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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校“申博评审”事件之三(2009-09-10)

已有 4664 次阅读 2012-1-20 23:34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博士, 硕士, 陕西省, 科学研究, 陕西高校

六、相关阅读材料
    
  材料一:关于陕西省《申博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数据》的补充说明      
  1、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数据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简况表》的填表说明如实填写,统计时间和范围要严格按照表格的规定。
  2、本单位现有教学科研人员是指2008年12月底,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在编现职人员(以省上人事台帐为准),外聘兼职人员或返聘人员不计入。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数据统计以2008年12月底获得学位证书为准,在读人员不得计入统计范围。
  3、硕士研究生“招生届数”和“招生人数合计”统计范围含2008年。“硕士学位授予情况”栏只填本单位获硕士学位授权后所授予的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人数,不填合作培养研究生由其他单位授予的硕士学位人数。
  4、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指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文确定的教学研究项目获奖,不含各类优秀教材获奖。
  5、科学研究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1)发表学术论文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数量应等于学术刊物发表与学术会议发表的总和。学术会议需由省级及以上学术机构主办。
   (2)SCI、EI、ISTP论文统计数字,以具有检索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只计算第一完成人,时间截止为08年6月30日。
   (3)出版学术专著指纯学术性著作,不含编著、教材、工具参考书。
   (4)省部级奖励包括由原国家部委改制成行业总会、集团公司颁发的奖励。高校人文社科奖指由教育部组织的高校人文社科奖。其他科研奖指由厅局(地、市)级政府部门组织、颁发的奖励。各种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奖励概不计入。
   (5)科研成果转让以技术转让合同为准。科研成果采用指应用、转载、引用等,以被采用者书面证明为准。直接经济效益以使用成果单位出具的财务证明为准。
   (6)三年内拥有的科研经费指三年内转入学校并由学校实实施、支配的经费。
   (7)目前承担科研项目指2008年12月在研项目。不含自选项目和学校立项项目。国防科研项目指由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防科研项目,不含从国防企业获得的横向项目。
   (8)以上所有统计数据只能归属于一个研究方向,不能在不同研究方向重复统计。
   (9)本统计以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科技统计年报表》、教育部社科司《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统计年报表》【国统函(2004)182号】上报数据为准,出入较大者应做出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工作条件栏涉及的指标以各校上报教育厅《高等教育统计基层报表》为准。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材料二、2009年3月27日陕西省新增博士授权立项建设单位审核专家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专业 职务 职称
  1. 王战军(组长) 男 教育部评估中心 高等教育学 副主任 教授、博导
  2. 卞建林 男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 中国法制研究所长 教授、博导
  3. 张建军 男 南京大学 哲学 全国逻辑学会副会长 教授、博导
  4. 宁一中 男 北京语言大学 英语语言文学 外语学院院长 教授、博导
  5. 许钧 男 南京大学 法语语言文学 研究生院副院长
  6. 丁安伟 男 南京中医药大学 药学 药学院院长 教授、博导
  7. 熊开宇 男 北京体育大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 教授、博导
  8. 王家宏 男 苏州大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 体育学院院长 教授、博导
  9. 朱如鹏 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机械 机电学院院长 教授、博导
  10. 倪国强 男 北京理工大学 光学工程 全国光学学会会长 教授、博导
  11. 陈勉 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油气井工程 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院长 教授、博导
  12. 赵跃进 男 北京理工大学 精密仪器及机械 光电工程系主任 教授、博导
  13. 仲伟俊 男 东南大学 管理科学 经管学院副院长 教授、博导
  14. 葛明桥 男 江南大学 纺织工程 纺织服装学院 教授、博导
  15. 药立波 女 第四军医大学 生物医学 生化教研室主任 教授、博导
  16. 陈花玲 女 西安交通大学 工学 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博导
  17. 刘丁 男 西安理工大学 工学 校长 教授、博导
  18. 任宗哲 男 西北大学 政治经济学 副校长 教授、博导
  19. 萧正洪 男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学 副校长 教授、博导
  20. 郭线庐 男 西安美术学院 文学 副院长 教授、博导
  21. 马建中 男; 陕西科技大学 工学 副校长 男教授、博导
  
