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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道文化中自由的双重意义

已有 4706 次阅读 2009-6-12 15:27 |个人分类:传统文化|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自由, 儒道文化

       网友[游客]求知者先生谓“事实上,自由一词在中国从来没有得到过真正的研究。如果说中国一定有自由观,那也就是儒家的精神自由之说,借助于道德主体的某种挺立,或者老庄的绝对自由--那应该是不存在的。与西方一比较就可以知道,这种自由从来没有和现实社会有所联系,从来没有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制度或是政治制度。”对此,我谈些不同看法,以就教于[游客]求知者先生及其他同仁。

       汉语中“自由”一词的基本含义,就是“由己”。老子所谓“道法自然”、“莫之命而常自然”的“自然”与“自由”同义,意即“自己如此而非外力使之如此”。“自然”之体现于“道”,就是“先天地生”(或庄子所谓“自本自根”)和“独立而不改”。这就是说,“道”的存在及其运动都是自由的。老子又谓“从事于道者,同于道”。这意味着,对人而言,“道”的实践也是自由的。

       孔子曰:“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又曰:“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就是说,“仁”的实践主体是个人,是否实践“仁”,完全取决于个人自己的意志,而非由他人决定。换言之,“仁”的实践是自由的。

      总之,无论是老子还是孔子,他们都认为,道德实践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属于伦理范畴的自由,即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人的意志的自由,其自由当然属于精神自由,但决不是不存在的——道德实践就是个人意志自由的现实形态。这种内在于个人道德实践的自由,是只有实践者自己才能体验和感受到的,其自由的意义在于:它给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人带来无忧之乐——“仁者不忧”(孔子语),或逍遥之乐(参见《庄子.逍遥游》、《至乐》),或使道德实践主体“深根固柢”以至于“长生久视”(参见《老子.五十九章》)。

      进言之,在以儒、道文化为主体的传统中国文化体系中,自由具有伦理学与养生学之双重意义:自由的伦理学意义在于,体现个人意志自由的道德实践有益于社会关系的和谐;自由的养生学意义在于,体现个人意志自由的道德实践有益于实践主体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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