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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的法国环境法典,搁浅的德国环境法典,未成型的中国环境法典

已有 6102 次阅读 2012-4-17 14:18 |个人分类:生态环境述评|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德国, 法国, 中国 环境法典

  最近,因从事欧洲生态需水方面的政策调研,对与水相关的政策法规领域进行了一些思考。

  法国环境法典似乎已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受到重视,彭峰的《法典化的迷思—— 法国环境法之考察》系统地考察了法国环境法典的前世今生。而两套人马独立创作、体系严谨的《德国环境法典》却出师不利,由于个别州的反对,未能通过。

  据网络上沈百鑫的文章:“系统化众多环境部门法的立法进程在德国再次受阻。于十年之后(1999年经过十年的立法尝试,突然发现联邦政府在水管理和生态保护上只有框架立法权的理由而最终无果),由于各种政治力量的交杂斗争,试图制定一部象德国刑法典一样的环境法法典的努力再次失败,让研究环境法的人士有些悲壮之意,有人称之为德国环境法的漆黑之日。2009年2月1日,联邦环境部长Sigmar Gabriel公布了环境法法典立法失败的消息。对于关注者来说,这并不很突然。有关这个法案的争论一直都在持续着。去年为考虑到拜仁州的选举对立法进程而作的中途休整也不能挽救法案。拜仁州依然坚持拒绝接受法典第一书(IVG)。在秋季对此再次举行的协调也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同时也涉及到人们已经熟悉了现有体制的原因。环境部长指责CDU/CSU没有履行选举时作出的制订统一环境法的承诺。”沈百鑫称,在环境法法典立法挫败后,在水法和生态保护法方面,联邦法规都没有完整规则的法律,都只是框架性法规。要担心的是一些州可能利用这个真空时期,偏离现今的框架法上的共同基础。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情形,那时联邦政府将来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实现这种统一进程。

  《法典化的迷思—— 法国环境法之考察》的序言称:“在彭博士看来,法国环境法典是一种汇编型法典,是形式性的法典编纂,仅是实质性法典编纂的初级阶段;它并非完全重写,仅仅是创设少量新的条款,使法律的使用者更加便利;同时它们偶尔强调脆弱性和结构松散,这样能为进一步促进外部改革做出贡献。所以,结合对法国民法典的形成过程的分析,笔者认为彭博士对法国环境法典的评价结论还是中规中矩的。与法国不同的是,德国的方法是“革新型” 的环境法典立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国就试图在清理环境立法的基础上独立制定一部实质性法典—— 德国环境法典。我还记得1995年初在瑞典时,一位德国的法学教授曾非常兴奋地介绍了他们起草的、被认为是德国最完美的环境法典(总则)草案。然而,去年初我却听到了德国环境法典立法失败的消息。当然,失败不能阻挡法典化的道路,历史地比较影响巨大的德国民法典20多年的立法历程,我认为在德国环境法典的历史上这种失败只是阶段性的。正如本书引述观点所谓,法典化“最困难的……..是时间问题……..与时间问题相关的还有政策、政府、行政和议会的不稳定状态问题………但这对于阻止法典化是远远不够的”。
   序言作者还顺便提到了美国,他说:”美国虽是普通法国家,但是从1875年编撰《美国法典》起至今,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法典编撰模式及其方法。美国法典的编撰方法,是由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组织专家将国会通过并经总统批准的法律按照主题的不同分别编人美国法典中。有意思的是,《美国法典》并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除资源保护类法律外,环境法律全部被打散并编入其他有关主题之中。”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关于中国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充满了各种不同的声音,似乎颇多争议,离法典化的距离似乎尚远。虽然在法治层面,观其言,察其行,落实是根本,比如政策环评如何设置、如何操作就不是一纸法律所能奏效的。然而,法律的基础作用、引导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希望中国能够形成一个以环境基本法为主导、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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