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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提高是政府关注民生的体现 精选

已有 4174 次阅读 2008-3-6 12:16 |个人分类:财税法治建设

翟继光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现行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是政府关注民生问题的体现,也凸显了个税改革的紧迫性。
  此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物价上涨的影响。2007年11月,中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6.9%,创下1996年来的历史新高,这也是我国CPI连续4个月涨幅超过6%。物价水平的上涨直接影响到工薪阶层的日常生活,增加了他们维持生计的费用。同时,物价的上涨也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下降,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保证纳税人税收负担不随物价上涨而加重的必要举措。
  但是,免征额提高到2000元仍然解决不了很多根本性的问题,如纳税人基本生活费(房贷利息、医疗费、教育费)扣除的问题,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实现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综合在一起,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只有个别所得适用特殊的制度。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生计费用都可以据实扣除,如生活费、教育费、房贷利息、医疗费等,而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上述费用都是无法扣除或者无法全部扣除的。只有在分类综合所得税之下才能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因素,实行夫妻联合纳税申报。我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目前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家庭出现了两个人抚养1个孩子、赡养4位老人的情况,如果1个家庭中只有1个人工作,但需要养活7口人,此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显然不能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特别是很多农民工进城打工,工资不高,但家庭负担很重,对他们微薄的工资仍然要课征个人所得税已经不符合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的基本原则。
  我国自2007年开始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奠定基础的,因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是以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基础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亲自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寥寥无几。因此,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首先增强民众的纳税意识,特别是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本上停留在程序的层面上,因为纳税人在取得日常各项所得时已经被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都不需要补缴税款。将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纳税人不仅要进行纳税申报,还要缴纳税款,而且缴纳税款将成为需要大多数纳税人亲自履行的一项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方向是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经常变动的状况应该成为历史。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载《中国税务报》2008年1月3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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