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一稿多投”之我见(4)
2025-9-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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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一稿多投”的第四宗罪:不问青红皂白,一概将“一稿多投”视为学术不端违背法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刊所提出的“向本期刊投稿视为同意并接受投稿规范”属于单方面约定的条款,如果未经作者同意,不能对作者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作者做出有效的承诺。
除非作者投稿前与期刊签署书面协议,否则期刊的单方面约定属于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期刊所收到的投稿中,只有一小部分稿件最终能被录用,大部分稿件在期刊编辑部的初审环节就被退稿,连送出外审的机会都没有,还有一部分稿件在外审环节被评审专家毙掉。文章发表前期刊与作者通常都会签署独家版权协议。在学术界,“一稿多发”会给作者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基本可以排除“一稿多发”的主观动机。
无论是从实际情况还是从作者的主观动机来看,“一稿多发”出现的概率极低。
期刊声称“一稿多投”会导致“一稿多发”,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单方面禁止“一稿多投”实属“霸王条款”,违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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