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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小政府模式比较中看政策收益分配路径

已有 4276 次阅读 2015-7-20 14:04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大、小政府模式比较中看政策收益分配路径

 

1、周正;2李侠

12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 200240 上海)

 

摘要:政策质量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收益的分配格局,在大政府和小政府两种治理模式下,政策利益的分配因为参与主体角色的不同和互动而产生不同的分配结果。政府作为两种模式中最为特殊的主体,必须确定自身的角色定位,基于正义原则,建立公平并兼顾效率的政策收益分配模式,由此演化到中型政府的政策制定模式,这也是未来中国体制改革的一个可行模式。

关键词:政策制定,大政府,小政府,政府角色,中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自三十六年前,中国经济体制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是一场伟大的社会治理范式的改革,也昭示了中国未来的所有政策改革的理论路径边界。1982年出台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拉开了政府机构大规模改革的序幕。1988年我国开始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的核心思路。进而1993年政府机构继续深入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此后政府在其执政纲领中都进一步强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性。[1]

学界对大、小政府模式的大规模探讨,肇始于1988年海南的体制改革之后,对“小政府,大市场”,“小政府,大服务”或者“小政府,大社会”等类似主题探讨就此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政府力图加大精简冗余机构的力度,并强调政府的职能模式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伴随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学界对政府职能的讨论和反思进一步推进。但随着改革的显性效果的消退,学界对“小政府,大市场”以及政府职能的讨论开始出现分化。例如90年代学者提出政府的职能不应该绝对弱化,应该采取对社会生活给予必要、适度干预的“有限责任政府”[2]。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求知杂志有评论指出,好政府就是“小政府”而非“弱政府”之后,针对西部特殊的情况,学者提出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不能实行“小政府,大市场”的发展机制,必须实行“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调节为主导”的发展机制[3]。最近几位学者在大小政府之争中分析和引入“灵巧型政府”的建议,给中国未来改革提供新思维。[4]这种探讨对于国家的政治改革与转型有着重要的影响。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对于大小政府的争议仍停留在权力配置与归属层面,而这并不是问题的最核心所在。基于此,本文力图阐释三个问题:其一,澄清大、小政府两种模式哪一种更适合于国家发展的这一理论争议的实质;其二,分析大、小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及选择的根据;其三,政府应该在政策制定中明确自己的怎样角色和作用。

一、大、小政府争议的现状与实质

根据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弱和对社会资源控制的多少,可以将政府治理模式简化为小政府和大政府两种类型,小政府模式是指减少政府干预,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功能的管理体制;而大政府模式则指政府大范围包揽社会和经济管理职能的体制。政府组织的规模与政府的治理模式在理论上其实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因为本文指涉的大政府模式和小政府模式是一种贯穿于整个政府体制中的一种治理模式和政府存在形式,大政府模式下未必一定是大规模的政府,但必定是对市场大量的直接干预,反之亦然。

按照学界共识,在完全市场调节的理想状态下,资源的配置将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这种理论上的最优状态,经常被现实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介入所打破,为了提高资源与市场效率,需要探讨哪些因素干扰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众所周知,直接干预市场效率的最大外生变量就是政策,从而政策成了调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最有力的铁砂掌。政策作为特定制度的产品,政府引导多个利益群体对政策内容进行博弈,并且其对政策具有最终决定权,政策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核心就演变为,政府的政策选择模式问题。

任何政策的出台都是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并且有着特定的政策受众,在两种政府治理模式下,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代表少数人的利益集团;代表剩余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以及政策制定者为主体的政府利益,这里的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是对政策特定受众的划分。

