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完善了气象灾害的具体范畴,将霾列为气象灾害。此外,在霾的防治上,《草案》针对形成霾的气象因素,规定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造成的危害。
据了解,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可见,这一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并未包含霾。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灰霾的问题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并且,天津和河北在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因此,从京津冀协同防霾的角度,北京也在地方立法中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但是,霾有望列入法定气象灾害的消息,在业界内外还是引起了争论,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笔者以为,霾是天灾,更是人祸使然。霾虽然被一些地方或城市列入气象灾害,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其背后真正的人祸原因。
众所周知,灰霾的产生是复杂的“天气+人为污染”现象,其解决需要环保、交通、工业和信息化、建设、气象、工商等多部门共同协作。将霾列入法定气象灾害,能够促进各职能部门间加强合作配合,有利于灰霾天气的应对以及灰霾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但是,和常见的气象灾害如暴雨、暴雪、寒潮、大风等不同,灰霾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是人为污染造成。因此,将灰霾列入法定气象灾害,虽然能使地方、城市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更有效的协作机制,从而更有效地应对突发污染事件,但是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当前要警惕视灰霾为天灾而忽视环境污染这一人为因素的根本事实。
霾被列入气象灾害,在污染防治上,应注意厘清“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如前所述,灰霾是“天气+人为污染”所导致的特殊天气现象,所以要采用哪些防治措施,应从气象因素和防治污染两方面加以考虑。气象因素可以说是灰霾发生的触发性因素,例如,吹不吹风、吹什么风都可能直接导致城市的灰霾是否会发生,以及严重与否。在很多时候,气象因素如刮大风,也有利于灰霾污染的消散。但是,气象因素并非根本性因素。假如没有污染物产生,吹风与否、吹什么风都不大可能导致灰霾发生。而且在同等污染排放情况下,有利于污染扩散的气象条件反而可能会扩大灰霾影响的范围和频率。这也是一些区域,如长三角、京津冀等地灰霾天气发生频率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的主要原因。《草案》中提出的灰霾防治方案,如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等,只是针对了气象因素,而忽略了人为污染这一灰霾背后真正的根本性因素。可以说,是没有正确认识灰霾防治中“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我们知道,灰霾污染防治可以采取适应性和减缓性两种措施。适应性措施,比如“老、幼、病、弱人群尽量减少甚至不要外出”、“中小学停课”等,主要立足于关爱、保护敏感人群防止污染损害其身体健康。而减缓性措施例如交通管制、建筑工地和污染企业停工等,着力于严格、普遍性的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着重于将应急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从而避免灰霾天气发生,或者减轻灰霾污染的程度。在应对灰霾污染中,这两种措施当然都应采用,但显然,减缓性措施更是治本之举。
就减缓性措施而言,针对灰霾污染的应急监管与日常监管,同样要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应急监管是一种治标的方法,着眼于快速降低污染浓度。例如,工厂紧急停工等是应对紧急污染事件最有效的手段。但是,应急监管不可能天天做,因其是一种高昂且治标不治本的手段。真正要从源头上控制灰霾,还是要依靠日常监管,强调的是普遍性的执法、守法。加强日常监管,就是要将源头治理、过程治理和末端治理三结合,通过全过程监管、对污染源进行有效控制,并且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最终促使全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优化升级。诚然,这些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是必须要去推进的。灰霾的治理是一场长时间的战斗,只有坚持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好日常监管,才能够减少甚至完全消除灰霾。这才是灰霾治理的最根本途径和最终目的。
总之,将霾纳入气象灾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尤其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城市应对灰霾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但是,一定要切记,切勿将灰霾等同于天灾,一定不能忽视灰霾天气背后的人为因素。我们要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根治灰霾。
此文以《霾是天灾也是人祸》为题刊于《中国环境报》2016年7月13日第三版:http://news.cenews.com.cn/html/2016-07/13/content_469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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