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红
鉴定意见复制论文摘要:法定剽窃与专家失职的实证剖析
2025-6-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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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抄袭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同行专家鉴定的必要性说明

有关机构认为专家复制论文摘要作为鉴定意见,没有用于论文发表,故不算抄袭。然而,这一观点存在对法律及学术规范理解的偏差。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存在不同层级的文件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文)解释该规则所称抄袭剽窃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论文发表算抄袭,因为其提及的学术出版规范主要针对期刊论文。但需要注意的是,221号文属部门规范性文件。

而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明确指出,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也表明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出具明显不当的评审、评价意见;剽窃、抄袭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教育部40号令和科技部19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令),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令)的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文),应优先适用。这两个部门规章(令)并未要求成果必须“已发表”或行为必须“公开”,内部评审场景同样适用。例如科技部通报过多例抄袭行为,多位申请人的项目申报书内容抄袭已批准项目的申报书,虽项目申报书属于内部材料,这些申请人仍被取消评审资格。本科生毕业论文同样并不公开发表,但也绝不允许抄袭。

从法律与学术定义角度剖析,抄袭指未经许可或标注,直接使用他人文字表述核心观点,无论是否公开发表;剽窃指将他人成果(包括方法、结论等)据为己有,无论是否进行文字复制。科技成果涵盖论文、专利等载体中的独创性内容,论文摘要作为论文核心内容的凝练,属于科技成果的一部分。专家将论文摘要(即使是翻译后)直接复制到鉴定意见中,却未声明其来源,这使得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委员误认为该内容是专家原创的分析或总结,完全符合“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的剽窃要件。

鉴定意见作为评审结论的重要依据,理当体现专家的独立判断。直接复制摘要,一方面证明专家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是一种敷衍了事的行为,构成“用他人成果替代自身工作”的履职瑕疵;另一方面也表明其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属于“明显不当评审意见”。

众多关于评审专家职责的规定,都强调了专家需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2015年)第七条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应当终止评审资格,予以出库处理。《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入库专家要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02号(教育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教督提案〔2020〕356号也提出,要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专家评议意见不予采纳,并将该专家移出专家库,同时将师德师风出现问题等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还要确保评审专家是本领域专家。

综上所述,对于论文鉴定(评审)专家,要求其掌握评审标准(如学科分类标准),提供独立、客观及公正的意见。对于存在明显问题的专家评议意见不能采纳,并且要确保专家是本领域的同行专家。专家复制论文摘要作为鉴定意见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术规范,应受到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术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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