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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二)

已有 5117 次阅读 2010-10-9 14:44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美国, 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 技术市场, 拜杜法案

 (发表时间:2005年7月)
2 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1)加强技术转移,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70年代末,美国为了发展国防力量,建立了坚实的国防与空间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加强了联邦实验室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为以后转向民用和国际商业技术的竞争打下了基础。但是,在70年代后期,美国竞争力遭到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挑战,导致许多工厂关闭,出口下降,技术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降低。
针对这些问题,美国及时采取措施,特别是制定了一系列同科学技术政策有关的法律,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通过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美国国会强调,加强技术转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要保护美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要保护美国国家的安全利益。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美国国会强调,如果没有国家综合性的法律和政策,就不可能为了商业和公众目的而加强技术创新。有制定这样政策的需要,包括一些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和使用联邦政府的科学与技术资源。
1980年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地制定和修订技术转移相关法律,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0年通过《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以这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可分为5个部分: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四是加强合作研究;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美国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的。美国国会每二至三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应用力度。
技术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美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总原则是鼓励创新,公平配置资源,提高产业整体的竞争力,增加社会效益。
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可归研发执行单位,大学、小型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可选择拥有发明权,政府保留非专有、不得转让、可撤销及不必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使用权。允许联邦实验室进行独占性授权或部分独占性授权,私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接受独占性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在发明人和投资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既鼓励发明人,又保护雇主的利益。
4)增强和规范政府作用,积极推动技术转移。
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利用和转移技术,政府有权将技术成果转给其他单位继续利用。为了保证技术的利用和转移,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拥有介入权。在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持有专利所有权的情况下,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行使介入权,即有权要求将某一专利的非专有或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
政府出资设立非营利组织和中小企业合作参加的计划,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 (SBIR) 》、《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MEP)》及《先进技术计划(ATP)》等。
政府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建立孵化器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运作等。
美国国会授权1980年《拜杜法案》和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实施监督机构是商务部,要求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来运作。这技术管理部门将包括:国家标准技术局(NIST);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技术转移制度化。
法律明确了政府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责。美国国会授权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机构是相应技术转移法律的执行机构,并且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各个机构的职责、权力和拨款额度。
明确联邦实验室、大学等非营利组织的技术转移职责。技术转移是国家实验室和联邦实验室的重要任务;明确技术转移是联邦实验室每位科学家的职责;将技术转移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明确联邦实验室可以和企业进行合作研发重要关键技术。
6)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
法律规定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应用,必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原则,即该研发成果形成的商品,必须是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
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约制度。积极促进国家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领域的研究组合,例如半导体研究合作组织、电子及计算机研究合作组织等。
联邦实验室可与产业界进行合作研发,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议制度,促成研究组合。政府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特别资金,以帮助其进行研究开发。对进行联合研究开发的企业免除反托拉斯法3倍损失赔偿的限制。联邦实验室可以提供人员、设备等服务给其研究伙伴。
7)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构筑完善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现在,美国已经具有了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使得技术转移通道十分通畅,极大地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紧密了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美国国会立法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如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联盟(FLC)、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等。
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美国许多大学纷纷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TLO),以及技术和商标许可办公室(Office for Technology and Trademark LicensingTTLO)。TLOTTLO负责管理有关成果,规划商业化策略,进行技术转移有关谈判,检查和监督被授权人成果运用的绩效等方面的工作。大学通过TLO TTLO向民间机构或产业界提供有关技术,并接受有关委托和技术授权等业务。为了协调与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实施,加强行业自律,1974,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简称SUPA)成立。通过会议、课程和出版物,SUPA集中力量对美国的大学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许可。1989年,SUPA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专利管理"的范畴,遂改名为大学技术管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IncAUTM),于是AUTM诞生了,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
8)建立国家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
美国立法建立专利、技术、产业、技术人才以及法律相关资料库。由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联盟(FLC),授权收集与整合国家相关研究计划、各类实验室以及大学专利、技术发明、可转移技术项目,并建立相关资料库,通过NTISNTTC FLC和一些私人公司的网络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相关产业(如信息和生物医药)技术发展资料库、技术管理系统,如NTTC技术评估系统、法律咨询资料库等。
9)制定技术转移提成办法,设立国家技术奖,奖励有功科技人员。
美国法律规定大学必须与科技人员分享技术转移收入,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将余额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允许在职或离职联邦政府雇员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参加科技商业开发计划。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个人提成所得可不少于15%,每年获取奖励的上限由10万美元提高到15万美元。
美国国会强调,国家应该对那些个人和群体给予更充分的重视,他们已经为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改善了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为此,特设立国家技术奖,由总统奖励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企业。
10)重视技术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加强技术转移培训。
美国立法建立专门人才资料库,通过联邦实验室联盟(FLC)、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可以查寻联邦实验室、大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规定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技术管理培训系统,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专业技能培训系统。
规定政府制定计划,促进学术界、企业界、联邦实验室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相互交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互派人员访问或学习和工作,技术知识随着这种人员的交流得到转移。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动常常伴随着技术成果的流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这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技术转移方式,转移中的问题较容易解决,成功率较大;成本也不高;人员交流也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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