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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如何应对个人信息买卖

已有 2517 次阅读 2012-11-16 09:18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买卖, 居民身份证, 中国快递, 快递单号

几天前,笔者收到一询问笔者是否对投资黄金感兴趣的垃圾电话.内心气愤,于是问"你们怎么获得我个人电话的?以后别再打来,我不想骂人!".结果竟遭到对方段时间内持续骚扰.气愤之下,写了篇时评,今天发在东方早报上了!http://t.cn/zjwcQ3F
 
                                  法律该如何应对个人信息买卖
                                                  刘长秋
 
    迅猛发展的中国快递业,正遭遇客户信息遭泄露的尴尬。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快递单号的信息正被大面积泄露,甚至衍生出多个专门交易快递单号信息的网站。在两家网站上,快递单号信息的售价从一条0.4元至2元不等。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按理说,在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已明确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列为犯罪加以惩处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应有所收敛。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似乎并非如此,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在我国依旧显得比较严重,只是与以往相比更加隐蔽而已。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个人信息买卖禁而不绝的怪象呢?

  笔者以为,除了个人信息买卖所带来的高额利润的诱惑与刺激这一主观原因之外,立法上的不足所导致的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过低,是最不容忽视的原因。所谓立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的缺位;其二则是现行法律制度设计上的欠缺。

  首先,就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的缺位而言,尽管我国政府向来就比较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问题,并且已出台了包括《居民身份证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在内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迄今为止,却还没有制定任何一部专门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或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的法律。

  由于没有这一方面的专门立法,我国在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制裁以及由什么机构给予制裁等方面都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不仅难以给维护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工作提供应有的指导,也使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其次,就现行法律制度设计上的欠缺来看,目前我国防范个人信息买卖的法律制度中,无论是最具强制力的刑法,还是一般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其防范和惩治的重点都是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即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而相对比较忽视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应对。

  实际上,按照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律,需求是产生和导致交易的本源,没有基于需求而产生的购买,不可能会出现为了金钱而进行的出卖。就此而言,基于需求而产生的购买才是导致个人信息被买卖和滥用的根源,才是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罪魁祸首。以此为基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否则,个人信息买卖现象就不可能在我国得到根治。现行立法在这一点的处理上显然有失妥当,成为诱发个人信息买卖的一个制度根源。

  笔者以为,在如今这样一个信息化时代,只有通过法律的力量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个人信息买卖,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具体而言:

  首先,应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这样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中重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性,确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明确相关单位与个人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使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能有可资依赖的法律。

  其次,针对目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过于重视防范出卖而忽视购买个人信息这一立法缺陷,应逐渐重视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惩处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应明确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购买而不单是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处罚。

  为此,可考虑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将“购买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也作为犯罪来处理,以借助刑法的威慑,从根源上打击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此外,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如《居民身份证法》)中,也应相应增加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及其力度。这些都是切断公民个人信息买卖供需之源,防范并减少个人信息买卖的必要立法举措。

------《东方早报》2012年11月16日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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