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据称为某官员的“性爱日记”近日在网上的流传,不但被指为“日记”主人的这位官员受到了看似理所当然的谴责,“日记”中涉及的几位女主角也被“人肉搜索”,有几位的相片竟被贴到网上广为流传。
从网上对此“日记门”的普遍反映和反响来看,人们普遍沉迷于对目前官场中某些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之情而不能自已,这种情绪也导致了人们普遍失去冷静的理智思考,以至于非理性地在网上对“日记门”中有关人员加以主观任意的“精神惩罚”。
作为一介平民,和其他平民一样,出于对目前官场中某些腐败现象的痛恨,笔者起初也本能地对这种“精神惩罚”感到些许快慰。但是,冷静下来反思一下,却隐隐地感到这类事情透露出一种不祥之兆;再仔细想一想,觉得此类事情若任其发展下去,是很危险的。
首先,网上流传的被称是某官员的“性爱日记”不是影印件(原件复制品)。从法律上讲,这种“日记”是不足以成为被控当事人“犯案”的证据的,因为它有可能被伪造抑或部分伪造或篡改,虽然据称其中的某些内容被有关有人员认为具有真实性。在该“日记”并非影印件(原件复制品)从而有可能被伪造抑或部分伪造或篡改的情况下,无论其可能性小到什么程度,但只要存在着这样的可能,它就不能成为法律证据。
在该“日记”未经核实而不具备法律证据资格的情况下,把它指称为某人的“日记”而拿到网散布,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假定该“日记”的主要内容确系其本人所写,但还有些内容(涉及男女之事的内容)是被伪造或篡改了的,那末,在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日记”拿到网上散布,这就侵犯了该“日记”主人的隐私权(日记当然属于隐私范畴);
第二,假定该“日记”中涉及男女之事的内容是被伪造或篡改而成,那末,把该“日记”拿到网上宣扬并声称它就是某人的“日记”,这便是对该人的造谣中伤,应属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罪。
在网上流传的信息,虽然不必真实,也非必须真实,但是,当所发布的某些信息涉及到人权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而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的侵权行为时,则须特别小心。
网络上发布的信息,除其非具备法律证据资格,否则,决不能包含控诉某公民或法人犯法的内容。
若任凭不具备法律证据资格而又包含控诉某公民或法人犯法的内容的不实信息在网上流传,则无论其事后是否追究其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这都将对被控的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因为即使追究其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被控的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而且有些损害是无可挽回的。
另外,“日记门”中的几位女主角被“人肉搜索”之后,有几位的相片被贴到网上广为流传,这种类似“文革”中“造反派”对“走资派”所经常采取的“示众”行为,首先是对被“示众”者的人格尊严的侵犯,无论被“示众”的人是否做了缺德事,她们都不应受到如此非人道的待遇;
其次,如上所说,该“日记”有可能被伪造抑或部分伪造或篡改,则这几位女主角或其中一些人就有可能是被诬对象,假定其是被诬对象,而对她们作如此“示众”处置,这就不唯不人道,更是对她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既缺德又违法的行为;
第三,被贴到网上广为流传的那几张相片,存在着“张冠李戴”的可能性,而且其相片中的人物除了被认为与“日记门”中所涉及的几位女主角有关联以外,还有若干人物是与此无关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经当事人许可,就被贴到网上传播,这同样是对这些当事人或其中的某些当事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这样的侵害或轻或重,甚至所造成的损害有可能无可挽回,对当事人造成终身的消极影响。
因此,对“日记门”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希望当局对网上的这类信息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这类信息在网上发布,当然也有可能起到积极作用,例如可能起到对腐败官员的揭露其腐败行为的作用,也有可能起到与此相关的舆论监督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这类信息的消极作用,因为这牵涉到国家法治秩序的维护和公民人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
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一切言行,都应在充分维护法治秩序和保护公民人权的前提下予以实施,离开了这个前提,无论其言行在实际上能够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其于国家和公民的影响都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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