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晓军
共同呼吁有结果,我也为此出了力 精选
2015-6-23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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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污染物, 环保部, 印染废水, 环境标准, 苯胺类

收到618日国家环保部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的公告,我想不到环保部采取的行动会这么快,这应是落实“三严三实”工作作风带来的新气象,为这样的新气象点赞!

2012年编制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关于苯胺类污染物与六价铬,新标准要求废水中不得检出。据了解这项标准制定过程的专家介绍,当初制定这么严格的标准,有二个主要影响因素,一是对欧盟一项新政策的错误解读,欧盟禁用了一些有毒的印染原料,这些原料有些可能给废水中带来苯胺类污染物。二是我国的环境污染已比较严重,一些领导希望通过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来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恶化。

这项新标准公布后,规定于2015年开始执行。虽然留有二年多的缓冲期,一些大型纺织公司及相关的研究机构,还是做了不少为达到新的排放标准而开展的研究工作。

有些研究报告称通过延长生化反应,可以将废水中的苯胺降解到不可检出的水平。认真查阅研究论文,发现其研究是实验室配制的苯胺废水。而就单独的苯胺而言,在浓度较低的条件下,微生物通过“共代谢”,还是能得到比较完全脱除。但废水中的苯胺类,就不仅仅是单纯的苯胺一种,而是一系列带有苯胺结构的化合物,在这些化合物中,苯胺上的氢有可能被其它的基团所取代,它们中有些比较难降解,从而在实际印染废水的处理工程中,苯胺类就难以做到不可检出的程度。若真的采用不可检出这项标准,许多印染企业的废水处理厂超标就成为常态。虽然也有调查报告显示国内的纺织印染企业,对苯胺类污染物,有约20%的企业在废水的排放口检测不到苯胺类污染物,但这些企业往往都是中小型企业,且取样时也有可能生产系统处于停产状态,问题的关键是:废水处理设施做得最好的企业,苯胺类并不能保证做到不可检出。

关于苯胺类这个污染物,我们用工厂的实际废水,在实验室也做了大量的实验。用生化法,将生化处理时间延长4-5倍,处理后有时仍能检出苯胺类物质;即使采用比较强烈的化学氧化方法——芬顿氧化法,也不能保证将废水中的苯胺类污染物脱除到不能检出的程度;用活性炭吸附法,由于废水中苯胺的检出限只有0.03 mg/L,故在这么低的吸附平衡浓度下,活性炭的吸附容量也低,要消耗大量的活性炭才能做到苯胺类污染物不可检出,处理成本高昂,且也带来大量废活性炭的二次污染。在这些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的不切实际的高标准问题,3月12日,我写了博文脱离了实事求是,剩下的只能是造假,该博文被科学网精选!4月6日,我参加了广东省佛山市环保局组织的佛山市最大的纺织印染企业苯胺类超标的听证会,并于4月7日写了博文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会上我希望暂缓执法,该博文也被科学网精选。后来,我参加了由广东溢达纺织公司组织的关于印染废水处理达标可行性的技术研讨会,会上请原来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家对新标准制定情况做介绍,对这个比较严厉的标准形成的来龙去脉也大致有个了解。会上并没有找出切实可行地达标方案。在广东省纺织协会的组织下,我们将要求修改苯胺类污染物不可检出的理由进行整理,并通过行业协会上报给国家环保部。

615日,我又参加了由广州市环保局组织的广州市最大的纺织印染企业的苯胺类污染物超标的听证会,在会上我仍然要求,就这个苯胺类不可检出的指标,采用暂缓执法的方法。由于修改标准的程序复杂性,会上大家推测,国家环保部下半年才可能讨论这个问题,要修改这个标准,有可能要等到明年。

想不到这次国家环保部的行动这么快,618日就发出了“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将对这排放标准按实事求是的要求进行修订,目前先暂缓执行“不可检出”的标准。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看到近期对一些弄虚作假的环境检测机构的严厉处罚,快速的作出结合客观实际的环境标准的修订决定,让我们看到了青山绿水的希望。当然这还需要政府,各企业单位,每个个人,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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