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03年实施,其立法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颁布实施13年期间,该法律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环评变坏评?”等一轮又一轮地将环评推送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环评法修改的呼声也愈演愈烈。2016年7月2日《环评法》通过修改,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环评法有哪些亮点?以及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尤其是挡住污染洪流?
第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一旦行政审批盛行起来并不断被强化,环评的直接或最终目的演化成了就是通过审批,更多地将环评作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可以说,审批致使环评沦为了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同时通过环评对项目进行优化则会越来越不受重视。在许多情况下,环评的不当使用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的信用丧失,同时整个环评体系在遭受着系统性的损失,并最终会损害环评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被弱化。压缩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两项宏观控制作用。
第二是强化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在我国实施面临的最大挑战恐怕就是身兼规划环评责任主体和服务对象(或称之为用户)而具有“双重身份”的规划编制机关了,但是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环评还是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并不高。不仅如此,即便同样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甚至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也存在“天然隔阂”,再加环评介入规划编制过程普遍较晚,甚至实为“补课式”环评、隔靴挠痒式的结论与建议,以及不采纳环评的结论和建议的“门槛”或代价并不高等现实情况,导致规划环评实施率低,即使实施了其结论或成果也难以实质性的被采纳的尴尬的。
新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可以说该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规划环评实质有效性,即规划编制机关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无论采纳与否,都需要进行说明,要么说明情况,要么说明不的理由。另外,规划环评的结论也将体现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
第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旧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先上车后补票,就算是环保部门处罚该类环评违法企业,按照原环评法,企业受到的处罚就是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而处罚额度是至多是20万元,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可能会形成一个“逻辑错位”:一个规规矩矩做了环评的企业,可能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另一个“环评违法”企业只要肯认罚(也就是小于20万元的罚款),也就通过了审批。甚至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即环评守法企业干不过违法企业,在违法成本较低情况下,违法企业成本低,守法企业成本高。
新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惩罚的限额,即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也是说,原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高为二十万元,现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也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通过严格、公正的环保执法让污染者或违法企业去承受“付不起的代价”的惩罚,意味着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对绝大多数企业具强大威慑力,从而不敢未批先建而实现对环境的有效预防。
预防是环保的第一要务,新环评法希冀通过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规划环评和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力度着力回归于环评本质。但如何让环评挡住污染的洪流,除上述几点之外,还需强化以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并发挥其实质性作用,促进相关规划制度安排的充分、及时、有效响应;强化公众参与,以社会监督防止环评及干预环评权力的任性;强化法治以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撬动行政体制改革。
注:本文以“修改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为题刊于《中国环境报》2016年7月20日第3版“观点”:http://news.cenews.com.cn/html/2016-07/20/content_472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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