  三 西北政法大学师生对事件的反映(源自互联网)
  4月16日下午,省学位委员会召开各申报院校书记、校长开会,通报4月14日省学位委员会会议情况,我们认为,4月14日会议的程序与结果完全违背此前4月10日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评审结果有失公允,主要情况如下:
  一、违背了原定评审原则和程序
  由于在这次博士学位授权立项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并下发了通知和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做好重新评审的各项工作。但在4月14日召开的省学位委员会议上,没有按照4月10日决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评审,而以举手表决形式维持3月27日专家评审结论。4月14日的会议违背了4月10日会议做出的重新评审的决议,决策程序不合规。
  二、纵容了造假行为
  4月11日,省学位委员会召开各申报院校书记、校长会议时,提到由于个别院校对申报数据统计标准理解不一致,造成了有的上报数据不够准确的问题,并下发了《关于陕西省《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数据》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数据统计的标准和要求,要求各单位对数据进行重新核实后于4月14日上午10:00前报省学位办。但是,收到各单位材料后,未见省学位办进行严格审核,仅几小时后就召开了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在各位委员对各单位申报材料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只依据“各院校数据都有调整,难以证明第一次申报材料中哪一家造假”为理由,就是否维持3月27日专家评审结果再次进行表决。在明知第一次申报材料不能反映各校之间实际差别的情况下,做出极不严肃的决策。这实质是以4月14日的会议为3月27日评审中有的学校提供的假材料“正名”,用公示的“真材料”掩盖以前的“假材料”,这等于纵容了公开造假行为。在2005年评审博士单位时,我校某院校就因为申报材料不实而被取消评审资格。这次我们一定要汲取教训。
  三、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届省学位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有些委员工作变动,有的已调离陕西,但十几年来学位委员会一直未曾换届,而且多年都不开一次会,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本届学位委员会共有成员29人,但在4月14日参加会议的委员只有14人,参会委员人数不到应参会人数的一半。而有的专家当时就在西安,但是省学位办却没有通知他们参加会议。有的专家参加了4月11日的会议,4月14日却未让其参加会议。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我省第十一次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重新评审工作只是走了一个过场,根本没有按照原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评审,结果有失公允,不符合国家关于立项建设博士学位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我们反映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希望省学位委员会能够按照4月11日会议的决议重新进行评审。相信省委省政府一定能够处理好评审中存在的问题,给全省高校及全省人民一定客观公正的结果,不要让“周老虎”事件在我省重演,维护我省高等教育在全国的形象,维护省委省政府和全省人民在全国的形象。
                         西北政法大学全体师生
  四、一位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的评论(源自互联网)
    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国家实施学位授权审核方式改革后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正式启动。 2009年2月13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学位[2009]2号)。陕西省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正式启动。经过发布文件通知、组织申报和评审,将确定陕西省2个新增立项建设的高校。3月27日,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汇报与答辩评审会议在陕西宾馆举行。符合申报条件的我省8所高校——延安大学、陕西中医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安体育学院、西安工程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按抽签顺序先后参加了汇报和答辩会。  
    1、确定立项建设博士点的方式存在严重问题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8年30号文件,编制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要“实行专家论证与行政决策的有机结合”。而省学位委员会2009年2号文件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评议、听取汇报与答辩等方式确定”。把“专家论证”变为专家“确定”,改变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评审工作做出如此重大变更,依据是什么?行政决定的下位概念与上位概念冲突,由此造成的损害,谁承担责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确定的我国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29、30号文件当中,都一再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省的统筹管理职责”,把“加强省级统筹”作为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决策”作为确定立项建设单位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这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的突出体现。为什么要放弃“行政决策”?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丧失了统筹和驾驭全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能力?!
      专家对学科建设的咨询、论证的作用被提高到“确定”这个高度,可以说明在陕西省教育、学位主管部门的认识上,专家的决策比行政的决策更有权威性,更能使评审工作达到客观、公平、公正。同时能够尽可能地避免行政不当介入学术评价的缺陷,或者弥补行政决策的不足。专家被赋予如此重大使命,这本是好事,完全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的要求。但问题是,重视专家的作用和怎样依靠和发挥专家的作用是两回事。那么专家的作用是怎样发挥的呢?
    2、评审专家的组成及其职责没有合法、公开的依据 对授权单位的整体条件,由申报高校类型上相近的高校领导、专家进行评审;对授权学科条件水平,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法组成的不同学科评议组分类进行评审,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和学科评审工作向来沿用的做法,保障了对高校办学条件和学科水平进行评价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
     但此次评审,在评审专家的组成方式和专家职责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公开的依据。21位专家是根据什么标准组成的?来源依据是什么?是按照某种法定程序由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吗?本省专家与外省专家的比例是怎样确定的?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的比例又是怎样分配的?三分之二的外省专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科学的评价和准确的把握陕西省申报高校的办学水平、学科实力、教育质量和办学业绩?一个至少由1名法学、2名哲学、2名体育、3名文学(主要是外国语言文学),还有医学和较多工学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如何对类型上相差悬殊申报学校做出科学的评价?评价的任务、评价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又是什么?是学校的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的整体条件,还是授权学科?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确保评审客观、公平和公正的核心关键环节,专家名单的产生程序有没有合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总之,仅用一两天的时间,专家们能否从陕西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规划出发,对在各个领域里曾经并将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各种不同贡献的高校的未来命运历史性的负起这个责任?
     3、评审程序不透明、评审标准不公开、参评待遇不平等,评审专家名单被泄露,评审结果存在疑点。 既然是竞争,就必须公平。不公平,必然出事。要做到评审结果的公平,前提是评审办法、评审方式、评审过程和程序、评审标准等信息必须透明、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为陕西省的学科建设工作做出科学的决策,才能保障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在本次评审中,申报高校的汇报和答辩工作环节始终以电话头口的方式进行,从未发布任何文件。这种工作方式,与200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组织答辩工作先后两次发文(学位办[2005]61、66号文件)的情形形成鲜明的反差。如果出于“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陕学位[2009]2号文件)的需要而有必要在某些工作环节采取保密措施的话,那么就应该对所有参评高校一律保密,参评信息的分配待遇一律平等。可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有证据表明,个别高校在汇报答辩之前获得了专家名单,并积极实施了干扰专家评审的行为。而评审最终通过的两所高校,又恰好对应了这样两个表面现象:其一,西安外国语大学是现任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曾经任职工作的单位;其二,西安工业大学长期派驻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在陕西省学位办帮忙(在申报高校汇报和答辩过程中回避)。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不得而知,但耐人寻味。
    
