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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窑工事件的频发呼唤刑法修缮

已有 2388 次阅读 2011-5-20 13:16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黑窑工事件的频发呼唤刑法修缮
刘长秋

    由于保守性而导致的立法缺陷,一直是我国法律尤其是最具刚性的刑法所显现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即便是在历经了8次刑法修改后,也依旧未能得到解决。最近在广东被曝光的黑窑工事件便再次暴露出了我国刑法之不足。据京华时报2011年5月13日报道:5月11日,在记者举报和当地政府介入下,广东惠州一家黑砖窑14名工人获解救,其中有3名未成年人,1名智障患者。据调查,这些工人都是从黑中介手中买来,每一个工人身价400元,有人工作3个月仅获5元酬劳。当地还有十几个黑砖窑。相关负责人称,出事黑砖窑已存在至少七八年。而实际上,近年来为各类媒体报道的黑砖窑事件以及类似事件并不在少数,如去年年初发生在武汉的黑砖窑事件以及去年年底发生在新疆的包身工事件等等。这些事件其实都暴露出了一些类似法律问题。
对于黑砖窑事件及其社会危害,笔者不愿意多谈,因为在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之后,我们国家就已经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而《劳动合同法》也是借这一事件高调出台,并成为我国劳动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于2007年发生而我国政府也因此而在对全国砖窑实行重点整治之后,这类在某种程度上亵渎了我国劳动法律尊严的事件实在不应该再次发生。但这类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我国刑法的缺陷却是笔者不得不说的——尤其是在这一缺陷自“山西黑砖窑”事件之后已经多次显露且迄今尚未为刑法所补正的情况下!
笔者以为,黑砖窑事件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了我国刑法在规制买卖人口这一泯灭人性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方面的显见不足。而这一不足将可能会直接导致刑法在应对黑砖窑事件以及类似事件时纵容那些涉案的黑中介,以致成为黑砖窑无法根除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来说:在各类黑砖窑事件中,涉案的黑砖窑主将依会受到刑法的严惩,自不待言。因为在我国刑法已经明文规定了“强迫劳动罪”这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照该罪对黑砖窑主进行惩处是不存在任何立法障碍的。这对于那些遭受虐待的受害窑工来说,多少能够弥补其心灵上的创伤。然而,很显然,在黑砖窑事件中,导致窑工年受害且因此而该受到严惩的显然不独黑砖窑主,更包括那些拐卖窑工并将其带入万丈深渊的黑中介,作为受害窑工噩梦的始作俑者,这些黑中介其实才更应该受到刑法的严惩。然而,遗憾的是,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下,那些拐卖窑工的黑中介却很有可能会逃离刑法的惩罚。因为在罪刑法定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而其理念业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刑法中并没有一项合适的罪名追究这些黑中介内的刑事责任——尤其是那些只拐卖成年男性而未拐卖未成年人的黑中介。具体言之,我国现行刑法尽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样一项涉及人口买卖犯罪,但却并未规定其规制范围更广的“买卖人口罪”。这样一来,尽管对于那些拐卖未成年人以及妇女去从事苦役的黑中介来说,现行刑法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那些只拐卖成年男性给黑砖窑作苦役的黑中介而言,尽管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超出了社会可以承受的水平,而其犯罪性也不存在任何争议,但由于刑法的以上缺憾,我们显然无法追究其变相买卖人口的刑事责任。而更为严重的则是,这一缺陷可能会向那些黑中介传达一个错误的信号,即刑法对他们变相买卖人口的行为根本就是无能为力的。这无疑会导致其今后会更加肆无忌惮从事变相的劳工买卖!
    实际上,自“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刑法的以上缺陷就已经开始显露,而后来又频繁发生的类似事件无疑使这一缺憾又一次次彰显。但遗憾地是,在今年2月份通过并于最近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我们却并未看到刑法在这一方面有任何动作。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遗憾。笔者以为,为了弥补刑法的以上缺憾以更有效地应对频繁发生的黑砖窑事件以及类似事件,刑法应当修改,将原先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置为“买卖人口罪”。否则,将不仅会纵容那些本更应当受到严惩的黑中介,且严会重降低刑法在应对黑砖窑事件以及类似事件时的效能。
     频繁发生的黑砖窑事件呼唤刑法的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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