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诚
从面试迟到30秒说起 精选
2024-3-26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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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面试迟到30秒说起

前些天,媒体报道了某地公务员考试的面试时,有一位考生因迟到30秒钟,虽痛哭流涕哀求,但仍无法进入面试。研究生复试在即,这给广大考生提起注意,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不能误了考试的时间。

对于那一位痛失面试机会的考生,网络上大多数人在表示同情的时候,都拥护不让该考生进入面试考场的做法,认为严格考试纪律是完全必要的。也有人批评该考生,认为如此不遵守时间的人就不应当录取为公务员。只有极少数的人怜悯该考生认为过了初试,很不容易,应当给这位考生一个面试的机会。

看来,考试应当遵守时间,不应当让迟到的人进入考场的观念已经深入到大家的心目中,成为大家的共识。即使是过去的科举考试,考场一旦关了门,误了时间的考生也就无法进入。

制定任何规章制度都是有它的依据的,制定法律也要依据法理。那么,不让迟到者进入考场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也就是说,为什么迟到者不被允许进入考场?难道迟到者少一些考试时间不可以吗?

我想,大概以下的两个原因是可以成立的。首先,大凡集体活动总要有秩序,迟到的行动会打扰其他考生,影响其他考生的考试。其次,更重要的是要防止作弊。考试开始以后,试题就不再是一个秘密,所有的考生都知道了试题,这样试题就难免被传播到考场之外,迟到者就有了作弊的可能。这个问题从古至今都存在,所以古代在考试开始以后考生不得进考场,如今信息传播的各种技术更是发展迅速,试题一旦发露,就很有可能会传到考场之外。

鉴于以上两个原因,禁止迟到者的入场就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上述两个原因都有它们的适用条件。首先,这样的考试必须是一个“集体”的考试,也就是说,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否则上述第一个原因就不再成立了。其次,这些考试中考生所用的试题必须是相同的,如果每个考生的试题都不相同,那么第二个原因也就不再成立。

有人会说,考场只有一个人、每个人的试题都不一样,这样的考试算什么考试?很多考试的面试就是如此。很多企事业单位的招工面试,很多学校的研究生面试,就是如此。

因此,对于这些考试,规定迟到者不得入考场的规定本身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主要依据。人们之所以仍然制定这样的规定,大概是一种惯性的思维,认为所有的考试都应当如此而已。

那么,是不是这些面试都不需要规定时间,可以随便迟到?当然不是如此。人应当遵守约定,主持面试的人员比如面试官的时间肯定比一般的考生要更加珍贵得多。迟到者的迟到行为是对包括面试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就是对面试本身的冒犯。不让迟到者进行面试也就完全合理。

总之,不让迟到者面试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影响其他考生和可能引起作弊这两条理由已经不再成立了。

一般而言,一场面试总有多个考生,一位或一组面试官也总是要对不同的考生进行面试,而这些面试是一个个考生依次单独进行的。如果总的面试过程仍然在进行,没有结束,有一位考生迟到了,在既没有影响他人的面试,也不可能作弊的情况下,如果面试官同意,让这位考生面试,并无不当,至少也可以问一问为什么迟到,让他有一个自我辩护的机会。

当然,如果面试官认为这样的迟到是不能允许的,认为迟到就是不合格,从而拒绝考生面试,也很正常,也是他作为面试官的权力。

面试官应当是有相当大权力的人,因为面试是对考生考核的一个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环节。面试的结果应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此考生能否被录取。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后台各种方面的干扰和扯皮。

面试官在面试之前应当很好地“做功课”,熟悉每一位考生事先可以了解到的一切情况。拿研究生面试来说,应当了解考生的经历、在本科阶段各方面的学习情况、初试的情况、可能的话,还可以有家庭情况等等。这样才能够在面试的时候,有针对性地提出可以进一步了解和考察该考生的问题。从而根据面试中对各位考生的考察进一步的了解,得出应当录取哪些人的初步决定。

但是,我们的很多单位却并没有这样做。它们只是临时找几位导师来参加面试,这些导师并不做功课,更不了解考生的情况,只是一般性的问一些问题,最后给每一个面试打一个分数。然后按照规定,初试分数占百分之几,复试分数占百分之几,弄出一个总分。这种面试等于是又进行了一次初试,并没有显示出“面试”所应有的对于考生深入了解的好处来。如今在研究生入学以后才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果在面试的时候能够深入一点的了解,事先做好功课的了解,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选择好合适的面试官,事先做好功课,对于录取那些素质较高的研究生入学,避免录取那些不合格者,是非常重要的。可是,如今各招聘或招生单位能够这样做的实在是太少了。

所谓合适的面试官,就是该面试官应当在要录取的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知道该专业需要怎样的人才,是正直而且有较高权威的人。这样的面试官,才能够根据考生的情况,提出合适的有针对性的问题来进行考察。如果事先规定了要提出什么问题,都有了标准答案,规定了每个问题的得分,最后根据考生的回答,加加总分,那就不需要高水平的面试官,随便弄几个能识字会做算术加法的人就可以了。而这正是有些单位现在的情况。

高水平的面试官,要被赋予较大的适当的权力,遇到问题能够随机应变的权力。

“权”字的一个最重要的意思是“秤砣”。称量物品时,需要“适当”的权,即适当重量的“砝码”(对于天平)或放在合适的地方(对于杆秤)。也可以说,要有合适的权重或合适的权衡。在适当的情况下,做适当的变化,称权变。

能够根据情况作出适当的权变,是一种高级的管理艺术。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译文;“可以一起学习的人,未必可以一起学到道;可以一起学到道的人,未必可以一起坚守道;可以一起坚守道的人,未必可以一起通权达变。”)在学者水平的各个层次中,能够权变是最高级的。

也正是这个原因,让水平最高的人来管理、指挥,权字就引申为现在人们所说的“权”,即支配或指挥的力量。

所有的权力,都是在一定的框架即一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变通。没有制度约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而没有任何变通的规定将是没有活力的。

随便举个例子,假定某游览地为优待老年人,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凭身份证可以免费入内。到来的男女老少很多,如果对于年龄明显超过60岁的人,门卫还一定要认真仔细查看其身份证,就会影响进门的工作效率,引起不必要的拥堵甚至出现事故。老人凭身份证免费是规定,这个规定的“法理”是优待老年人,所以,对于明显超过60岁的人,不看其身份证,直接放行,就是一种合理的权变。

又如,近日某处硬要检查明显残疾人的残疾证,就是一种不懂权通的行为。残疾证的用处就是用来证明该人是残疾人从而可以得到必要的照顾。而从外表上可以明显看出的残疾人,还一定要让他拿出残疾证,这就是一个“郑人买履”的典型了。

发生这种不能权通的原因,仍然在这种单位的领导。在制定和发布制度的时候,就应当向有关具体工作人员说清楚他们的权限,说清楚什么情况是什么人可以决定变通的。如遇到没有手的残疾人不需要出示残疾证,就可以由守门者直接决定。而面试而迟到者,就应当报告面试的负责人,由他决定是否允许参加面试。这些问题都应当事先都考虑到并向有关工作人员说清楚。

这些天,许多单位又要进行研究生复试。我期盼着这些单位在制定规章时要尽可能考虑得周全些,培训工作人员时要将规章解释得清楚些。更希望能够让高水平的学者担任面试官,而且事先做好功课,让最合适的考生能够考上这些单位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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