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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行政化趋向,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大学是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基本职能,独立于政府的教育和学术机构。大学内部的各种组织应按照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规律来组建,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
我国高等教育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大学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大学是政府(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附属机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明确规定了大学自成立之日起就是独立的法人,并规定了若干方面的自主权,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90年代以来政府对大学的干预日趋严重,大学行政化趋势日益明显。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政府对大学的行政管理日益强化并渗透到大学各个方面,大学越来越象行政单位而非独立的教学科研机构
一是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断受到压缩。不仅《高教法》规定的各项自主权多未落实,而且政府部门通过招生计划、专项教学科研项目及学科建设平台经费、学位点、工程立项审批,以及评估、评奖等手段,不断强化对大学的行政干预,政府行政力量日益渗透到教学、科研、人事、后勤、外事等大学管理的各个方面,加大了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和大学对政府的依赖。
二是强化大学行政级别。我国大学一直具有行政级别,按照改革要求本应逐渐淡化但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原来本科院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是正局(厅)级,近10来,位列“985高校”的31所大学先后成为“副部级大学”,其党委书记和校长成为副部级干部。无论这一作法的出发点为何,都表明大学行政化程度的加深,客观上强化了高校的官本位意识,严重制约了中国大学的治理结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行。
三是大学主要领导来源行政化。公立大学的主要领导应由政府任免,但大学书记、尤其是校长应从学界产生,以保障大学的学术地位。但近年来,随着大学行政级别的强化,教育部司局级干部“空降”升任部属重点大学党政一把手,以及省市甚至县级行政官员提拔使用担任高校领导现象明显增多,使大学行政化格局更为严重,大学的学术性受到削弱。
2.大学内部高度行政化,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
一是行政机构成为学校主导部门。大学内部资源由行政权力而非学术能力决定配置,行政部门和人员决定重要事务,扭曲了大学的决策与激励机制,学术权力萎缩。同时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互相转化,缺乏有效规范。很多学术水平不够的学校行政领导,成为重点学科带头人、重要课题主持人和博士生导师,以此支配学术事务,为自己获取学术资源和学术地位。
二是学术委员会权力被虚化。《高教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等有关学术事项。但实际上很少有学校真正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这些权力通常被分解到教务、科研等部门,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被虚化,而教务、科研等部门从具体执行机构变为权力机构。
三是教代会权力被弱化。《高教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一些高校负债几亿到二三十亿,教职员工却不知道,最基本的知情权尚得不到保障,更遑论参与管理和监督!在一些学校,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一样,徒具形式,教职工仅仅是被管理者和雇员,主体地位无从谈起。
我国大学行政化程度愈来愈深,事实上否定了教师和学术在大学中的主体地位,使真正追求教育工作和学术创新的人才在大学中不断边缘化,致使大学学术研究以及教学水平处于较低层面。类似深圳一个处长职位竟有40个教授来竞争的报道之多,充分说明当前学术与官位“追求倒挂”的现象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中国的大学在学术和教育创新方面能够有重大突破。
因此我们看到,当前的中国高校,从人文社会科学来说,缺少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学术思想和代表人物,更少率先提出新的思想体系,大师凋零,后继乏人。从自然科学来说,我国大学原创性、基础性研究落后于国际同行,在世界级的学术奖项中,中国学者很少问津。建国60年来,尚未有一位中国学者获得诺贝尔自然科学奖。从技术研发来说,我国原创性的发明成果非常之少,在世界各国科技发明竞争中,明显处于落后状态。而从人才培养来看,大学千校一面,教学理念、方式陈旧平庸,培养的人才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尽管二十多年来,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取得很大成就,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学行政化这个问题上,不但没有被改变和削弱,反而更加强化。改变高校的行政化趋向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尽快落实《高教法》,制定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高教法》是目前指导、规范、调节高等教育的主要法律。但该法存在着有关法条比较粗,缺乏实践操作性的缺陷。因此应根据大学发展需要,及时修订《高教法》有关内容,并制定配套的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大学自主权的落实。
第二,淡化行政权力对高等学校的约束和干预。要改变政府对学校统的过多、过死的弊端,使高校成为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规律办学,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一方面,要明确和规范政府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能是重在政策引导,经费保障,提供服务,管理监督。另一方面,要切实扩大高校自主权,减少项目审批式的资源分配,增加按照学校规模、地位和性质确定的财政拨款基数,为高校自主办学和创新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明确取消高等学校的行政级别,改变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大学的行政级别是政府行政化管理高校的重要标志,要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使高校回归其本位。此外,大学校长人选的决定权应在大学本身,而非上级行政部门。可借鉴欧美国大学做法成立由政府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组成专门的校长遴选委员会,由遴选委员会负责通过严格的选择程序遴选出大学的校长人选。
第四,逐步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写入《高教法》。另外,要规范和界定党委职责和校长职权,明确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议事规则。
第五,制定《高等院校学术委员会条例》,强化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权力。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完善学术委员会在学校重大事务决策中的辅助决策机制,保证学术性权力在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应制定《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强化教代会的权力。
第六,落实《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高校应及时将学校基本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报告公布,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教育腐败现象,促进高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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