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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地方债”宜慎行

已有 3114 次阅读 2007-2-2 12:01 |个人分类:经济观察

开放“地方债”宜慎行

20050320《财经时报》报道:“有专家向《财经时报》透露,发行地方债已纳入中央视线,有关部门已经召开了专门会议讨论如何推进地方发债。”归纳各方提出的理由,大体有四:

一、“事实上,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力需要,运用变通手段,以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转移土地出让金、高成本融资、拖欠民工工资等各种方式举债。”与其让它偷偷摸摸,不如让它公开规范。

二、“地方债将是中国经济的最大发动机。由于目前中国经济仍然是投资拉动型,因此地方债一旦出台,第一年将为中国经济贡献3000亿元人民币的GDP。”

三、“筹措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要,其中最为响亮的理由就是“奥运场馆建设资金”、“广州亚运建设预算”之类形象工程。

四、“现在发行股票、企业债、金融债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就剩一个市政债券还处于封闭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高明的专家据此试图寻求“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例外,据称这个“‘例外条款’还没有使用过一次”,让专家们颇感兴奋。

然而,在下期期以为不可。

地方政府打擦边球,涉嫌违法,事后为此类做法背书,对守法者无异于惩罚。“看见红灯绕着走”已经是政坛风气,此风炽盛,政府信誉何在?法律尊严何在?

投资拉动型经济是造成两极分化、内需不振的根源,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减少经济对投资拉动的依赖,而不是让各地方政府再来推动一次投资过热。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背后恐怕是政府业绩与开发商利润。至于奥运、亚运,还是以平常心对待之。输赢非关国运,建筑无伤大局,倒是市民的举止、气度、见识才真正反映我们的国力。

至于股票、企业债、金融债的先例,实践告诉我们,如果发行主体缺乏责任能力,发一个,烂一片。教训还不深刻吗?

开放地方债有两个先决前提:

其一,中央与地方权责清晰。这既涉及有关“地方自治”的方向选择,又涉及国家财政安全乃至全局稳定,万不可“摸着石头过河”。

其二,地方政府成为负责的“债务人”。这涉及“责任政府”的建设;涉及地方预算的透明度、详细度、科学性、严肃性;涉及地方吏治的清廉。现在谁敢说那个地方政府具备这些条件?

其实,这些对专家们而言是常识。那些回避常识的专家,恐怕要看看他们的屁股坐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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