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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代孕应着重技术管控

已有 2469 次阅读 2013-4-9 11:57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技术

防范代孕应着重技术管控 

 

刘长秋   

 

  3月下旬以来,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公安、药监等部门,对“香港福臣集团”旗下的北京卓越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执业、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实施代孕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香港福臣集团自称是中国从事试管婴儿和提供代孕服务的最大医疗机构。此事经媒体曝光,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如何应对代孕的泛滥,再次成为人们热论的话题。

  从伦理上来说,代孕的实质是代孕母亲冒着健康乃至生命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在分娩后将孩子奉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代孕者不仅要承受因为代孕而产生的如妊娠反应、流产危险等在内的一系列有损其健康乃至生命的负面问题,还要在分娩后将用自己的身体辛苦孕育的一个小生命交给他人。这不仅违反了医学伦理中的有利无伤原则,更违背了起码的人性。

  原因在于,亲子关系尤其是母子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并不是仅仅依靠基因上的联系来促成,而更在于怀孕和生产过程中母亲对于孩子在精力、心血以及感情上的巨大投入与付出。就此而言,接近十个月的代孕过程必然会令代孕母亲对代子产生骨肉亲情,在分娩后要求代孕母亲毫无感情地将孩子交给委托人的做法是有悖人性的。非但如此,代孕将人生命的孕育过程视为一种机械化的运作过程,将代孕母亲视为生育的工具,也违背了生命伦理学中“人只能被作为目的而不能被作为手段”的绝对道德信条。

  正因如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代孕问题高度重视,甚至对商业性代孕有刑罚方面的惩治措施。如在英国、以色列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立法都明确将商业性代孕规定为犯罪。美国的华盛顿州、密歇根州、弗吉尼亚州、犹他州、纽约州也明确禁止代孕。在密歇根州,以谋取利益为目标而代孕者甚至会被判以破坏善良风俗的罪名,最高处10000美元罚金以及一年徒刑。澳大利亚的昆士兰等州也都全面禁止代孕。德国法律更是明确禁止“借腹生子”的代孕行为,违法实施代孕手术的医生将被判处三年徒刑。

  这说明,对于代孕这种严重违背人伦的行为,各国立法是有清醒认识的。

  我国2001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顺应国际代孕规制的立法大势,作出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明确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样一项规定面前,受临床畸形需求推动的代孕非但没有在我国绝迹,反而在医疗临床上大量出现,甚至于近年来呈现出逐渐泛滥的态势。

  笔者以为,代孕之所以会在我国出现并日益泛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在于,我国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之监管过于宽松。实际上,任何代孕的成功都需要有代孕技术的支持,如果没有医疗机构参与其中,没有相关的医务人员实施代孕,则即便代孕的市场需求再强烈,也终会因没有技术支持而沦为不可能。就此而言,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从技术服务的环节上切断代孕服务的可能,才是当前我国治理代孕所最需要做的一项工作。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尽管已经针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作出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对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处罚上却失之于轻,仅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显然,相对于实施代孕技术所获取的动辄上十万甚至是数十万元的非法收益而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违法成本简直可以用低得可怜来形容。这无疑为某些无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肆无忌惮地实施代孕埋下了伏笔,成为纵容代孕在我国泛滥的一个重要制度诱因。

  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尽快修改现行的人工生殖技术法,从立法层面加大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的惩罚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的违法成本。这是从立法上强化对代孕服务的技术管控,从而在技术层面上消灭代孕的客观需要。

  

------来源:《东方早报》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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