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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消亡意味的"文化遗产",有时或可用“文化传产”进行表述

已有 187 次阅读 2025-12-1 20:36 |个人分类:社会观察|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自带消亡意味的"文化遗产",有时或可用“文化传产”进行表述

——“自然遗产”道理相同

陈昌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3条的表述是“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给出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https://www.mct.gov.cn/whzx/bnsj/fwzwhycs/201111/t20111128_765131.html)。该公约本身,并无“死亡”“消亡”前提下的“易人与接力”般之约定,但指出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和破坏现象”。《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中文译本,通篇未出现“死”“亡”字样,而八次提及“危险”。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强调指出,需要调查与编制《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面临危险”与“处于危险”,但未必存在“遗产”在中文语境中无法回避的“死亡”或“消亡”。用自然人作比喻,“文化和自然遗产”似乎可以是长生不老的仙体,即使曾经濒危,但也不一定需要“死亡”链条作为代际继承与传承的必需环节。

     

  网络文章《英语中“遗产”词汇的多重含义与应用指南》比较了“inheritance, legacy, heritage, bequest ”,明确指出“heritage指代文化或传统的传承”。

  据《中国语境下的“工业遗产”概念内涵刍议——兼议中日对Industrial Heritage 的不同译介》一文称,日本也将“Heritage”译作“遗产”。在采用汉语字面“文化遗产”的翻译上,我不清楚中日之间是否不约而同。

  “遗产”一词,先天地与“死亡”“消亡”直接挂钩。然而,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文化遗产中,不少并未“消亡”,而是一直传承与延续。因此,我认为,自带消亡意味的"文化遗产",有时或可用“文化传产”进行表述。相应地,“自然遗产”也可以改称为“自然传产”。

  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自然人、公民的死亡与继续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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