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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周可真老师的“强烈呼吁在中国学界普及逻辑学”一文(稿)

已有 3414 次阅读 2012-3-13 09:34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中国, 逻辑学

周可真老师的博文“强烈呼吁在中国学界普及逻辑学”(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26&do=blog&id=438435),是一篇很好很有启发性的文章。
 
但是,该文在谈到逻辑学、逻辑规则时,并没有具体指出是什么逻辑学。根据现在的说法,逻辑学包括:辩证逻辑、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形式逻辑又有古典意义上的逻辑,是最基础、最经典的,还有现代逻辑,以数理逻辑为主体。哪辩证逻辑呢? 这里所说逻辑和逻辑学无异。逻辑学的分类似乎有点混乱,请专家来指教一下。
 
根据作者对评论的回复的意思,文中所说逻辑是形式逻辑。
 
作者在文章说:“逻辑是个人思维社会化的必要条件。一个族群有了逻辑,就是意味着该族群有了共同的思维行为规则。”,因此,这个“共同的思维行为准则”就应该是形式逻辑的准则了。
 
那辩证逻辑的准则呢?说到辩证,当然我们首先能想到的是辩证法。
 
辩证法我们自古有之,中医算是本土辩证法的果实。辩证法属辩证逻辑。博主说:“几千年来中国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是勤奋异常的,至少决不比西方人差,但为什么西方的知识是如此发达?而相对地中国的知识是如此落后?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西方自古至今有逻辑且自觉地加以运用,而中国自古至今都没有逻辑或有了也只是摆设而不能自觉地加以运用。”似有矛盾。
 
辩证法的主要内容是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有人认为这三个辩证法规律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这说法与辩证法有矛盾),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而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更加清晰了。那么,这三大规律是否就是我们共同的思维行为规则?有了这个共同的思维行为规则,我们这个族群在思维领域的社会分工与合作是否就有可能实现呢?笔者表示怀疑。
 
辩证法我们学得很多了,从中学到大学到博士生都设辩证法课程,我们都是这样学过来的。我这里暂且认为辩证逻辑的重要内容是辩证法。现在回想起来,辩证法在自己的教学科研中,感觉应用甚少,倒是感觉辩证法用于诡辩有时挺管用。辩证法虽然属于哲学,但更多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因为,辩证逻辑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职能。因此,在我们的教育体制中,辩证法就必须是必修课。
 
这个世界除了辩证法,还有一个非常严谨的形式逻辑学。形式逻辑学是什么?期望专家来普及。班门弄斧一下,简单地说,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从思维形式的结构上研究研究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论证性,这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形式逻辑本身是无阶级性、无民族性的,它是工具性的。但是,我们从来不学形式逻辑学,甚至学哲学的也不学。其实,形式逻辑学是一门独立的学问,根本不属于哲学。在我们国家,只有法律专业,由于功利的目的,开设什么法律逻辑学课程(这名字不妥),在那里讲的其实是形式逻辑学,也难怪,如果律师在法庭上与法官和诉讼对方讲辩证法,讲这个案子有好的一面,有坏的一面,好事能转化成坏事,坏事也能转化成好事,是好事和坏事的矛盾统一体,量变到质变,否定之否定,螺旋式的发展,官司能赢吗?理工科根本不开形式逻辑学课,以致于很多学生到了博士阶段还不知道什么是三段论,更别提推理论证了。很多人,甚至一些有名的学者,不知道形式逻辑学的规则,不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混淆概念,模棱两可,自相矛盾,胡乱推理。现实社会中也是逻辑错误百出。
 
形式逻辑不属于哲学,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也不属于科学。辩证法属于哲学,所以,不提“辩证逻辑”为好。
 
受此文启发,我才去看了点形式逻辑学的入门书籍,发现它太有用了。学了点皮毛,在科学网上试试,挺灵,在我博客上有些例子。
 
建议大学开形式逻辑学公共课,别花大量时间在不怎么有用的那些课程上。
 
 
 
经常可以看到“经验科学”这个词语,什么是“经验科学”?经验和科学是两回事,经验可以是科学的开端,但经验绝不是科学。虽然英文中有“empirical science”这个词,但还是翻译成“经验知识”为好。“经验知识”可以和“科学知识”并列。现在科学这个词很时髦,什么学科都可以说成科学,似乎“非科学”就是贬义。“科学”这个概念变成很模糊了,也就是其内涵变成很小了,于是,外延就变成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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