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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出版体制改革的困惑与建议

已有 5420 次阅读 2012-10-9 15:04 |个人分类:出版视点|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出版, 编辑部

“编辑部出版体制改革的困惑与建议”一文,于近日在《科技与出版》杂志发表。比起博客上的博文,书面语言还是要理性得多,碍于版权问题,我之前一直没有在博客上公开。现已经出版,将文稿截屏发在这里,以便使此方面的言论完整一些。【找到了word文本,版本也许不一样,有修改请见谅】

引用格式: 赵大良.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困惑与建议.科技与出版,2012(09):4-5

2012730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期待已久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体制改的政策性文件,至此已经基本完善了。其中,最受关注、涉及面最广的学术期刊出版体制改革,也就是之前“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主管主办的非独立法人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编辑部,另行制定改革办法”的悬念,在此得到了明确。

1 五条出路

根据《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表述,概括起来,我认为编辑部出版体制改革的出路主要有以下5条。

1)符合转制条件的“应转企改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这条出路很好理解,也就是以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出版单位所属的期刊和期刊编辑部,随原来的出版单位一并重新登记和确认,成立符合市场主体资格的出版企业。这实质上是出版单位出版资格登记确认工作的延续。

2)期刊主管主办部门单位举办有合格的新闻出版传媒企业的,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并入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在高等院校的表现形式就是,有出版社的高等院校其出版社的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已经具有符合市场主体要求的出版单位资格,其主办的其他出版物并入出版社是顺理成章的。至于如何并入——完全并入、部分并入还是明并暗补,那都是出版单位的经营活动,应该不属于行政法规所应涉及的内容。

3)期刊主管主办部门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新闻出版传媒企业的,其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在3个(含3个)以上的,可以报呈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合并建立1家报刊出版企业。也就是说,如果主办有3种以上的期刊,就可以申请独立成立1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符合市场主体资格的出版单位。在此之前,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质的高校期刊社,无论是出版有几种期刊都可以转制确认出版资格,此时,只是要求主办有3种以上期刊,一般不允许单个期刊独立成立出版企业。这也是“减少出版单位”的一项具体举措。

4)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内主办的报刊不够3个的,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具体来讲,也就是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内部既没有符合要求的出版单位可以并入,也没有主办3种以上的报刊,那么就需要“交出报刊的出版权”,并入主管主办部门单位以外的出版单位。这种并入就比较复杂了,也许涉及到“行政推动与市场运作”的结合,需要“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和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机制。

5)对于以上几种途径都不适用的,那么就剩下最后一条路可走了——停刊或者转为内部资料。

2 两个特例

1)针对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主办的“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还留出了一道缝隙:“原则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言外之意,少数学术期刊还是可以保留现有的“编辑部体制”。但是,后边也明确限定“建立由科研部门分别编辑、出版企业统一出版发行的运行模式,依托大型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搭建学术出版经营平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编辑与出版分离”、“学术与经营分开”的运营模式。这种学术期刊出版体制——所谓的保留编辑部体制是限定于“在国家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中具有领先水平、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准,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转为期刊出版企业条件不成熟的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这明显是给当前已经或者可能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精品”学术期刊预留的,而并非针对数量众多的高校学报或其他一般性学术期刊。

2)成立出版企业一般要求是有3种以上的期刊或者说3个以上的编辑部,但是也没有将话说死。那么不一般的情况则是:对于极少数“具备转为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报刊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报刊出版企业。”其中:一方面是从经营条件上来考察,“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编辑部;另一方面就是从学术方面来考察,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中“具备建立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

3 一点困惑

尽管是《办法》力图清晰地表达复杂的“编辑部体制”改革问题,但仅从“编辑部体制”的概念上来看,还是让人困惑。

编辑部体制,可以理解为编辑部出版体制。这是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确立的: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由此可见,报刊出版活动长期以来是以将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的模式进行。在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取消“编辑部出版体制”是一种必然要求。但是,编辑部的这种出版权是我们强加给予的,现在要收回编辑部的出版权,为什么要一起将编辑部的编辑权也一并剥夺?这种将编辑部体制和编辑部混为一团的思路,会带来了这样一种新的危险:将报刊的公益性和商品性混为一团,因而造成将全部期刊和期刊活动的全过程推向市场。尽管《办法》对代表“国家水平”的精品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给予了一定的豁免,但忽视了一般学术和学术期刊的价值。精品学术期刊可以保持编辑部体制,将出版交由符合资格的出版单位复制和发行,而普通学术期刊就必须进入市场,不允许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因此而剥夺普通社会组织参与学术出版的权利。

我们应该明确,学术期刊的出版不仅仅是复制和发行,更重要的是学术内容的组织和评价。学术期刊的编辑部本来就没有出版权,而是以学术内容组织和评价为职责。取消编辑部出版权的同时剥夺编辑权,就如同社会组织参与学术出版的“祖屋”被强拆了一样。没有科学共同体的参与,学术出版活动是无法开展的。科学共同体参与的方式可以是科学家个人、也可以是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但在中国,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在学术出版活动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高等院校肩负着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将高等院校为参与学术期刊出版而设立的编辑部“连锅端”到出版企业,这无疑是割断了高等院校与出版单位的组织联系。如果要参与,只有一条途径:参与代表国家水平的学术期刊的出版。

本人认为,学术期刊无论是精品还是普通,只要是具有学术属性、坚持学术精神都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都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如果将普通学术出版的社会义务推给出版企业,那么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是不会主动背负。这样的结果就是:隔断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对学术出版的资助,成立起来一大批为生存奔波的学术出版单位,或者是致普通学术期刊出版于死地,或者是出现一批《大家》一样的期刊。

4 具体建议

改革是历史的必然、社会的现实,但改革应该在坚持方向的同时维持社会的稳定,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在坚持确立出版单位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尊重学术期刊的出版规律和学术共同体参与学术出版的积极性。具体来讲,就是将编辑与出版分离、学术与经营分开的模式,推广到全部学术期刊,而不是仅仅限定在“代表国家水平”的学术期刊。坚持期刊出版必须通过合格的出版单位来进行出版这一基本原则,对于高水平的学术期刊来讲,出版单位会争相承担出版;对于一般学术期刊让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协商出版。主办单位愿意出钱出力,出版单位愿意开发资源挣钱,无论是对主办单位、出版单位,还是社会都有利,是一个共赢的状态。尽管我们倡导经济和社会效益两手抓,但是从社会组织的属性上来看,各自具有各自的本能。出版单位的企业属性必然要求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企业的市场生存是第一要务;作为学术团体的主办单位的公益属性,应该以扩大学术影响为核心的社会效益为目标。这样名利各取所需的有机结合,才是学术期刊出版繁荣的基础。

这样的结果与期刊出版体制改革的目标更加一致:增强期刊出版的集约化程度,改变目前的散、小、乱的局面;学术影响力低下的期刊,找不到合适的出版单位必然是自我淘汰,实现出版资源的优化;通过出版单位进行管理和评估,有利于逐步提升学术期刊的出版层次和水平;在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的博弈与合作中,通过市场规律来实现出版体制的转型,达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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