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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信用须重视法律信用

已有 2449 次阅读 2011-11-6 15:1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 国务院, 公交, 六中全会, 建设规划

维护社会信用须重视法律信用

2011年10月27日 10:11

选稿:天潼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长秋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此为契机,国务院不久前专门了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之不久前包括诸如“天津李云鹤事件”、“如皋公交司机救人被诬案”等在内的一系列关涉个人乃至社会诚信事件的发生,一时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诚信问题首先是一个道德问题,就此而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道德建设的维护与推进。然而,由于法律所维系的是最底限度的道德,因此,很多道德问题都会不可避免到转化为法律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之前提”以及“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之必要条件”的社会信用问题显然就在其中。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而导致我国社会信用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制保障的失利。在此背景下,通过加强社会征信立法与强化社会信用执法等方式来维系和保障社会信用,已经成为社会和谐发展、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律的重要作用也已经日渐凸显的情势下,社会信用的维系乃至提升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是维护和提升社会信用之最值得依赖的手段之一,其通过惩罚或奖励所建立起来的机制,是引导社会信用形成、存在乃至提升的关键。然而,法律也必须要关注和重视自身的信用问题,否则,他可能无法承担起维系和提升社会信用的艰巨使命。原因很简单:假如用以保障社会信用之法律自身的信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我们还能够对依赖这一法律所保障的社会信用报以很高的期望么?显然不能!而从目前我国法律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诸种表现来看,我们显然还很难说我国的法律已经积累起了足够的、以致能够维系和提升我国社会信用的信用。例如,在刑法明确宣誓“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司法实践中的佘祥林、赵作海们却一个个蒙冤入狱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的法律很讲信用;在《劳动法》已颁布十数载,《劳动合同法》也已应“山西黑砖窑事件”而高调出台,但诸如“新疆包身工事件”、“惠州黑砖窑事件”等恶性事件却依旧不绝的情况下,我们也无法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的法律很讲信用;而在《出版管理条例》早已于近十年前就已明确禁止“出租、出卖和转让版面”但版面费现象却依旧迄今未绝甚至还呈愈发蔓延之势的情况下,我们更无法信心爆膨地说我们的法律很讲信用;至于在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且高调宣明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诸如“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在内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却依旧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我们更多地恐怕只能是在哀叹法律信用的缺失与我国法治的无助……。

      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严重缺失以致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而国家也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之严重性并在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背景下,我国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维护和提升社会信用,首先必须要重视在维护和提升社会信用方面具有引导和保障作用之法律自身的信用的建立和维护。

      归纳我国法律失信的原因,笔者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将执法失利与司法腐败视为我国法律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但在法律更多地依赖执法的运作及司法之进行的逻辑前提下,我们却至少可以很确定地说,执法失利与司法腐败是导致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树立起人们所期待之信用的重要原因。为此,在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对执法以及司法方面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并通过强化执法建设与加强司法建设来帮助法律树立起应有的信用。可以说,这是树立和维系我国法律信用以保障和提升社会信用的客观需要和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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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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