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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义务教育再向教育部建一议 精选

已有 5381 次阅读 2007-11-11 20:14 |个人分类:教育|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今天上午参加了在南京大学召开的全国MPA论坛,为来自吉林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学员的专题发言作点评。其中有一位来自复旦大学的MPA学员在发言中提供了一个材料,说到我国中小学义务教育的经费,有2%是来自中央政府,其余均是来自省、市(县)特别是乡(镇)政府。此前我虽曾关注过我国的义务教育问题,却未曾就这方面的情况作过调查,这位MPA学员提供的数字令我吃惊!

                          

从表面上看,义务教育的经费均来自于中国政府,可是中国地方实在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求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大部分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委实是为难“老”“少”“边”“穷”地区了。这如何能体现出教育公平呢?

 

“老”“少”“边”“穷”地区的居民也都是地道的中国公民,然其子女却享受不到和其它比较富裕的地区的公民的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由于当地乡(镇)政府按其经济实力难以为其居民的子女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足额的义务教育经费,遂使他们之中许多人无法享受其教育权利而失学。我曾就义务教育向教育部建三议[1],现在我再建一议: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全都应该由中央人民政府提供。

 

 

 

 

 

 

 

 

 

 

 

 

 

                     



[1] 

 一、重新审视“义务”。“义务”是双向的,即公民义务与政府义务,缺一则不成其为法定意义上的义务。同时,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又是与“权利”相辅相成的。有某种义务,就有相应的某种权利;反之亦然。公民有受九年中小学教育的义务,也就有受九年中小学教育的权利。作为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它体现在如果他不尽这个义务,政府有权利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这项义务的履行;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它体现在如果他客观上缺乏履行其义务的条件,他有权利要求政府为其提供这种条件,而政府则有义务为其提供这种条件,以保证其义务得到履行。现在失学儿童之失学,多数情况不是由于公民不想或不愿履行其义务,而是由于政府未向其提供履行其义务所必备的客观条件(主要是资金),亦即这些公民实际不享有他们为履行其义务所应享的权利。

  二、“希望工程”不应由官方出面来组织实施,而完全应当由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组织实施。政府在主观上不应寄希望于“希望工程”来使九年义务教育法得到贯彻执行。从法律上讲,只有政府才有义务向缺乏履行其义务教育的充分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应的条件,而民间任何人都不具有这样的法律义务,尽管其作为一个健全的伦理主体理应有这样的道德义务。把政府的法律义务转换成公民本不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或把公民的道德义务转换成他们的法律义务,这是导致九年义务教育法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其问题的实质是政府不想或不愿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而总是有意无意地把这种法律义务部分地转嫁给公民。

  三、大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因此,在国家教育经费尚且短缺的情况下,这两类教育在原则应当由受教育者自行解决其教育经费,同时实行高校奖学金制度,即根据学生(特别是本科生)的素质情况,学校向那些素质优秀者提供奖学金,对特别优秀者提供全额奖学金。(本科生的奖学金额应高于研究生。)现在的不合理情况是,一方面,一些穷困者穷得连中小学都上不起而失学,另一方面,多数研究生博士生(包括家庭富裕者)却享受着几乎全部免费的研究生教育。这种情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从法律上讲,大学生或研究生上学难的问题,是不应由政府来包办解决的,但政府必须包办解决九年义务教育中所出现的上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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