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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灰于道非关火

已有 6864 次阅读 2009-10-17 02:18 |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气候变化, 消防法, 弃灰于道, 缓燃现象

弃灰于道非关火

 

自从1982年文伯屏先生提出“殷商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是国内最早的关于乱抛垃圾的法律条文以来,对于“弃灰于道”的学术争论不绝于耳。最近笔者读到一份方潇先生的《弃灰法定位的再思考》【1】,对其中的消防法之说非常感兴趣,从古代气候的常识可以判断,殷商气候高温多雨,闷热潮湿,不适合火灾蔓延,所以如果不算商纣王自焚的那场火灾,史书记载中几乎没有大型火灾,怎么会存在“灰火燔庐”的危险?研究一下历史,对于认清我们的消防形势有很大帮助。

根据方潇先生的考证,弃灰于道断其手,有“必罚立威说”,“行易无离恶说”,“深督轻罪,严刑重罚说”,“防止人斗,以绝其原说”,“灰火燔庐说”,“畜马说”,“发展农业说”和“禁止移祸行人说”等8种说法。笔者首先认识灾难,其次否定“灰火燔庐说”,最后谈谈自己对此的认识。可以说,代代处罚有背景,弃灰于道非关火。

 

如何才能产大灾?

外行人有一个印象,只要有人在燃料上点火,就会产生火灾。这是非常肤浅的认识。一场大型的灾难(不是那种灶台失火,两桶水扑灭的那种),一定要满足三个条件:气候(天灾),堆积(地势)和使用者(人祸)。现在我们来看,为什么殷商没有大型火灾,因此也不可能为消防制定法律?

首先,殷商时代是我国少有的高温多雨的时期,根据竺可桢【2】和刘更生【3】的说法,5000年前的仰韶文化到3000年前的殷墟时代,中国(中原)的气候非常温和,比现在气温高2度,冬天高35度。犀牛和大象漫游在中原大地的森林里,其温暖程度可想而知。温度高,则环境湿度大,湿度大,则木材表面含水量高。含水量高则意味着导热系数大,导热系数大,则受热时向内部传热显著,而着火很慢(因为热损失大)。着火慢就意味着蔓延慢,蔓延慢就意味着可以从容灭火,这是热带地区很少大型火灾的重要原因。气候越冷越干燥,越干燥越容易火灾失控,这是有深刻物理背景的消防认识。宋朝火灾多,因为宋朝经历了一次大规模的气候寒冷期,北方的严寒把当地的少数民族冻得受不了,只好南下搞侵略。严寒带来了严重的火灾危险,所以宋代消防文化极为发达。

其次,殷商时代的生产力非常落后。我国是否经历了奴隶制,国内外一直有争议。因为我国的奴隶规模大大小于古罗马时代,年代也早。大概是年代太早的缘故,生产力水平不能保证有额外的收获让别人分享,所以殷商王朝的规模小,军队的规模更小,一次小小的诸侯暴动就把中央军打垮了,不是商纣王不行(他本身是很勇敢,征夷平叛,可以和隋炀帝一比),而是政府养不起啊。宋朝火灾多,是因为宋朝的生产力高度发达,行政上所有资源向中央集中,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资料(就是燃料),因此带来严重的火灾危险。殷暖宋寒灾不同,也因为物质累积有差别。和国外相比,我国的火灾发生率低,也是因为物质累积率低,没有东西可烧,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表现。现在经济水平发展迅速,燃料堆积大量增加,火灾风险也就急剧上升了,看一看新闻就知道当今的火灾形势。

第三,虽然现代人更懂得燃烧原理,但在实用控火技术方面,今人不如古人。很简单,古人都是围着火炉(塘)生活,如果火势蔓延,他们当然知道该怎么作。而现代人的生活方式远离明火,遇火而慌,看烟就逃,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火灾损失。就此而论,古人比今人更懂得防止火灾蔓延。

所以,弃灰于道是为了防止火灾,在殷商时代是不可能成立的。除了宋代火灾问题比较突出以外,我国古代没有消防问题,原因是生产力不够,产生不了大型的火灾。

 

驳“灰火燔庐说”

那么“灰火燔庐说” 有什么缺陷呢?最大的问题在于提出者不认识缓燃(Smoldering)的规律,想当然地认为缓燃的灰烬必然会转化为明火,这是不符合消防原理的。

首先,原文是这样说的“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就是说,灰是遗弃在公道,而不是在里巷里,因此与庐舍有一定的距离。古代缺乏可靠的出行工具,应当更加聚居才对,而公道与里巷的距离,完全可以当作是防火距离,所以灰火不具备向庐舍蔓延的物理距离。

其次,“须臾火尽灰亦灭”,就是说,如果没有燃烧的持续进行,火很快就不能维持了。何以如此?燃烧需要维持温度,没有燃烧放热,就不能维持温度。温度高了以后,辐射/对流换热时时进行,所以散热很快。如果高温灰烬倾倒在地面上,向地面的导热过程导致火冷灰死,不存在死灰复燃的可能性。