在上述利益划分序列中,根据政府权利的大小,政府主体利益呈现出分化:在大政府背景下,政府也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参与到整个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并参与政策收益的分配;在小政府模式中,政府只是作为一个管理者出现,不参与到政策收益的分配。那么在大政府模式下,参与政策制定的利益主体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利益集团和公众;而在小政府模式下,参与政策制定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两个,即利益集团和公众,政府演变为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基于上述简单分析,对比大政府模式中的政府收益与小政府模式下的净收益很小(甚至为零)的差异,不难发现,大、小政府模式在政策制定中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政府参与了政策未来收益的分配,这给市场和社会的演化轨迹留下了更多的变化空间。。

二、两种政府治理模式下政府对政策成本和收益的分配

在小政府模式下,参与政策制定的博弈主体可以简化为代表不同利益的两方:即公众与利益集团。双方在法律和契约的框架内,进行一个简单的利益分配。政府通过正常的税收维持自己的运行与实施管理的成本支出,针对政策潜在的未来收益R,因为其制定政策目的除了完成国家的意志与目标之外,只在于将收益在少数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最有效的公平分配,使市场调节功能保持正常,从而达到政策调节的预期目的,其对资源的偏好如果用需求度表示的话,那么小政府对资源的需求度为0个单位(因为偏好是不可度量的,为了方便讨论,我们把偏好的强弱等价于一种需求的强弱,通过将需要的强弱数字化,利益主体的偏好强弱也就表现为数值不同的需求度),此处的需求度(偏好)的大小也就包括了该主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投入量与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未来的收益规模等。

假设R为整个政策的未来收益,其中利益集团对政策收益的需求度为P1,公众对政策收益的需求度为P2,那么二者分配的比例就是P1:P2。理论上因为小政府采取职能最小化的运作模式,其不参与直接的政策收益分配,所以政策的未来收益的分配结果就体现在两个利益群体之间博弈的结果,即:

利益集团占有了全部政策受益的P1/(P1+P2)*R

公共利益占有了全部政策受益的P2/(P1+P2)*R

 

而在大政府模式下,根据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强调的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于大政府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职能,由此带来巨大的管理、运行成本,如果政府的税率和小政府保持同样的水平,必然存在无力支撑额外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任务,以及相应的运行管理成本。那么其对每一项政策的未来收益都存在着一定需求度,假设为P0,同样由于政府对市场的深度干预,必然会产生政策运行的额外管理成本R0,而这些成本是由政策未来的收益R所提供的。那么同样假设利益集团对政策收益占有的需求度为P1,公共利益对该政策收益占有的需求度为P2,为那么三者分配的比例就是P0:P1:P2

利益集团占有的收益为:P1/(P0+P1+P2)*(R-R0)

公众占有的收益为:P2/(P0+P1+P2)*(R-R0)

政府占有的收益为:P0/(P0+P1+P2)*(R-R0)+R0

 

通过两个数据的比较可以得出,只要市场存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且不考虑两者的效率方面的优劣,最终资源配置的结果必然是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以及政府运行成本的增加。而且在大政府治理模式下,利益集团和公共利益在政策的未来收益中所占比例都比小政府治理模式下的收益要低。

 

三、不同合作模式下的政策收益的分配格局与公平性

粗略看来,大政府模式下,政府参与利益博弈,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从而私人及社会收益的下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政府的参与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在利益分配上,同样会影响政策制定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化。带来这种变化的关键因素就是合作的出现。

在前文简单模型的讨论中,竞争是利益分配的主要决定力量。回到社会语境中,利益分配的决定力量却更多的是合作,首先可以肯定合作的出现是必然的,正如斯通所说[5]:“合作具有与竞争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第一,政治本身包括寻找同盟者和组织合作,以便与对手进行竞争,强调一旦牵涉两个以上利益群体之后,合作的产生是必然的。第二,合作是权力的基础,因为完全依靠强制的权威是不会长久的,而合作是比强制更为有效的隐性管制形式,这也表明了国家需要同利益相关方进行合作,从而达到收益的最大化。政府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使得政府具有决定政策选择方向的能力,使得政府保持对市场甚至社会的控制力。

