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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无为而治国家科研事业

已有 4812 次阅读 2008-9-8 00:33 |个人分类:科学之思|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无为而治, 科研事业, 科研管理体制

 

我反对现行计划科研体制,但并不反对政府在科研领域的一切作为,而且主张政府在科研领域应该有所作为,只是不应象现在这样作为——现在这种科研管理体制下,政府的作为是真正的“有为”,即老子所谓“妄作,凶”也。

 

在科研管理上,政府应当像老子所说的那样“无为而治”。

 

“无为”不是无所作为或不作为,而是“治”即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基本原则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要“有所不为”,即政府不必也不应该对国家科研事业事必躬亲,样样都管,甚至连科研人员应该研究什么课题、应当如何思考问题也管,也给他们定规矩,这样做法,其实就是不尊重、不放心科研人员,如此势必要导致政府科研管理机构与科研人员之间的不和谐、不团结甚至于矛盾冲突。所以对政府来说,“有所不为”是特别重要的,这就是意味着政府应该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放手让科研人员自己去找科研课题和进行独立思考

 

但是,政府在放手让科研人员自行其是的同时,又要做到像老子所说的那样“依养万物而不为主”、“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亦即主动地关心和积极地配合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为其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这是“有所为”。但这种“有所为”决不是意味着政府来支配和管制科研人员具体的工作和行为,更不做越俎代庖的事——这是“有所不为”。

 

在科研管理方面,政府在不支配和管制科研人员具体的工作和行为,更不做越俎代庖的事的前提下“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意味着政府应当“抓大放小”。

 

“抓大”是管全局之事,管根本大事——这是“有所为”。中国科研的全局之事和根本大事都有哪些呢?我的看法是——

 

当今全球化条件下,中国科研的全局之事莫过于中国科学共同体与世界先进科学共同体的“对接”。为了实现这种“对接”,政府在确保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国家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应该积极地为中国科学共同体与世界先进科学共同体之间广泛而充分的交往和交流创造必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条件,至少绝不人为地设置其交往和交流的障碍。

 

至于中国科研的根本大事,我看其最根本的莫过于“人”——即作为科研主体的科研人员。现在中国不仅难以吸引和吸纳国际一流学者来中国从事实实在在的科研,相反本国青年人中倒有越来越多的精英人才流向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些精英人才由国家或纳税人出钱把他们从小学培养到高中甚或大学毕业乃至于研究生毕业,然后流向发达国家,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一去不复回,并且其不复回者中多数为精英中之精英,这些真正优秀的人才留在发达国家,为这些发达国家的科学事业作贡献,这固然有利于人类科学事业的发展,但从国家利益方面看,却绝不利于中国科学事业的发展,必会促使中国的科学与发达国家的科学之间的相对差距越拉越大。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其根本则在于科技人才的竞争。至今中国在这种竞争中决不是胜利的一方,如果在这种竞争中中国还是那样的“屡战屡败”,则中国科技事业决不可能赶上和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反会越来越落后。要之,如何能吸引和吸纳国际一流学者来中国,以及如何召回原本打算留在发达国家从事科研的那些真正优秀的科技人才和如何留住国内的优秀人才,并且使所有这些优秀人才和顶尖人才全心全意为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贡献其聪明才智,这才是政府所需要加以认真而深入细致的考虑和谋划的问题,在这方面,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是十分重要的

 

(写到这里,笔者不由得联想到当年秦始皇为了与韩国争夺其诸公子韩非这一难得的人才,竟不惜发动一场对韩战争,其结果终于把韩非争取到了秦国,只是后来为其同学李斯加害,韩非才无以在秦国施展其才能。这个故事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当时秦国对于人才的极端重视和爱惜,也因为如此,秦国才能终成其中国统一大业。联系现实,我国现在的政府是怎样对待人才和爱惜人才的呢?我想,比较秦始皇的重才、爱才,我们的政府领导至少应该自觉有些脸红吧!)

 

“放小”是不拘泥、不纠缠于局部之事和枝节小事——这是“有所不为”。中国科研的局部之事和枝节小事都有哪些?具体无法说清楚,但从原则上说,除了需要且必须由政府组织力量来进行集体攻关的重大工程类项目以外,政府科研管理机构决不给科研人员指手划脚,要求科研人员研究这研究那的,更不给科研人员的思考做出具体规范,要求科研人员只能这么思考而不能那样思考。在这方面,政府应当自觉而充分地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所规定中国公民应享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只要其科研论著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国家宪法,一律不人为地为科研人员发表和出版其科研论著设置种种或明或暗的障碍。如果其公开发表和出版的科研论著中有被事实证明为是危害国家利益者,那就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依法对当事者公开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相应的法律处置。如此久之,科研人员自然知道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如果政府对科研人员连这一点信任都没有,这样的政府就很难管理好国家科研事业了。

 

政府对国家科研事业的管理,应当把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区分开来而分别对待之。对中共所信仰和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应当把它从科学技术范畴中分离出来,即把它当作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或核心价值观来看待,任何人不得以科学之名来贬损马克思主义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科研人员也不必对马克思主义进行科学研究,即使研究,其研究成果也仅供国家领导人或一定级别的政治家参考,而不公开发表。公开发表的马克思主义文章,应该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政论性文章以及供普及马克思主义思想和观念之用的宣传性文章,所有这些文章都不被纳入科研成果范畴,而是被当作政治成绩来看待。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其核心价值观,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允许其公民故意贬损其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因为这种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凝聚其民心从而保证其社会安定团结所必需的。对这种核心价值观,当然不能也不允许把它视同于一般科学知识从而对它进行实证的和逻辑的研究与创新。如果说这种价值观也需要进行某种研究与创新的话,那也不是一般科研人员的事,而是主管意识形态的政府部门(如理论局、政策研究中心之类)中官吏们的事

 

除马克思主义以外,一切科研人员的研究都应被纳入科学范畴,并由中国科学共同体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对一切违背这些规范的不道德行为,由中国各级科学共同体组织机构来执行相应的学术处置,对那些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人,可以把他们开除出科学共同体,让他们另谋其事业。

 

政府对国家科研事业实行“无为而治”,这是有条件的,其根本条件是政府具有老子所说的“玄德”,即“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也就是不贪图名利、不专权弄权的无私品质。现行的计划科研体制之所以不合理,根本在于这种体制其实是为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的官吏图谋其特殊利益所需要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所以维护而不愿意改变这种科研管理体制,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这些政府部门出于自身特殊利益的考虑,不愿放弃自己从这种体制中已经得到或将可获得的利益。(这类事情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一般人都不愿挑明着说出来罢了。)

 

要言之,对国家科研事业实行“无为而治”的根本保证,就是有一个全心全意为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服务的政府,亦即老子所说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为心”的“圣人(公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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