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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鸡”官司 精选

已有 5801 次阅读 2012-12-25 06:52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电视台, 下雨天, 大跌

     最近,德国一家电视台播放一个新闻片,报道了一个由“两只鸡”引起的官司。凭着十几年前通过DSH的半吊子德语(后来用英语做课题和写论文),看了大概,觉得有趣。和同事在“咖啡时间”聊起,搞清了来龙去脉,很有感触,记于此。
     一对失业的德国夫妇在家养了两只鸡,权当宠物,兼获鸡蛋,人鸡相安。天有不测风云,鸡有旦夕祸福。两支自由自在、无忧无虑、无激素无菌害环境中生活的鸡夫妻忽临杀头之祸。原来,雄鸡一唱,不仅天下白,还让房东无法继续酣睡;母鸡下蛋报喜声让股票大跌的房东更加记恨。于是,在“杀鸡或搬家”劝告交涉无效之后,房东一纸诉状要将人鸡扫地出门。失业夫妇更是下雨天打孩子--闲着也是闲着,乐得应战。于是,一场“鸡官司”风波乍起。 
     德国人严谨,依法办事,法律条文详尽之至,处理这个小民事官司不是难事。按照法律,租住人有权养宠物,但不得养益畜(Nutztier,直译可用动物)。其定义,最终带来经济作用的动物(ausschielisslich wirtshaftlich genutzte Tiere),功能上包括两方面1、帮人工作;2、提供食物(如肉蛋奶等)。据此,一审地方法官判定,“鸡主”败诉。两个选择:杀鸡或者搬家。然而,鸡主夫妇不服,很快在律师帮助下,引经据典,向州中级法庭提交了上诉状。这纸诉状让一帮专家教授头疼不已。
     在反驳诉状中,“鸡主”夫妇首先给出了每月两只鸡的支出和获得:支出30欧(鸡食、垃圾处理等,法院认可),收益18欧(鸡蛋,法院认可)。由此,虽然鸡“可用”,但不符合“经济作用”: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不能属于“益畜”。如果是“益畜”,那么,鸟类(如鹦鹉)、爬行类(如蛇)、两栖类(如鳄鱼)等都岌岌可危,该杀。据此,鸡主夫妇提出“益畜”的定义不明,鸡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该属于“益畜”?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在此不明情况下,一审法院怎能“草菅鸡命”?因此,州法院不得不开始研究鸡的属性问题和“益畜”的定义。既然是研究,按照德国人严谨、究死理的风格,看来,这两只鸡可以安全度其“有生之年”了(注)。“鸡主夫妇”成了名人,工作不愁了。
      几点感想和收获:
      1、没有严谨认真的态度,“鸡命不保”。“认真对待”是干成事的第一要务。
      2、再完整严谨的体系,也有其纰漏之处。这是我们创新、重建新体系的出发点。
      3、“抓大放小”是我们三十年取得成就的要点之一。什么是大?什么是小?值得思考。
      4、如果发生在我们国家,“鸡命”如何?
 
注:我认为,鸡一般寿命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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