在小政府模式下,在选民的选票约束下,政府因为不能对政策的收益产生需求偏好,所以博弈过程相对较为简单。两个直接利益冲突者——利益集团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但政策的目的——解决双方在资源配置中的矛盾,要求双方必须进行合作,否则谁也得不到,竞争与合作的目标一致推动了政策的制定,达到利益在双方之间的短暂平衡。理论上在信息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合作的边界条件是谈判破裂处的零和结果,因此,达成有效的合作必定是按照双方的地位以及利益需求度强弱的比例,即简单模型中的比值P1:P2来界定。我们就认为P1:P2的比值是两个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点,而且也最为公平,但存在问题就是政策的制定过程必然受到各方政治因素的剧烈影响,极有可能无法调整市场趋于有效的配置。1997年廖自强在评价香港治理模式时就曾提出:在推行“小政府,大市场”这种不积极干预管理模式的同时,政府应该对关系大局的问题加以监管和推动,以适应新世纪香港发展的需要。[6]

这里出现一个困难问题,即P1:P2处于什么样的区间,才表明政策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如果按照绝对平均主义原则,人人都获得同样收益,那么这个收益就是R/Q(总受众人口),然而完全平均主义是扼杀效率的,而且这样的政策是利益集团无法接受的,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的投资行为是完全非经济的行为,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那么政策收益的不平等程度的上限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收益的全部,尽管政策结果本身的不确定性,利益集团的必然极力保证自身实际收益超过社会平均收益水平,这是政策得以实施的底限,而公众收益则无保证地潜在趋于0。这不符合正义原则,但又是必然会发生的。在政策制定时所涉及的未来政策收益分配是通过利益集团事先向公众许诺利益分配以此获得通过来实现的,否则,会导致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不断降低,政策夭折或者未来的运行阻力加大,未经多方博弈而出台的政策注定是低质与低效的政策。

大政府模式下,政府不仅要参与政策的运行管理,并且同时与两个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分配的博弈,如果三方之中不产生合作关系的话,理论上会呈现简单模型分配的结果。但合作作为击败对方、降低投入成本以及提高收益的手段,在多方的政策博弈过程中,合作的产生就是必然的,由此,也带来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及社会福利状态的复杂化。

在这个三方博弈中,理论上存在三种合作的可能性,但由于政府作为博弈的一方的这种角色转变,使其成为潜在的最佳合作方,冲突更多是出现在利益集团与公众两者之间。这进一步催生了政府在合作中完全处于一种先天优势地位,其利益诉求更容易被满足,并且其有能力提出一定的交换条件来使合作产生更多对其有利的利益分配格局。

同样假设政府存在对政策的未来收益R体现出的需求度为P0,利益集团对资源占有的需求度为P1,公众对该资源占有的需求度为P2。假如任一方与政府合作成功,比如是利益集团,那么政府通过这次合作获得单方合作收益r0。利益集团获得单方合作收益r1,付出的合作成本c1

(一)利益集团和公众合作。如果这两方成为利益共同体,或双方与政府合作成本总是高于其未来的政策收益时(也就是c1恒大于r1或者合作收益小于对应的社会平均收益时),会出现利益集团与公众共同抵制同政府的合作,主要原因就是与政府合作的收益小于寻租成本,导致该合作沦落为极度不经济的愚蠢行为。在此背景下,双方无论是独立或者合作,分配都会趋于简单模型下的分配结果,这些不再赘述。

(二)利益集团与政府合作。二者合作的条件一定是合作收益r1大于合作成本c1。最终分配结果是:

利益集团获得的收益     [P1/(P0+P1+P2)*R-r0-r1]+r1-c1

公众获得的收益     P2/(P0+P1+P2)*R-r0-r1);

政府获得的收益     [P0/(P0+P1+P2)*R-r0-r1]+r0

公共收益相比原来的正常收益,可分配资源减少(r0+r1),导致其利益受到了损害。

(三)公众与政府合作。将这个合作者由利益集团换成公众,和(二)的合作模式是一样的,使得利益集团获得的资源会减少。其中唯一不变的只有政府的未来政策收益没有受到损害。