第三,死灰复燃,是要有条件的。首先,灰不能死,要有燃料持续放热。其次,燃料放热不能太快,太快则转为明火,“蓦地烧天蓦地空,就没有燃料了。第三,燃料在放热的同时还要维持通风(供氧),否则缓燃不能维持。这是最关键的。古人云“束蕴请火”,就是要用松散的燃料,维持几点火星,保持缓慢燃烧的正常进行,最后在适当条件下转为明火,如“昨夜邻家乞新火”。第四,转化明火的条件,需要有一定的保温装置,如炉膛,或者特殊的通风装置来加速燃烧反应的进行。据某些专家(燃烧学术界大牛FA Williams的燃烧理论综述论文)考证,普罗米修斯从天庭(奥林匹亚山)盗火,也是使用了类似于香炉并束蕴的组合来保证盗火成功的。在室外公道上,缓燃转明焰的条件几乎不存在,所以“灰火燔庐说”缺乏理论基础。

 

弃灰于道怎么看?

笔者不想卷入太多的考究工作,仅凭印象,认为殷商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是出于某些宗教的目的。殷商事鬼神,敬拜多燔祭;柴灰有灵命,弃灰预不详。孔子认为弃灰掩人,也是基于当时人对弃灰敏感的缘故。后人没有燔祭的体验,因此很难对此有很深刻的认识和体验。

至于商鞅之法,弃灰于道者黥其面,是立威重于农业肥料的需求。商鞅时代,民众不能信任政府,商鞅不得已,“立信于徙木,立威于弃灰。” (《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弃灰于道是非常小概率的事件,把严刑酷法加载在极小概率的事件上,目的大概就是为吓阻,而不是为惩罚而设了。

最后说一点,我国民众有不区分法律和法规的倾向。消防法应该不是法律,而是法规,推荐执行,不执行就经济处罚。而我国的宣传和行动上,消防法是法人而少赔偿。也就是说,西方社会更多地使用经济的杠杆作用(以人为本),而我国更多地使用行政的处罚手段,即行政问责,经济少赔(以集体为本),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有道是,殷商之法事鬼神,商鞅之法为效率;灰火燔庐不合理,弃灰于道有别情。

 

 

 

参考文献:

【1】           方潇,“弃灰法”定位的再思考, http://www.hanweiyang.cn/yang/TopicOther.asp?t=5&BoardID=10&id=68563

【2】          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12258

【3】          刘更生, 中国古代的气候,http://blog.scol.com.cn/lgsyfa/archives/229820.html

 

附录:方潇先生提出的各种说法之源头:

“必罚立威说”

此主要为韩非之解读。《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经二》论述“必罚”时指出:“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其说在董子之行石邑,与子产之教游吉也。故仲尼说陨霜,而殷法刑弃灰;将行去乐池,而公孙鞅重轻罪。是以丽水之金不守,而积泽之火不救。成欢以太仁弱齐国,卜皮以慈惠亡魏王。管仲知之,故断死人;嗣公知之,故买胥靡”。汉桓宽《盐铁论·刑德》提到:“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宋苏轼《东坡志林·赵高李斯》认为:“商鞅立信于徙木,立威于弃灰。”

 

“行易无离恶说”

此乃孔子之解读。《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二》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寓所恶,此治之道。’”“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深督轻罪,严刑重罚说”

此种解读源于李斯,后人只是在不断重复或强化。据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在给秦二世胡亥的上书中阐明“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其中指出:“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防止人斗,以绝其原说”

此说为曹魏人孟康、唐人颜师古对“弃灰法”的解读。针对《汉书·五行志第七中之下》中之“弃灰于道者黥”,颜师古作注说:“孟康曰:‘商鞅为政,以弃灰于道必人,人必斗,故设黥刑以绝其原也’……”师古曰:‘孟说是也’”。

 

“灰火燔庐说”

此为西晋臣瓒之解读。颜师古汇集《汉书》各家注本(即今传注本),针对《汉书·五行志第七中之下》中之“弃灰于道者黥”,引述了臣瓒之注:“臣瓒曰:‘弃灰或有火,火则燔庐舍,故刑之也’”。值得一提的是,1934年日本学者泷川资言据日本所藏《史记》旧抄本并收集三家注以后研究《史记》的有关资料,编成《史记会注考证》一书,为学术界十分看重,其中在《李斯列传》中论及弃灰法时,也指出;“北地多风,弃灰有失火之虞,所以为禁”。现代也有很多研究者从“死灰复燃”出发,附和臣瓒等人之说,甚至认为“弃灰法”是中国最早的消防法或对失火罪的处罚。

 

“畜马说”

