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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中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

已有 1048 次阅读 2023-11-16 15:41 |个人分类:圕人堂|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图谋摘编自:刘嘉淇,王乐,商建刚.数字化转型中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23,49(05):63-76.

    《中国图书馆学报》2023年第5期刊发了刘嘉淇、王乐、商建刚《数字化转型中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研究》。受控数字借阅(CDL)是将实体图书以数字化方式进行可控借阅的新型借阅模式。自2011年首次提出后,CDL模式经历了萌芽期(2011—2017年)、探索期(2018—2019年)及发展期(2020年至今)三个阶段。尽管欧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存在差异,但各国图书馆都在本国法律框架下对CDL模式进行了诸多实践尝试,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可将各国的CDL模式分为借阅服务和教学支持服务两大类。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我国图书馆特别是高校图书馆应在法律环境下探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CDL模式,从限制图书类型、合理使用CDL工具、与出版商合作、组建数字借阅资源共享平台等措施着手,以CDL方式积极推进实体馆藏的数字化服务转型。

    受控数字借阅(Controled Digital Leding,CDL)是图书馆的新型借阅模式,指图书馆借出馆藏实体图书的数字副本,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借出的数字副本总量不超过实体馆藏复本数,CDL模式的三个核心使用原则是:①图书馆必须合法拥有一定数量的实体图书:②图书馆必须将“拥有与借出”的比例控制在一定水平,即同时出借的副本总量不得超过合法拥有的实体书数量;③图书馆必须使用技术措施来防止复制或重新分发数字副本。

    通过对国外高校图书馆CDL模式发展和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图书馆在提供借阅服务时,要平衡作者、出版商、图书馆和读者等相关者的利益。在CDL模式实践中,图书馆和读者希望信息能跨越载体障碍,克服实体图书借阅困难的阻碍,而出版商和作者更在意的是他们的商业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国内高校图书馆实施CDL模式时要综合考虑法律、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多层面因素,只有这样,CDL模式才能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所接受。

    根据国外实践案例可知,不同平台发布的工具有着不同的特点,合理使用工具对于CDL模式至关重要。图书馆需要找到合适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图书数字副本借阅。将CDL模式利用集成工具嵌入整个图书馆管理系统中,有利于图书馆统一管理实体书和教字副本,另外,CDL模式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受控”图书馆需要采取技术手段限制实体书和相应的数字副本,从技术上进,读者不能通过下载、打印或共享来复制数字副本的内容。例如,图书馆可以利用Readium等版权管理软件来管理数字副本,Readium是基于密码验证权限的管理工具,可以加密保护数字副本,它是专门为图书馆教字借阅而设计的,支持多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其加密工具和许可证服务器由许可证供应商控制,第三方无法查看用户数据、使用情况统计和数字副本内容。

    图书馆应该认识到,如果对出版商的反对声明置之不理,结果势必会影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目前,图书馆与出版商在营销推广、图书编目开放获取等方面均有合作,形成了互惠互利的格局,这种良性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稳定发展。在支持或反对CDL模式的争端中,任何一方利益主体都可能产生损失。因此,解决争端的最佳方式是双方共同努力,在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合作的形式开发更好的CDL模式来平衡版权各方利益,保护竞争。

    我们必须认识到,想要更广泛地应用CDL模式,不仅需要图书馆界加研究,更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驾护航。长久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12种可以在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利用作品的行为,在数量上远少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第13种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此,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图书馆实施CDL模式属于合理使用范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政第认定CDL模式属于合理使用,在法律修订之前,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CDL的案件中,应该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条款认定“受控数字借阅”模式构成合理使用,避免落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条例》第七条的误区,造成法律适用错误。在可控技术成款的情况下,最终在立法层面上推动将CDL模式纳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的限制”的范用。总之,国内高校图书馆可积极尝试CDL模式,让实体图书控脱空间的限制,同时推动司法界对于此类问题的再认识。 

延伸阅读:

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概念 (摘编自:余祥,聂建强.版权视角下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构建[J].数字图书馆论坛,2022,(07):59-65.)    

    受控数字借阅模式中,图书馆将实体图书予以数字化,然后向公众出借电子副本以取代实体书。受控数字借阅要求图书馆对出借的图书实施控制。例如如果一个图书馆拥有两本实体图书,并通过数字化获得电子副本,那么该图书馆可以使用受控数字借阅来出借一份电子副本和一本实体图书,或两份电子副本,或两本实体图书,图书馆出借图书的数量不得超过馆内存储的该实体图书的总数量,本质上,受控数字借阅必须保持一个“拥有与借出”的比率。通过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出借的图书是受控的,在特定时间内,一份电子副本只向一个读者出借,读者在借阅期内可以阅读该电子副本,过了借阅期,则无法阅读内容,而在借阅期内,其他读者如果想借阅该电子副本则只能处于等候状态,此外,受控数字借阅系统会采用技术措施防止违者复制图书内容或接贝文件。


    图书馆开展受控教字借阅服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借的图书必须为图书馆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如版权人捐赠或图书馆购买。(2)作品内容保持原样,在制作电子副本时,图书馆不能对作品本身进行任何编辑或更改。(3)图书馆必须维持“拥有与借出”的比率,即出借的副本数量不得超过其合法拥有的副本数量,图书馆可以出借的图书总数量在数字化之前或之后都保持不变,如图书馆拥有3本实体图书,可供对外出借的图书总数量为3份,图书馆将其中1本实体书数字化后,会将该本实体书下架封存,那么可供对外出借为2本实体图书和1份电子副本,总数量仍为3份。(4)每次仅将一份电子副本借给一个读者,就像出借实体图书时一样,读者在办理借阅时可以在电子副本和实体图书之间进行选择。(5)借出电子副本有借阅期限,超过借阅期则无法继续阅读。(6)采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控制借出的电子副本,让电子副本不能被复制、拷贝,剪切等,有效控制电子副本的数量。(7)受控数字借阅仅适于正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将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数字化之后出借给读者,则无须受到控制。(8)受控数字借阅只适用于非营利图书馆,大多数图书馆属于非营利性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当然也有一些图书馆具有营利性质,如企业图书馆,因而不应适用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在这些条件中,第(1)、第(3)、第(6)属于3个核心要件。

    为适应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国外很多图书馆采用受控数字借阅这一远程借阅模式满足读者的借阅需求。这种新兴模式平衡了读者和版权人的利益,但当前在中国尚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影响了该模式在图书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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