上述是一次合作的情况,如果发生多次博弈,在小政府模式下,博弈的双方通过协商、妥协达到均衡,均衡也是各方在当时条件下都能接受的结果,即根据双方的地位以及对资源的需求度的强弱而成比例地分配收益,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资源配置的问题。但在大政府模式下,如果是政府之外的双方采取合作的模式,则意味着政府的未来政策收益将受到损失,政府会极力阻挠这项政策的出台,最终必然导致政策的流产或者政府武断拒绝将导致政治革命的发生。如果任一方式采用与处于优势地位的政府合作的方式,必然导致伤害第三方利益的博弈结果,“如果一些团体开始对一个政治体系施加过分的影响,那么未组织起来的利益,将组织起来,并为政治返回自然平衡而斗争”[7],也就是说另一方在下次博弈过程中,必然会采取新的行为策略甚至报复性的策略来谋求成为合作的一方,促使达成新的平衡。多轮竞争博弈过后,导致博弈主体的寻租成本也随之快速上升,最终导致博弈主体的博弈收益快速下降,换言之竞争性寻租是双方都无法持续的行为,当然这也必定会导致政策质量的每况愈下。

前面我们分析出政府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得到的未来政策收益总量是:[P0/(P0+P1+P2)*R-r0-r1]+r0

从理论上看,随着政策制定过程中博弈次数的增加,尝试与政府合作的一方必然会通过增加合作成本c1使得r0的增加来获得合作成功,可见这种大政府下的博弈方式从有限次数向重复性博弈转化过程中,多次博弈的结果是非合作的一方必然会因对手合作成功而利益受损越来越多,合作一方的成本c1因反对方的抵制也不断增大,最终政府之外的双方从政策中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少,而政府获得的收益却越来越多,其合作收益r0最终趋向于R。政策调节市场失灵问题的功能逐渐丧失,政策直接趋于无效。

那么这个合作的中止区间在哪里呢?由于合作方对政策未来收益的侵占,这个合作终止条件一定是某一方的政策收益小于它的政策投入成本。也就是参与政策三方中有两方因政策而利益受损才会造成政策中止,从而导致合作的崩溃。这也揭示了为什么大政府模式下对无效率政策具有如此大的忍耐性的深层原因。

回顾大政府模式的经验研究显示,正如Andreas BerghMartin Karlsson通过对两个时间段的数据研究后分析得出:政府的规模与经济的增长是负相关的,尽管其证据同时也显示采用大政府模式的国家会更多地利用开放的经济和良好的经济政策来减轻大政府负面影响。[8]从经验数据上证明大政府模式下的政策实施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效果并不明显。无独有偶,通过对42个国家在1971-1996年之间环境质量(主要是分析空气质量中的SO2的成份)的分析,指出虽然不能完全证明政府规模扩大是因为公共物品之外因素决定的,但可以推翻大的政府一定会提供更多地公共物品。[9]不仅如此,同样有美国学者通过对美国1983-1987年的历史数据分析指出,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规模的越大也越容易促成腐败。[10]可以推测,政府腐败很大可能是在花样翻新的各种设租行为中产生的。甚至有学者通过对美国经济数据的分析,得出政府规模与失业率同样是正相关的。[11]这些实际效果与大政府所应该承担的作用的背离也暴露了大政府模式的局限性,相对于小政府模式下的政府作为中立的旁观者的角色而言,大政府模式具有更大的野心与贪欲,甚至为恶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大、小政府两种模式下,小政府模式因为政府的不干预使得政策未来收益的分配结果与简单模式相似,但其困境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对市场控制手段和影响力都非常弱,其二是这种简单的互动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更容易遭受外界不稳定因素(比如流言的攻击)影响而导致结果的偏离。而在大政府模式下,合作导致非合作方的利益严重受损,也就是合作必然带来利益分配偏离于原来的简单简化分配模型,政策的制定效率可能非常高,但无法估量的政策收益分配格局将导致社会福祉的降低以及政策质量大打折扣。