此为明人之解读。明代张萱《疑耀》卷三有“秦法弃灰”条,其解释是:“秦法,弃灰于道者弃市。此固秦法之苛,第弃灰何害于事,而苛酷如此?余尝疑之,先儒未有发明者。偶阅《马经》,马性畏灰,更畏新出之灰,马驹遇之辄死,故石矿之灰,往往令马落驹。秦之禁弃灰也,其为畜马计耶?一日又阅《夏小正》及《月令》,乃毕得其说。仲夏之月毋烧灰。郑氏注谓为伤火气是矣。是月王颁马政,游牝别群,是毋烧灰者,亦为马也。固知弃灰于道,乃古人先有此禁,但未必刑之如秦法。古人惟仲夏乃行此禁,秦或四时皆禁,故以为苛耳”。明人张燧《千百年眼》卷四中也有“秦法弃灰有故”条,其文字与张萱所述几乎雷同。抛开著作权归属问题不论,由“马性畏灰”而从“畜马”来解读“弃灰法”可谓明人一说,也让今人耳目一新。张子侠先生曾在考证诸说后指出:“商鞅刑弃灰是继承‘殷之法’的,无论是殷还是秦,‘刑弃灰于道’的主要原因都是‘为畜马计’。”

 

“发展农业说”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而原始农业开始于刀耕火种。《诗经》中就有火耕的描写。(63)在远古的生产实践中,人们发现,被自然火烧过而积了一层厚厚草木灰的土地,新生的植物不仅生长茁壮,而且硕果累累。长久经验的积累使人们终于明白了灰的肥地功能。自然火的发生是偶然的,为了使土地的肥沃不再偶然,人们便人为地用工具将荒野上的草木割除、砍伐并放火烧毁,然后在有灰的土地上耕种。现代考古已经发现,早在新石器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普遍使用石斧、石斫、石刀等工具了。而随着金属刀具如铜制特别是铁制刀具的发明和普及,以获取草木灰来肥沃土地并进行农业生产的刀耕火种成了农业生产的普遍方式,也成了提高农业产量的主要方法。

 

“禁止移祸行人说”

此说主要归于中国古人很久以前就对“灰”已有的神秘认识。这种神秘认识在关乎生命主旨上主要体现在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其一,灰往往被视为生命的终结物,从而对灰有某种恐惧感和悲哀感。人们知道,有生命的物质一旦被烧毁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留下的灰烬只是生命终结的一个展示物。正因如此,古人对灰尤其曾是生命体的灰有着某种复杂的感情。古人很早就将“灰”与“死”、“灭”等连在一起表达郁闷、悲伤、哀惧、不幸、死亡等,如“脸如死灰”、“色如死灰”、“枯骨死灰”、“枯木死灰”、“灰灭之咎”、“念当灰灭”、“灰身灭族”等。庄子在《齐物论》中即有“形固可使如槁木,而心固可使如死灰乎”之说,而《列子·黄帝》中记载的神巫季咸则更是以“见湿灰”来预测列子老师壶丘子的不日而死。(89)以此说来,如将灰撒播人身人脸,在古人看来,无疑等于咒人死亡。故前述孔子对殷商“弃灰法”之“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的说法也完全可从这种神秘意义上来解释。“掩人人必怒”固可解释为因为灰吹到脸上或眼睛里使人感到不适甚至损害身体健康而致怒,但也完全可以解释为行人因有对灰的死亡情结并因其撒播己身而致怒。灰掩其身即等于咒己身死,对于此种人命关天之事,哪个人不会为此发怒而斗呢?孔子作为殷人的后裔,更作为“相礼”的高手,他对殷人于死灰的恐惧一定了然于胸,故作出了这种解释。行人之所以要怒斗乃至三族相残,是感觉到他人将死亡的祸害以灰的方式转移到了自己身上。试想,如果仅仅如现代人所理解的是灰吹进眼睛或吹到脸上而感觉不适的话,那么对于这种并不害人性命的小事,古人何必一定要与弃灰之人乃至其家族斗个你死我活呢?

其二,灰往往被认为有除虫杀害乃至驱邪避鬼的功能,从而人们对灰有某种敬畏感。至迟在先秦时期,在“万物有灵”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就试图证明:生命的物质经燃烧成为余烬后,仅仅是生命的形式发生了改变,而其精魂仍聚集在灰中。(90)人们也希望能这样使得自己的灵魂得以延续。在此观念的影响之下,灰一方面除了具有前述生命终结的意义外,另一方面则又具有生命得以超越以精魂保存于其中的转换意义。像《周礼·秋官司寇》中“赤友氏掌除墙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凡隙屋除其狸虫”、“蝈氏掌去蛙黾,焚牡菊,以灰洒之则死”之国家设置官员以灰除虫的记载,实际上是人们从狸虫和蛙黾性畏蜃(即牡蛎)及牡菊的经验观察中得到灵感,并在灰能存留精魂品性的认知下的一种运用。(91)事实上从古到今,在宅中或周围撤灰驱除虫害是一种流行很广的民间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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