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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的监察员制度
武夷山
Ombuds System是监察员制度,Ombudsman 或Ombuds是监察员。网上能查到这两个词,但能将其解释清楚的不多。两位律师Julie C. Smith和 Charles L. Howard于2005年发表了一篇合著文章Understanding the Types of Ombudsman: A Starter Guide(搞清监察员的类型:入门者指南)(https://www.ombudsassociation.org/assets/docs/Chuck-Howard-Publications/2015_Understanding-the-Types-of-Ombudsman-a-Starter-Guide.pdf),做了很好的普及性工作。
Ombudsman来自瑞典语,最早出现于1700年代,本义是代理人或代表,指的是是处理投诉的专员。不过,设置投诉专员的做法早就出现了,可追溯到古埃及、罗马共和国和中国的汉朝。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ABA)2004年的一个文件,监察员指的是“独立、公正、保守秘密的投诉处理者”,是“解决争端的另一种手段”。简单地说,监察员代表着中立方,可考察或帮助解决一些争端,尤其是在权力严重失衡或当事人害怕报复的情境中产生的争端。强调一下:独立、公正、保守秘密,是对监察员的最重要要求。
在美国,监察员制度在过去50年来不断演化。有学者说,监察员制度以往运行得很好,尤其是在丹麦。这一做法与美国人能将之改造得适应美国制度的智慧结合起来,也许具有很大的潜力。
1969年,夏威夷设立了美国的第一个政府监察员。1996年,美国《行政争议解决法》广泛地授权联邦政府机构采用监察员。几十年来,美国国会专门给监察员设定了多种身份。
多种机构中都设立了监察员制度,从大学、企业到联邦政府,从监狱、养老院到报社。根据ABA于2001和2004年通过的两份决议案,监察员分为5类:古典(传统)监察员、司法监察员、行政监察员、组织监察员(如大学内设立的监察员)和辩护监察员。
各类监察员各有自己的组织,如United States Ombudsman Association(美国监察员协会,主要由传统监察员构成的团体),International Ombudsman Association(国际监察员协会,主要由组织监察员构成的团体),Coalition of Federal Ombudsman(联邦监察员联盟)。
博主:在我国大学内,潜在的投诉种类是很多的,如科研诚信方面的,职称晋升方面的,性骚扰方面的,等等。各类投诉或争端是由不同部门(如学术委员会)处理的,或者可能是投诉无门的(如性骚扰,于是在网上爆料的就比较多)。是否可以将西方的监察员制度移植过来,统一处理各类投诉和争端,值得好好研究一下。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杂志(SPP,科学与公共政策)网站2024年1月4日在线发表了一篇文章,The early emergence of ombuds systems in Japanese science universities(监察员制度在日本科技大学内的早期出现),原文见https://academic.oup.com/spp/advance-article/doi/10.1093/scipol/scad079/7510913?login=false。合著者之一的Matthew Brummer是日本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GRIPS)的助理教授,另一位合著者Sam Bamkin是日本东京大学全球教育研究中心的助理教授。
文章说,日本最先采纳“组织监察员”制度的是冲绳工业大学(2019年)和九州工业大学(2021年)。本文考察了几个问题:这两所高校为什么设立监察员办公室,变化是怎么发生的,监察员被赋予了哪些权限。
本研究中的几乎所有访谈对象都说,性骚扰问题是高校面临的持续性挑战,需要新的冲突解决机制。因此。两校的监察员办公室也许能成为弥平科学景观中的不平等的一种可能模式。
对东方国家尝试大学监察员制度感兴趣的,可读SPP的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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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1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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