶出农村,如有些地区所谓城镇化过程中之所为,不但对于农民是不人道的,而且必将造成中国社会的剧烈动荡。孟子说,人民(主要是指农民)“有恒产而有恒心” 。孟子所言理想的恒产,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有了“恒产”(即不可剥夺的固定资产),农民衣食无忧,自然甘心做顺民。不然,轻则为盗贼,重则为陈胜、吴广之徒矣。

 

 

     中国古代私人对土地的掌控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已有记载。下面是据李学勤先生研究概括的若干事例。

    根据铜器铭文的记载,西周土地的转让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赏赐。如师永盂记载,益公传周懿王之命,将田地赐给师永。

    第二种是交易。卫盉记载说,矩伯用田从职为司裘(周王朝中管理毛皮的官)那里先后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交换以贝朋作这价值尺度。前一次用价值八十朋的“十田”来换取觐璋。第二次“其舍田三田”,换取了赤色虎皮两张、牝鹿皮饰两件和有文饰的蔽膝一副,值二十朋。

    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据散氏盘的记载,夨王攻击了散,不得不割让土地给散,作为赔偿。

    从金文来看,西周的土地转让应经过一定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比如交换的双方要“析卷”(即立以同等内容的契卷,交易双方各执其一)和“立誓”。转让过程还要有“三有司(即司马、司徒、司空)参与。据金文记载,土地转让要经过度量,勘定地界。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还要画出地图,如散氏盘所记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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