四、合作影响下的政策内容与质量

根据政策的效果和社会作用范围,洛伊(Theodore J.Lowi)将政策类型大致分为三类:即分配政策,用于影响权利和利益的个别分配;规制政策,使个体的选择、权利的减少;再分配政策,控制收入和资本的重新再分配。不同类型的政策在大、小政府两种治理模式下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合作导致与简单模型出现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大政府模式下的政策制定模式中,这种偏差对不同类型政策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在小政府模式下,政府的不干预使得合作或者不合作都不会影响最终的分配标的总量(小政府情况下,禁止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以这三种政策类型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收益分配并不会因为主体间联系的变化而相应改变。但正如上文提到的,这种理论上的绝对公平极易会导致政策制定或执行效率下降,政府无法有效应对市场的失灵。在大政府模式下,合作的影响就会出现三种组合情况中,从而对不同类型的政策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一种合作模式,政府与利益集团的合作:这种合作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其潜在的危害是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寻租的出现是由于权力设租的必然结果,毕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在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种内在冲动,而且利益集团一旦形成,“这些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不断地扩大寻租范围,造成了寻租的内在扩张机制。”[12]如果不考虑政府的设租行为引起的腐败,那么这种合作的结果就是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得到增加,而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在此情境下,分配政策和再分配政策都会受到严重的干扰,规制政策中由于政府与利益集团的结盟,导致规制政策的社会运行阻力增大,出现政策的效率损失。这种趋势发展的结果就是政府丧失认同与合法性。

第二种合作模式,政府与公共利益的合作:这种合作导致的结果是利益集团的利益受损,利益集团的收益被不断拉低,直至达到社会平均收益水平,导致利益集团逐渐瓦解。但利益集团的抵抗成本造成社会收益的损失。三种政策类型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利益集团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

第三种合作模式,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出现,在大政府模式下会出现两个非常极端的发展方向。一种是政府失灵,也就是政府对市场调控的失败,政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处于赤字状态,整个社会对政府的目的与动机持严重怀疑与不信任态度,这种趋势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甚至革命。另一种是迫使政府主动转型,从大政府向小政府转变。政策的未来收益全部返还给社会,政府只起裁判员作用。这种合作在小政府模式下出现的概率非常小,而在大政府模式中将是一种颠覆性的改革活动,政府通过利益的出让甚至权力的下放换取其余两方的合作,政府受到的影响极为巨大,也暗含了潜在的政治危机与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变革成本。

不同类型的合作对不同类型的政策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因为政策工具选择的不同而导致大、小政府在处理问题的时间和效率上有着很大的差异。政策传递所选择的政策工具,按照加拿大公共政策学者Micheal Howlett M.Ramesh分类的标准,根据政策工具所暗含的强制性程度将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型工具三类,其中以强制性工具对市场的影响最大,混合型工具次之,自愿性工具最小。从解决问题这单一角度出发,大政府模式由于拥有强大的强制性手段,故而在短期内会有较高的资源配置速度,以及调整力度和明确的方向指向,但其也存在一个先天弊端,即市场的不可计算性,这一点早已为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证明;相比较而言,小政府模式在资源配置速度方面效率较低,为达市场平衡需要很长的调整时间,但其适应能力强,充分体现了“看不见的手”的灵活性。而两个模式下的调节方式也非常不同,大政府模式因为拥有强制手段,更偏好选择强制性政策工具,由此独占政策收益;而小政府模式因为依赖于市场的调节,更多使用自愿性政策工具进行调节。根据现有的研究,强制性工具的运行成本最高,遭遇的阻力也最大,自愿性政策工具成本最低,遭遇的阻力也最小。[13]具体特征可以归纳为下表:

