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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事故预防˙分界点
关键词:应急管理,事故预防,分界点
关于应急和预防的问题,大家有很多争论。我的理解,我国的应急管理业务系统(应急管理部、厅、局、办、股等),虽然名字上带有应急,但不是不管预防。尽管可能有观点认为,不管预防会免除应急管理业务系统很多责任,但实际上并没有法规文件真的免除应急管理业务系统的事故发生责任,所以不管观点如何,目前事故预防的责任还是应该在应急管理业务系统。
应急,再怎么说都是组织出现业务中断之后的事情。任何一个管理体系,都没有忽视组织业务中断以后的应急问题。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其主流管理体系标准当然是ISO 45001, 在社会安全领域(societal security),主流管理体系标准是ISO 22301,两者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在业务中断事件发生之前,加强风险控制,预防中断;中断后妥善应急,尽快恢复。
业务中断事件发生的起点(可以叫做“应急点”)之前是预防业务,发生之后就是应急业务。作为一个组织,预防业务、应急业务肯定是连续的、整体的,怎么能分开的呢?既然在社会组织不分开,作为行政管理的我国应急管理业务系统会把预防业务和应急管理业务分开管理吗?当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不管主管部门的名字中带有“应急”或不带有“应急”,我认为业务范围是一样的,相应地,研究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也应一样重视应急和预防。若两者中的之一被偏废,另一方面也会是失败的。也就是说,名字无所谓,该做啥还做啥。
还有一个问题是,应急和预防的分界点在哪里,是否存在?其实并不难确定。我们已经定义,事故是组织规定的一个事件(见《安全》,2019(2),pp1-9),规定一定会有事故明确时空范围的,但是它和事故原因分析的时空范围未必一致。不同的事故、或事故案例,我们进行原因分析、教训吸收、未来预防对策制定时,范围应该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时可以再予以明确声明。事故原因分析时,可以根据组织业务中断发生的时刻确定“应急点”,中断就是“应急点”的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然后根据ISO22301中的8.4.2 Incident response structure来制定应急响应程序。有了分界点,既容易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对策,也容易确定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因和减灾或者防损对策(我们的事故原因分析系统把两者画成了一个不一样的bowtie)。如果不易确定“应急点”,还可以参考ISO22399的3.5,那里有disruption(中断)的定义。比如天津“8˙12”爆炸事故,22点50分的着火时间就是应急点,因为此时正常的作业就中断了;我们用过多次的“高出坠落事故”的应急点就是“小王”坠下天井的那个时刻,此时也是正常的业务中断了。
注:societal security,有时也被翻译为“公共安全”,但这与国内的公共安全的含义似乎不大一样。英文中感觉多指社会安全,比中文“公共安全”的含义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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