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Wuyishan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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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怪现状之一例,可叹! 精选

已有 8940 次阅读 2011-3-9 21:55 |个人分类:科学计量学研究|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武夷山
 
    今天一位网友在我的博客上发表评论说:

    "我们学校为了自己学报的引用率竟然出台,凡是在其他刊物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每引用一篇奖励100元。真是无语!"
 
    本所一位同事告诉我,这绝不是罕有的事例。例如,<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说:

    "我校教职工在省级以上其它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大气科学学报》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1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如果期刊不是靠提高论文质量来改善自己的影响因子,而是采用上述荒唐的方式,那就完蛋了。
    我非常希望,采取此类措施的所有单位都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连夜改掉这样的条款,并在第二天责备我说:
“你胡说!!!”
 
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www.nuist.edu.cn/bulletinFiles/gg_9904_2.doc,
2011年3月9日晚查询,请注意第15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科发[2010]6号
社发[20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的在编、在聘的教职工。我校教职工为科研产出的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科研产出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对于在职攻读博士的,如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但我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奖励;重大科研产出例外(参见第四、五章)。
第三条      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第四条      获奖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作者,则按排名最前作者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如已奖励的科研获奖又得到更高的获奖,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科研重大项目立项
第七条      对获得理工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1)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奖励8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项目,奖励2万元;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5)教育部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奖励0.5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奖励8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3万元。
全国规划办其它类别项目,按项目资助力度,参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进行奖励。
(2)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奖励6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教育部其它社科类专项资助项目,按资助力度,参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进行奖励,低于青年项目平均资助力度的奖励1万元。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级资助项目,奖励0.8万元。
(5)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奖励3万元;重点项目,奖励1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长三角”项目),奖励0.8万元。
第三章  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国家级(海外)专利权按类别奖励,国家级软件著作权单项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对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著作权人一次性奖励0.02万元。
第四章  省部级以上获奖
第十条      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以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很高公信度的奖励,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凡国家级三大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得者按下表的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国家级获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其它
特等20010060402010
一等80403020105
二等402010642
三等10531//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级二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国家级三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二等)

第十二条       凡第十条规定的省部级奖的获得者,按下表进行奖励(万元)。
省部级获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其它
一等105310.5
二等310.5//
三等10.2///

第五章  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指学校选择的国内著名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第一作者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1)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减半。(2)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奖励减半。(3)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0.5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减半。
    标明为教材和已用于实际教学的著作,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其中在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暂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被SCI、SCIE、EI(核心版)、ISTP、SSCI收录的,按收录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论文按照期刊的级别进行奖励。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与外单位合作发表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三作者每篇奖励2万元,其它暂不予奖励。
(2)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二级进行奖励: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
    国内科技期刊是指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权威和一级期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论文翻译版)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3)被SCI收录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被SCI收录的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收录的二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被SCI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被SCIE 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在期刊上正式发表并被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会议文集论文被EI(核心版)收录的,每篇奖励0.05万元;
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被SCI收录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0.01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省级以上其它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大气科学学报》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1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第十六条   人文社科研究论文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二作者奖励每篇2万元,其他作者暂不予奖励。
    (2)在国内社科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四级进行奖励:学科最高权威刊物,每篇奖励1万元;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5万元;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3万元;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每篇奖励0.1万元。其它期刊,不予奖励。
国内社科期刊是指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学科最高权威刊物、权威、一级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翻译版)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3)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被SSCI收录论文、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0.01万元。
(2)我校教职工在其它期刊引用发表在本校《阅江学刊》论文的(非自引),奖励引用人每篇每次0.005万元,一篇论文引用本校学报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如有,为自引。
3、报纸
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或论述,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0.3万元。在以上报纸发表的少于3000字的论文或论述则不予奖励;在其它报纸上发表论文或论述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少于3000字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艺术类科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奖励发放
第十九条   科研奖励按年发放。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将成果登录校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送交所在学院科研秘书审核后,由科研秘书统一送交科技处/社科处审核认定。科技处/社科处统计计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公示后发放。对有疑义的成果,由科技处/社科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本校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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