 

政府模式

问题针对性

影响范围

资源配置效率

风险

推动模式

大政府

非常具体

局部

高效

高风险

强制性政策工具

小政府

摸索调整

全部

渐进式推进

低风险

自愿性政策工具

1. 大、小两种政府模式的效果比较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在遭遇市场失灵问题时,小政府模式会面临手段匮乏的先天不足,因此,其更适合长期的自我调节,缺点就是政策对资源进行调整之后,需要市场进行再次的反馈和调节,耗时相对较长,且影响政策质量的外界因素多,导致配置效率不高;大政府模式,由于偏好强制性的直接干预,能够促使市场的双方迅速做出反应,在具体问题的处理效率上有较大优势,而且在短期的战略安排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但是由于政府参与资源的分配与收益,导致利益集团和公众利益被分割,社会福祉降低,并增加了政策运行的社会成本与阻力。另外,由于不当合作的影响,造成公平原则的丧失,从而也使得政策的质量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中,极易造成社会不满以及政府的合法性危机。

五、中型政府:一种政策收益分配的现实模式

通过对大、小政府在政策制定中的角色和作用的分析,揭示出有能力干预市场的政府作为一个社会管理者和参与者在政策制定中所具有的巨大介入能力,也暴露了小政府可能带来的低效率问题。那么什么模式的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收益分配中才具有现实可接受性呢?。

首先政策工具的选择必须与政策的性质相匹配。市场建立初期,市场的不完善导致资源的流动性较差,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制定规则,培育市场,捍卫契约,从而激活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大政府模式下的高效率可以有效地填补市场规则不足带来的问题,此时需要使用强制性工具来背书市场的规则运转。而市场初步建立之后,需要逐步减弱政府的干预力度与范围,也就是把大政府向中型政府转化,通过混合型工具完善市场的运行机制,干预的范围逐渐集中到公共物品的保障上,比如国防、医疗、能源等公共性事业上来,把私人物品的供给交还给市场,达到市场自主配置。最终市场机制完善之后,除了规制政策通过强制性工具实施之外,应尽量使用混合型工具和自愿性工具来实施分配政策和再分配政策,以避免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政策的收益分配必须与政策目的相匹配。政府的职责是裁判者,建立规则,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最终推动市场自身机制的完善和契约的履行,最终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只有在市场处于失灵或者极度低效状态时,或涉及长期规划及事关国计民生的公共物品供给时,政府才作为参与者进行合理的干预。且政府在利益集团和公共利益的博弈中,应当在践行公平原则、差别原则的前提下,明确政策的目的导向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恢复市场活力为目的,而不是凭借垄断权力介入利益的分配过程,以政治合法性做赌注筹码谋取短视的收益。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一再强调:城邦的最大美德是追求正义。那么正义在实践层面上的表征就是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作为制度的产出品天然就应具有正义的遗传品性,否则制度的美德就成为无源之水。基于此,政府在实际运作中的最大任务就在于遏制权力的泛滥与越界,其权力应主要限于公共事务管理,简言之,此时政府的作用就在于提供规则和参与管理。根据契约原则,政府通过规范市场机制,保障契约的执行,充当市场的“守夜人”角色,以此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结合上述分析,自然得出当下需要一种选择性参与的中型政府模式,一种可以珍视公众福利和社会效率,进行差别化管理的新型政府模式。这种模式下,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非盈利性的、关注社会福利的提升,其角色应该作为一种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偏好选择混合型政策工具来督促利益集团完成其对公众利益的许诺,或者弥补其政策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工具一定是以宏观层面的强制与中观层面的引导为主,坚守差别原则;在微观层面,政府应该减少对普通市场行为的干预,通过选择自愿性工具来引导市场的发展与资源配置,大幅减少干预市场所带来的制度成本,最大程度上释放市场活力。必须强调的是,这种理念应该是嵌入到政府整个体制内的一种治理模式,将政府的权限主要集中于为社会提供福利和为市场契约提供权力背书这两个方面。如果再深入推进一步的话,这种转变也是整个时代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民主之所以具有强大吸引力和穿透力,究其实质是其对于社会利益的一种更为公平的分配。按照经济学家达龙·阿塞莫格鲁(Daron Acemoglu)的研究:“民众在民主中得到更高水平的效用和收入,而权贵在非民主中得到更高水平的收入。这一观察得出的一个直接含义是:存在着关于政治制度——也就是说,关于社会应该是民主还是非民主的——的冲突。在民主中,民众得到相对更丰厚的利益;权贵则受益于非民主。”[14]从这里不难看出,从大政府向中型政府的转变,也是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大政府模式因其制定政策过程中有了直接的利益诉求,容易使得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日益增加。这也是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饱受诟病的原因所在。相反,小政府模式,因为市场本身存在的一些先天不足,导致其在某些应急方面不尽如人意。所以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家的治理模式应该快速完成从大政府向中型政府转型,以此释放被政府过多侵占的社会福祉,以及被制约的生产力,并通过理性的方式赎买公众的认同与政治合法性。

