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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费是谁的钱?

已有 3698 次阅读 2007-2-2 17:18 |个人分类:社会观察

财政经费是谁的钱?

东光县实验小学招生,县文教局下发的红头文件,规定只招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此事曝光后,舆论鼎沸,可很少有人探究发生此事的思想根源。

县教育局副局长刘国栋说:长期以来,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思维惯性:县政府投资的学校以县政府干部的小孩为主,村里投资的学校以村民的孩子为主。这份红头文件的拟定者则坦承:在今年招生前摸过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子女大约在170人左右,“数目正合适”,在“思维惯性”下,他“在不知不觉中”起草了那个文件,且轻松通过了刘国栋副局长和崔立国局长两道圈阅。

显然,我们官员的眼中,财政经费是官方的,服务于官员天经地义。这座小学是全县唯一由县财政直接开支办学经费,所以为县政府干部的小孩服务成了“思维惯性”。

其实,这一“思维惯性”何止存在于东光县,何止存在于教育系统。

例如,与1978年相比,2001年我国公费医疗的范围大大缩小,几乎仅限于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部分职工,但公费医疗的费用却比1978年增长30多倍(第一财经日报,2005630)。

又如,几乎每个系统都以办公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名义在郊区、景区圈地建“土围子”,供系统内人员享用。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地制止,今年的审计报告中又揭出了这类案例。

财政经费来自社会,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它姓公(公众),不姓私(官员);姓社(社会),不姓官(政府)。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由此:

1、 一切源于行政权力的收入都应进入财政预、决算;

2、 一切部门的财政预、决算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防、安全的部分,至少要向同级和上级人大公开);

3、 一切部门的预、决算,一切行政行为都应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质询;

4、 一切滥用、贪渎社会公共财富的行为,均应罚当其罪,而不能法外施恩、弃卒保车。

官员们在大讲“先进性”,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对社会公共财富的监管,“先进性”恐怕是靠不住的。

《科学时报》 2005713 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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