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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1336 杨六省 : 对“√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违反了附件中的所有规则
【编者按。下面是杨六省先生在一封信中论述。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对“√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
违反了附件中的所有规则
杨六省
附件是一个短帖。请批评指正。
数学七年级下册第58页对“√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违反了附件中的所有规则:
关于第1条:原论题是“√2不是分数”,反论题应该是“√2是分数”,而不应该是“√2是最简分数”,因为“√2是最简分数”无真假,与“√2不是分数”不构成一真一假的矛盾关系。如果教科书真能证明“√2是最简分数”为假,那么,试问:“√2是非最简分数”是真还是假?若是真,但“√2是非最简分数”也是分数呀!这岂不是说,教科书证明了“√2是分数”?但这是荒谬的!如果“√2是非最简分数”无真假,那么,“√2是最简分数”怎么就成了有真假的呢?再说,如果教科书认为,“√2不是分数”的反论题“√2是分数”可以表达为“√2是最简分数”的形式,理由是任何分数都可以化成最简分数的形式,那么,以同样的理由,“√2不是分数”的反论题“√2是分数”也可以表达为“√2是非最简分数”的形式,因为任何分数都可以化成非最简分数的形式。但是,教科书为什么偏偏选择前者而不选择后者?其理由是什么?
关于第2条:教科书把√2=p/q(p,q互质)设定为“√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但反论题中的“p,q互质”这一条件并没有参与得到矛盾的推理,这是论证形式的错误(与反论题的设定是否正确无关)。
关于第3条:教科书证明中存在诸多非有效推理(错误推理),仅举一例:教科书显然是在“p是整数”的前提下,由p2是偶数推出了p是偶数。但是,根据人们已知的“√2不是有理数”这一结论(注:笔者关于√2不是有理数的证明独立于其他的证明,所以,笔者在评论其他证明时有理由把“√2不是有理数”作为论据加以应用),再考虑到教科书此前已经应用了q是整数这一假设(注:否则,例如,当q=1/2时,“p2=2q2=1/2”不是偶数),所以,p不可能也是整数。因此,在“p是整数”这一虚假前提下推出的“p是偶数”之结论是不能够被认可的。
以上看法如有错误,请指正。
附件:
应用反证法要做到三个必须
杨六省
有些论题用直接证法不好证或者无法证明,这时,可以考虑应用反证法证明。
应用反证法要做到如下三个必须:
(1)找出与原论题必须是一真一假矛盾关系的论题,我们把它叫做原论题的反论题。
(2)反论题必须作为条件参与推理以推出矛盾。
(3)每步推理必须都是有效推理(指前提蕴涵着结论的推理)。
总结:矛盾的推出说明反论题是虚假的。于是,由排中律可知,原论题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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