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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生论文的期刊再发表问题 精选

已有 5805 次阅读 2015-11-25 17:17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著作权, 研究生论文, 期刊论文, 产权保护

     最近所内同事遇到了一件新鲜事情:投稿的期刊论文被拒,理由是学位论文已经在某数据库中检索可见。这个问题让我很疑惑,一直认为博士、硕士论文答辩后,可以写成文章在期刊发表。我的博士论文(2002年)核心内容都是毕业后写成期刊论文发表的(2003年和2004年)。同时我也看到较多的国外的博士,其期刊论文很晚于博士论文出现。

 

     是怎么个情况。。。?难道研究生论文出现在某数据库中就不能期刊发表了吗?


     首先查到了1篇法学方面的论文,张小强和赵大良(科学网博主)2011年在“编辑学报”上发表了“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读完后很受启发,这篇文章也包含了简单的国外的情况。结合这篇文章就我的理解,对前述问题做一个简单的解答,可能不当。同时本博文仅限于讨论,不针对任何数据库。


     从法律讲,研究生论文的著作权属于研究生本人,论文是否“合法”地出现在某数据库中取决于“授权”,这就是我们现在的学位论文中出现的“论文授权书”,在我那个时代是没有这部分内容的。仔细看其内容,可见问题的初步端谜。以我所在高校为例,格式固定的“论文授权书”2008年没有明确数据库问题,2009年开始明确了数据库问题,2010年开始则更明确为“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问题,这三年是不一样的,以后基本没有大的变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不经意间我们的学位论文已经被“出版”了,同时还可以认定:就我校2009年(含)以前的论文,某数据库若收录可能存在非法出版可能,因为学位论文授权书没有这方面内容,即便是学校同意的。就这个问题我后面还会讨论;而2010年(含)以后则是合法的“出版”了。补充一个案例吧,网上找到的,曾有多名博、硕起诉若干数据库,其中若干人开庭前因“授权书”问题而“和解”。

 

    回到博士论文的期刊再发表问题,期刊发表通常的原则是“原创、首发”, 而首发的界定认为就是正式“出版”与否,无论电子还是纸质。对于已经纳入某数据库的研究生论文,再发表会有一些问题。但问题的界定可能最大在期刊方,若期刊方认为是“重复发表”,可以以此为“拒稿理由”,是成立的;若期刊方认为“可以接受”,则可以投稿,在中国“不端检测系统”已经被几乎所有期刊启用的条件下,可认为编辑理论上是容易界定“再发表”的情况的。

 

   就投稿人而言,学位论文再发表要承担“学术不端”责任吗?我认为要弱很多。投稿人的问题是在与期刊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时往往有这样一条“ 上述论文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原创性作品,未曾发表过”。因为在以前”论文授权书“的“出版”授权行为,未尽告知义务所以有“不诚信”的问题,但要考虑到研究生跟大学的授权书有“被迫和不知情成份”,因此承担后果更要弱些。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未能充分理解“授权书”的后果。要注意“授权”和“转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还有一个问题:学生毕业后发表论文的署名单位,因为学生享有著作权(跟学校签的是授权书),加之“独创性声明”的法律生效,同时未与学校(或其导师)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条件下,我个人认为这是双方协商的问题。若导师未加协商擅自发表学生的作品则构成侵权行为,若学生未加协商擅自发表论文而未指出老师的贡献(确实有),则属于“学术不端”。

 

  好了,最后的结尾是另人深思的。。。到底是谁剥夺了我们的“研究生论文的再发表权”呢?很不幸,矛头直接指向我们的“高校”。一个创造知识的地方确对“知识产权”熟视无睹,再一次利用自己“强势”的位置,我们的学生被“同意”了。


  这个问题就“考证”到此了,相信大家都明白了。一个创新型的社会应该最优先关注的是“知识产权”,高校更应该首先做出表率,期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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