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政法与三氧化二砷(兼答所问)
李连达 李贻奎
药政法是保证大众用药安全,合理用药的基本保证,是药政、药检、药监、新药研制与审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方面工作的法律基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能“各取所需”随意曲解,更不准违反药政法的有关规定。
我曾参加中药新药审批办法及技术要求等法规的起草、修订等工作,也曾是历届新药审批委员,对药政法的有关规定略知一二(2003年以后由于工作量大增,时间精力有限,已很少参加新药审评工作)。
关于张亭栋教授个人贡献的评价问题,希望看到四方面的文献资料或研究报告,其中“癌灵一号”的拆方对比药理学研究及临床研究,是为了证实谁是“首先确认”提供科学证据,不是新药审批,更不是用今日的新药审评标准要求1973-79年的工作,与药政法无关。如果谁能在2013年提供有关证据、文献或研究报告,仍会得到承认,但是至今仍未看到有关证据。
关于三氧化二砷的药理毒理研究及临床研究的文献资料及研究报告,与新药审批有关,与药政法有关。这些研究工作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评,批准生产,但是这些工作不是张教授做的,是别人做的,“至今未见张教授这方面的研究报告”,是说明张教授并未参加三氧化二砷治疗白血病(APL)的研究工作,所有药物化学、制剂学、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等工作都是别人做的,张教授没有参加。并非想要证实他的工作是否符合药政法,不要误解。
近来,有些专家从检索文献、查新工作或从古典医籍的考证,或介绍国外文献综述等方面,提供大量有价值的文献资料及科学证据,对于谁“首先确认三氧化二砷治疗白血病(APL)”?是首创性?原创性?还是仿制性工作?已有定论,继续争论已无意义。
对于张亭栋教授仅闻其名,不识其人,素无交往,更无个人恩怨。他在“癌灵一号”的研究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应该充分肯定,但是在三氧化二砷的研究中有多大贡献?应该尊重事实,给予正确的科学评价。如果有人能够拿出更可靠的科学证据,我将全力支持他争取任何大奖。
相关专题:三氧化二砷发现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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