    
    
   五、西安石油大学关于重新组织陕西省第十一次博士学位授权评审工作的申请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2009 年 3 月 27 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陕西省第十一次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评审,评审过程存在严重问题,评审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我们强烈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一、本次评审与国务院学位办的总体政策要求相违背。国务院学位办在第十一次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通知中明确要求,本轮评审的指导思想是要“促进学位授予单位布局结构与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相协调”。西安石油大学本次申报的三个授权学科中,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是西北地区唯一的该类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以填补西北地区石油类学科博士点布局的空白。仪器科学与技术和机械工程学科具有鲜明的石油特色,能够支撑陕西省石油装备制造业发展,为提高陕西作为世界最大的钻机生产基地的国际竞争力作出贡献。而西安工业大学所申报三个学科中,光学工程陕西省已经有 2 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机械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缺乏鲜明的特色和相应的支撑产业,不符合国家学科布局方向。
     二、评审过程中对上报数据缺乏严格审查。西安工业大学上报数据存在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如该校近五年上报省教育厅科研经费是 2.1 亿元,而申报博士材料中近三年科研经费却高达 3.3 亿元;西安工业大学近五年三大检索数为 161 篇,而申报博士材料中却是 530 多篇,且冒然申报有博士学位教师 171 名;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学术道德,是明显造假行为;高等院校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载体,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目前学术界的造假行为引起全国人民的公愤,未曾料在本轮评论中,竟然从学校层面公然造假,不知他们将置文明于何地,这样的行为将使中国高等教育蒙羞!
     三、评审专家遴选程序有失公允,专家组人员明显偏向于西安工业大学;评审专家的遴选,应先制定出专家组构成及专家遴选办法,在严格的监督程序下,从全国学科评议专家库内按程序随机抽取。而陕西省学位办在没有制定任何评审专家遴选办法、遴选时也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从陕西省、北京市、江苏省各选取了 7 位专家。所选取的专家中,文科专家 12 名,理工科专家仅 7 名;而其中外语类专家有 3 名,北京理工大学就有光学类专家 2 名,而光学正是西安工业大学申报立项学科之一;而石油类专家仅 1 名。该组成人员明显对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有利。
     同时参评学校之一西安工业大学的干部郝亮在省学位办参与了评审组织过程,“卧底”省学位办,做了大量“工作”。这样的组织形式违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没有执行政务公开、利益当事人回避的有关规定,所以操作结果缺乏法律基础,不可能得到认可。
     四、违背社会公正。为了获得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我校广大师生矢志奋斗了十余年,在主要指标上,西安石油大学要比西安工业大学有明显的优势。
    --西安石油大学有 1 个联合培养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而西安工业大学目前还没有联合培养点;
    --西安石油大学有主持并独立完成的项目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1 项,获省级奖励 32 项,其中一等奖 4 项;而西安工业大学仅有省级奖 3 项,无一等奖,更无国家奖;
    --西安石油大学有 1 个联合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 16 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而西安工业大学没有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仅 6 个;西安石油大学有 7 个省部级重点学科,而西安工业大学仅 3 个。
    西安工业大学和西安石油大学各项数据相比差距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西安工业大学被确定为立项建设单位,而西安石油大学却被排除在外,这样的结果,怎能令人信服?缺乏社会公理、缺乏社会公平。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要求:
    请省学位委员会和省纪检部门重新审核数据,还学术公正,对造假行为予以严处。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政策规定,重新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评审。我们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省学位办将此次评审专家遴选程序、专家资料以及参评院校的所有申报资料予以公开,并根据国务院学位办( 2008 ) 30 号文件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重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组织评审。
    否则,我们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石油大学师生
           20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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