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在珣
法律如同贞洁牌坊
2010-1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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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同贞洁牌坊

 

在我看来,许多地方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像古代男人所立的贞洁牌坊。在很早以前,我们的祖先就规定了男子的一妻多妾制度。《礼记·昏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同时还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妻妾的数目。等而下之,大夫只有一妻二妾,以三日为一轮;而士族只能有一妻一妾。与之相对应的是,女子须从一而终,谨守贞洁,对于男性的这种多妻制不仅要服从,而且不得有怨言,否则就是妒妇了。妒是女子的失德行为,是七出的条文之一。

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 成书于汉代的《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也就是那个时候合理休妻的七项正当理由。在有“乐府一绝”和“乐府一璧”美誉的《孔雀东南飞》里,才貌双全而又勤劳能干的刘兰芝就是被焦母根据“不顺父母”(这里没有父)这一条赶出刘家大门的。从唐朝开始,七出进入法律层面,《唐律疏议》告诉我们: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章太炎、吴昌硕等大师的老师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卷4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个穷家女子嫁到一富户,丈夫在外寻花问柳,还纳了一个娼妓为妾,女子告到公婆处,她没有想到公婆对她说:汝小家女,眼孔浅耳。而夫大家子,东眠西宿,自是常事,岂如田舍儿止一妇哉!男人可以天天新婚,夜夜新郎,而那些即便十年不见郎面的女人一旦有哪怕一次的“淫泆”之举,轻则被休弃,重则丧命,或遗臭万年。所以,女子告这样少见多怪的状是得不到长辈的支持的。

贞洁只是对女人的要求,就像许多地方许多时候的法律法规所针对的只是贫民百姓一样。就好像古代的中国只有男人规范女人之实,却没有女人规范男人之想一样,当今的中国只有特权“改革”百姓,而百姓却无权“改革”特权。因此,我们的周围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对百姓滥用滥施刑罚的事,而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的特权人士就如同古时候那些嫖娼狎妓的男人一样,到处炫耀他们的严重甚至极其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古代女子对于丈夫纳妾之类的事,心中虽然不快、不满,但在那种社会氛围下,也只能忍着。清朝乾隆时袁枚的堂弟袁龙文,要去广西任职,但手上实在没钱,就写信给在家乡的妻子,说自己要纳妾,叫她寄钱来京。其妻黄桢回了一首诗给他:君新得意,志气入云霄。未筑黄金屋,先谋贮阿娇。广东人顾莘耕要去河间,也以纳妾为名向妻子要钱,其妻伊氏所答诗也有意味:当年曾赋白头吟,此去何妨别梦寻。郎欲藏娇侬敢妒,只愁筑屋少黄金。(清·刘声木:《苌楚斋续笔》卷1,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41页)只不过,牢骚发完之后,钱还是不能不给的。

所以,现阶段的弱势群体也只能发发牢骚,否则,轻则遭跨省缉捕,重则人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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