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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型需要去“山寨文化” 精选

已有 4222 次阅读 2015-11-30 19:2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创新, 山寨文化

刊载于昨天的《联合早报》

http://www.zaobao.com/forum/views/opinion/story20151128-553971/?skipmobile=1  


前两天刚读完《从0到1》,极其赞同作者观点:从0到1是,其艰难程度远甚于从1到无穷,但也是生存和创利的基础。可叹的是,中国多数企业在做的都是从“1到无穷”的事,创造了竞争,却把自己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虽然“十三五”规划的详细内容还未公布,但从会议公告来看,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期间,中国的主要任务是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别是要“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在这个转变中,首当其冲需要改变的就是去“山寨文化”,更加注重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山寨”指仿造品牌产品制造假货的行为,折射了精神层面上的缺乏思想和创造力、浮躁、懒惰而贪婪。尽管“山寨”并非中国特有,但“山寨”行为在中国盛行,以至于madein China已变为低质、廉价和仿冒的代名词。

 “山寨文化”的兴起有复杂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有关。知识产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无形的知识资产享有的合法权利,是一个私人产权的概念。然而,在中国,私人产权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不完善的,这就注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这套原产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在移植到中国之初就存在先天性不足,即与国情不符、与现实脱节。

 相关研究显示,知识的保护和利用之间存在矛盾,即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知识获取和使用的成本,在妨碍知识传播的同时还可能助长垄断,而这一负面效果对于发展程度低的国家尤为不利。实际上,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一个从“选择性保护”到“全方位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程。这样的矛盾关系结合中国自身的发展水平来看,中国对知识产权一直以来采取的“弱保护”和“山寨文化”盛行似乎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随着中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山寨文化”越来越成为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障碍。一方面,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倚赖知识技术的创新,也就是知识创新可以带来越来越多的利润;另一方面,知识创新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参与创造发明的个体和组织必须承担越来越大的风险。如果对知识产权不尊重不保护,发明创造者在承担巨大风险、经过卓绝努力后获得的成果却因为侵权行为功亏一篑,这种精神和经济上的严重打击必然挫伤他们再次投身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无助于建立勇于冒险和创新的文化,严重阻碍转型和发展。

“山寨文化”的影响下,在国内,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以诚信和品质为代价,欺骗消费者。因此,尽管大量企业产能过剩,产品滞销,老百姓却更倾向于购买国外的产品,从食品、服装、玩具到马桶盖、电饭煲,要么通过网络进行采购,要么在出国旅游时购买带回。这样来看,中国消费者制定购买决策时,价格因素越来越不重要,如果国内企业不能提供独特的品质和价值,即使中国市场再大,也可能沦为国外产品的市场。

 在国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不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走出去”的步履缓慢蹒跚。一项跨国指数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100大跨国公司的平均跨国指数13.6%,国际化程度很低,不仅远低于世界100大跨国公司大平均指数64.6%,也远低发展中国家100大跨国公司的平均指数54.2%,且海外业务还远远没有成为主要营收来源。究其原因,还是中国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及其背后的知识产权的生产和保护重视不够。

 要改变现状,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也就是要从现在主要采用的行政保护变为更多通过司法形式予以保护,同时应大幅提高对侵权者的惩罚或对受害者的赔偿。增加司法保护的强度和有效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增加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通过法庭公开审判和各种信息的及时披露,在扩散法制意识的同时也有利于搜集(特别是来自产业界的)反馈意见,为有效执法建立坚实的现实基础。

 其次,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中国极度缺乏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司法人员在侵权的调查取证以及侵权赔偿额度的核定方面专业能力薄弱,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质疑中国执法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司法队伍专业人才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势在必行。

 最后,要大力提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质和量。作为连接法律体制、研究机构和商业组织的有效工具,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专业律师、咨询专员和机构等)在中国也非常缺乏。在鼓励专业行业协会的成立、各种培训计划的实施之外,给市场更多空间,让企业在学习和选择中培养符合自己发展需要的服务机构,或许有利于更多高水平的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并在他们的连接协调之下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和保护知识技术的生产、传播、管理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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