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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管窥》一文的补充(之二)

已有 219 次阅读 2025-6-26 00:17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最近读严复的《评点〈老子〉》,至《老子》三十六章“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严复解释说:“然则张、强、兴、与,皆不道、早已之物,受者所当慎也。”(林校生点校:《评点〈老子〉》,见《严复全集》第9卷,第45页所谓“不道、早已”,出自《老子三十章:“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忽然明白了,实际上,它是事物“生”→“长”→“壮”→“老”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从大的方面说,是到了这一周期的最后阶段,因而常是“回光返照”式的(姑且这么说,没想到更准确的),是不正常的(“是谓不道”),是需要戒惧、警惕的。因此,这些“张、强、兴、与”之物,虽貌似强大,实则弱小(此一阶段,只须知白守黑、知强守弱,便可安详平和)。关于这一点,以前只是模模糊糊地感觉到了,然而并没有真正理解。严复如此一讲,便较具体地说明了老子谈的“自然之道”的含义。后来每想到《老子》三十六章此语,便会在后边默念一句:“受者所当慎也”!

附:原文节选

据报载,某老师举了“超市先赠送礼品吸引顾客,然后从中赚钱”的例子,让学生说出《老子》中哪句话可以解释这一行为,有一个学生说出是“将欲夺之,必固与之”,受到老师的表扬。殊不知,这种解释完全脱离了老子的原意。“将欲夺之,必固与之”,见于《老子》三十六章,原文是:“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老子在这里是告诫统治者,治理社会宜无为,宜守弱守雌,因为在老子看来“反者道之动”,太张了就会合,太强了就要转弱。上天将要废除你,一定会先兴盛你;将要夺取你,一定会先给予你。(这里运用了省略句,省略的是主语“天”,而不是作为对手的“人”。)因此,统治者行政之时,务必小心谨慎。正如高亨先生指出的:“此诸句言天道也……老子戒人勿以张为可久,勿以强为可恃,勿以举为可喜,勿以与为可贪耳。故下文曰‘柔弱胜刚强’也。”(高亨:《老子正诂》,见董治安编:《高亨著作集林》第五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南宋范应元说:“然则张之、强之、兴之、与之之时,已有翕之、弱之、废之、取之之几伏在其中矣。几虽幽微而事已显明也,故曰是谓微明。”([南宋]范应元集注:《宋本老子道德经》,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7年版,第144页)万事万物“柔弱胜刚强”,新生力量必将会战胜走向衰朽的旧势力。徐梵澄在论析此段的“臆解”中也说:“天常逞暴君之心使百战百克而后灭之,富淫人使积恶盈贯而后戮之,使废国年谷数数丰熟而后亡之,使病者诸恙皆已然后死之,则又似此乃自然之常道。吁!其可慎也!”(徐梵澄:《老子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2页)亦以“天”为主语,把上天“使百战百克”等视为可慎重之事。某老师把“将欲夺之,必固与之”理解为谋取私利的方法,显然是对老子本意的曲解,也是将经典内容功利化、庸俗化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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