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 and law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shangujushi "我将痴心空对月,醉看落花总无情"

博文

“孙铭伟案”应当引争议吗?

已有 4307 次阅读 2009-9-23 12:40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孙铭伟案”应当引争议吗?

刘长秋

 

200994,轰动全国的“孙铭伟案”在一片争议声中落下了帷幕。最终,孙铭伟由死刑被改判为无期。

    在我个人看来,“孙铭伟案”本是个不该引起争议的案件,因为从刑法法理上来说,该案的定罪量刑并没有多少值得争议的地方。然而,由于该案判决结果的严厉性、其发生的特殊背景的特殊性以及其两级法院审理结果的差异性,却最终使得该案饱受争议。具体而言:就该案判决结果来看,这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醉驾者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且也是全国第一例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醉驾案,这对以往那种醉酒驾驶最多会被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刑责且最多被判几年的思维定式是个极大的冲击。同时,本案的判决发生在近年来醉驾、飚车等交通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的大背景之下,其判决结果对于那些更容易触及此罪名的驾车族来说必然会比较难于接受。当然,除以上两方面原因外,本案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结果的不一致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的细节,也引发了人们有关“钱大于法”的猜疑。

实际上,就该案的判决结果来说,醉酒驾车的孙铭伟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仍然驾车狂奔,甚至逆行,全然不顾自己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其主观上显然是对自己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持放任态度的,是一种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而四死一伤的结果又足以影射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就此而言,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判死刑还是判无期,均不违背刑法的法理。而二审法院考虑到孙铭伟的认罪态度,将一审时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则恰恰体现了刑法谦抑的品性,反映我国刑事司法者在处理和对待死刑案件上的谨慎——这是对生命的一种高度负责!至于案中孙铭伟家属所进行的积极赔偿其实并不是影响二审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刑法就是一把悬在天空中的达摩克利丝剑,对于那些始终都严守法纪的人来说,从来都不用担心这把剑会在突然之间掉到自己头上;但对于那些心存侥幸而敢于以身试法的人来说——至少是在心存侥幸意图试法的那一刻,他们则需要提心吊胆地看着自己的头顶,因为毕竟,谁都不愿以身试剑!而这份恐惧的存在显然可以阻断很多罪恶的发生!刑法的价值其实更在于此。以此来加以分析,在近年来交通犯罪频繁发生而致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威胁乃至现实损害的背景下,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铭伟无期徒刑其实更多地是想以此告诫那些驾车族:请认真对待法律,切勿玩火自焚!

立足于以上分析,“孙铭伟案”其实本没有必要引发过多争议。不过,辨证地看,“孙铭伟案”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其实也是一件好事情。因为透过该案所折射出来的人们对司法判决的质疑,我们可以明显得感受到近年来国人法治意识的明显提升,而这作为我国践行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成果,显然是我们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更需要的,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所盼望看到的!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23日。

 



https://wap.sciencenet.cn/blog-94211-257327.html

上一篇:法律信用: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下一篇:2009年生命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研讨会汇编论文集《生命的伦理与法理》前言
收藏 IP: .*| 热度|

0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3 20:00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