 

Allocation Pathof Policy Interest Between Bigger and Smaller Government

 

1Zhou Zheng  2Li Xia

12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of Science,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200240 Shanghai

AbstractThe allocated results of the uture policy benefits impacted thequality of policy. The big government and the smal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modes had different participant bodies, so the allocated results weredifferent.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participant bodies intensified the gap betweentwo governace models. Government, as the most special role in those participantbodies must took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ccording to their impact indifferent governance models. And middle government should be the best policy benefitdistribution patterns.

Key wordsSmaller Government; Bigger Government; Policy choice; Governmentrole; Middle Goverment

 




[参考文献]

 

[[1]]汪玉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的回顾与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1998(12). 

[[2]]陈庆云.“小政府”与“责任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1994(12).

[[3]]朱明熙.西部开发能实行“小政府,大市场”的发展机制吗?[J].经济学家,2005(3).

[[4]]臧雷振,黄建军.大政府还是小政府:灵巧型政府建构进路[J].中国行政管理,2013(7).

[5] []斯通著,顾建光译.政策悖论:政治决策中的艺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7

[6]廖自强.评港府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对积极不干预主义的反思[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7]贝瑞,威尔科克斯.利益集团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2.12

[8] Andreas,B.,& Martin, K. Government size and growth: Accountingfor economic freedom and globalization Andreas[J]. Public Choice ,2010( 142).

[9] Thomas, B.,& Vally Koubi.Are bigger governments betterproviders of public goods? Evidence from air pollution[J]. Public Choice ,2013( 156).

[10] Rajeev, K. G., & Michael, A. N. Corruption and government size:A disaggregated analysis[J]. PublicChoice, 1998(97).

[11] Burton, A. A.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size on the unemploymentrate[J]. Public Choice,1999(99).

[12]李侠.警惕科技政策制定中的高级寻租现象[J].发明与创新(综合版),2009(2).

[13]李侠,熊玉婷. 政策工具的选择、收益与群体行为[J]. 科学与管理,2013(03).

[14]达龙·阿塞莫格鲁、詹姆士·A·罗宾逊.政治发展的经济分析——专制和民主的经济起源[M].马春文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56

 

作者简介:

1、周正(1986-)河南省安阳人,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2012级博士生,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科学社会学。

2、李侠(1967-)辽宁省辽阳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研究方向:科学哲学、科技政策与科学社会学。

 

【博主跋】这篇小文章发表在《兰州学刊》2015(7),刚刚收到样刊。回想起来,这篇文章构思与写作于2013年下半年,折腾很久。一篇文章,无论大小,一路下来,都很不容易,是为记!

说明:文中图片来自网络,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仅供欣赏,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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