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 and law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shangujushi "我将痴心空对月,醉看落花总无情"

博文

高新生命科技需法律规范

已有 2325 次阅读 2009-11-11 16:48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高新生命科技需法律规范 

“干细胞、干细胞,就是干什么都行的细胞嘛!”一些非正统医疗机构向求医者推销时,竟用这样的用语来标榜干细胞。干细胞尚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现在就能不加规范地投放市场、投入治疗吗?现在就能助人返老还童、起死回生,甚至创造新生命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专家近日透露,他们起草的干细胞伦理规范正在有关部委征求意见,最快可望在今年底、明年初公布。在以干细胞、基因等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狂飙突进”之时,有章可循方能保障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干细胞美容是否安全

眼下,“干细胞”一词在国内医疗机构频频出现。尤其是南方一些公司,将所谓进口干细胞用于美容修颜,号称干细胞“干什么都行”,劝诱不少人以身相试,结果引发不少民事纠纷。还有一些专业公司,利用体外培养技术,大量扩增干细胞数量,向医疗机构供应干细胞制品,用于各种治疗项目。由于干细胞疗法安全与否尚无定论,也没有专门法规明令“禁”或“不禁”,于是形成乱象。

事实上,干细胞的科学比喻,应该是“树干细胞”,像树干分化出枝、叶、花、果那样,分化出不同的人体细胞、组织甚至器官。但只有在特定的诱导条件下,干细胞才能定向分化为人体需要的新生细胞,而相关技术目前并未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说,干细胞与癌细胞存在相似之处,在科学上尚未明确其机理。”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部主任沈铭贤表示。

滥用干细胞行为已引起各国司法介入。匈牙利警方今夏羁押了4名涉嫌非法从事干细胞治疗的人士,他们从2007年起在一家私人诊所将干细胞植入病人体内,每次收费高达2.5万美元,而这些干细胞制品此前并未在动物或人体内做过实验。沈铭贤认为,这类事件也值得我国法律部门重视。

基因歧视会否出现

除了干细胞,生命的另一重要资源———基因,同样将颠覆传统伦理观和价值观,甚至使人类社会关系面临重大调整,对此也应建章立制。

从15万美元到几万美元,再到5000美元,测定个人基因图谱已打破“天价”,而且会越来越便宜、越来越普及。如今,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国内城市,也出现了相关的基因测试服务,一些未婚或未孕的男女甚至用这种测试代替了传统的婚检、孕检。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过度的“基因决定论”———有人因拥有“好基因”而优越,有人因为“坏基因”而遭歧视,从而导致生来不平等的社会价值判断。“如果没有法律或制度规范,那么很可能将来大学招生时,要求学生像出具体检报告一样出具基因报告;或者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彼此要对一对基因图谱。”市法学会生命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谈大正教授这样形容。

与相对成熟且有法规约定的器官移植、人工授精技术相比,干细胞、基因等高新技术处于更为风口浪尖的科学前沿。当这种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已经五花八门之时,却还无法可依。这种“法规失语、科技裸奔”现象,引发医学界、生物学界、伦理学界等广泛讨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长秋表示,事实上生命法学在我国建立已10年有余,但发展步伐还极度缓慢,与现实的法学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需加速追赶。

须守住哪几条底线

据了解,在已有500万人参与基因测试的美国,反对基因歧视的相关法案已获通过。谈大正认为,为了避免社会取向的异化,我们应有一定的法律预设,防止有人在获取工作权、生育权、医疗权甚至保险权方面受到基因歧视;同时,万一个人基因的私密信息被扩散,造成心理压力和名誉损害,应考虑实行法律救济。

 

为高新生命科技设防,还应守住人伦底线。必须贯彻当事人“知情同意”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其自主权;万一技术人员滥用技术优势,侵害当事人生命权利,也应予以追溯。

同时,基因资源也不仅仅属于个人,也是国家资源的一种。业内专家介绍,前些年,有些外国研究机构以合作为名,深入我国肝癌、食道癌高发地区或遗传家族中,提取这些易感人群的致病基因。谈大正认为,如果他们将研究成果申请基因专利,针对中国人的优势基因或缺陷基因研制出药物,那么今后中国就需要花重金从国外引进这类基因药物。他认为,我国必须依法规范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防止国家人类基因资源流失。

有所“防”,也要有所“攻”,否则就将阻碍科技进步。沈铭贤研究员认为,对干细胞领域的法律规制应宽严有别,区分对待。如临床试验之前的基础研究阶段应条件宽松;而其后的临床试验完全有别于治疗,应不允许商业化操作;对于临床证明较为成熟的干细胞治疗手段,则实施严格的医疗资质准入。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2009-11-10 



https://wap.sciencenet.cn/blog-94211-270253.html

上一篇:人体实验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下一篇:论美容整形犯罪及其刑法对策
收藏 IP: .*| 热度|

0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3 19:58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