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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的自然科学和“求类”的社会科学

已有 3506 次阅读 2012-5-14 18:59 |个人分类:理论探讨|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是通过可为人所感知到的重复现象表现出来的,社会规律是通过可为人所感知到的相似现象表现出来的。重复现象与相似现象的区别在于:重复现象是性质相同的现象,相似现象是性质相近的现象。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对于性质是否相同的现象,可以通过“是”与“不是”来加以判断,而对于性质是否相近的现象,却只能通过“类”与“不类”来加以判别。

 

因此,如果说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求是”过程的话,那末,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就是“求类”过程。

 

“求是”的认识是通过对经验范围内各种现象(感觉材料)的分析来确定它们各自的属性,然后按其属性差异把它们分别归入不同的种属。因其种属内部的个体都是同质的,故“求是”之“是”是同质现象的相同性。在此意义上,研究自然规律的自然科学思维是以“排异求同”、“非此即彼”为特点的形式逻辑思维。运用形式逻辑思维所求得的“是”是确定不移的必然规律。

 

“求类”的认识是通过对对经验范围内各种现象(感觉材料)的比较来确定它们各自的类性,然后按其类性差异把它们分别归入不同的种类。因其种类内部的个体都是异质的,故“求类”之“类”是异质现象的相通性。在此意义上,研究社会规律的社会科学思维是以“存异求通”、“亦此亦彼”为特点的辩证逻辑思维。运用辩证逻辑思维所求得的“类”是大致如此而非确定不移的盖然规律。

 

必然规律是一概如此而排斥例外情况的定律,盖然规律是通常如此而不排除例外情况(非常情况或特殊情况)的原则。因此,运用自然科学知识时,只须考虑科学定律的适用范围,在其适用范围之内无须考虑科学定律应用于具体实践时会有例外情况的发生,即不存在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但是,运用社会科学知识时,除了要考虑科学原则的适用范围,还要考虑在这范围之内科学原则应用于具体实践时可能有例外情况的发生,即存在着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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