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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水稻专利及其他 精选

已有 6880 次阅读 2013-10-24 16:37 |个人分类:转基因相关|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转基因, 专利

       李俊博主让我科普一下“转基因作物专利及其他”,算是个不错的选题。我最近在给学生讲课题选题,而选题的关键,就是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或者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选题,是好的选题。

       我的第一个纵向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法律问题研究”,其中一部分内容,就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当时转基因水稻还没有拿到安全评价证书,但世界范围内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和种植品种在逐年增加,我国的转基因棉花种植已经覆盖了华北平原和黄淮,长江流域。华中农业大学在转基因水稻研发中有自己的特色。随着绿色和平组织《谁是转基因水稻真正的主人?》《转基因水稻将陷入专利陷阱!》两个报告的发布,国内外舆论掀起了一轮对转基因水稻知识产权关注的热浪。对转基因水稻知识产权的研究就显得更为必要。

        这里,首先要对“转基因水稻”进行范围界定。已经研制成功的转基因水稻有三种典型的功能:抗虫性的水稻品种可以减少水稻虫害防治中的农药使用,含有胡萝卜素的“黄金大米”具有保健功能,利用转基因水稻生产重组人血清白蛋白具有药用功能。第三种转基因水稻是由武汉大学的研究成果。“黄金大米”也因其利用儿童进行人体试验中的科技伦理问题受广泛关注。而对“抗虫转基因水稻”的关注人群最多,也最持久。其中反对的理由中看到最多的是“反对主粮转基因”。这里重点谈谈用于农业生产中的转基因水稻专利问题。

         我不知道李俊博主关注的转基因专利的重点在哪里。但就我的理解,很多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水稻吗?会侵犯国外公司的专利吗?中国的农民种植会向专利权人缴费吗?

         转基因水稻研发中涉及的专利范围很广泛,但根据其研发的重点不同,涉及的技术也不同。以抗虫稻为例,其关键的专利包括,转入什么基因,利用什么方法。和转基因水稻相关的专利,有的只是在科研过程中使用,有的则会在生产应用中应用。

         为了了解转基因水稻的分布情况,我们已经两次进行过转基因水稻专利的检索,对转基因水稻专利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利分布,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因为相关的文章还在整理,并没有发表,所以一些数据不便在博文里公布。我只说一下思路。

         有人担心中国转基因水稻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解决。第一中国要进行转基因水稻的自主研发。转基因重大专项课题,为中国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水稻品种提供了很好的支持。虽然来自外部的压力很大,但国家从战略层面考虑,还是会继续支持中国具有领先优势的转基因品种的研发,水稻,玉米,棉花等主要作物,都有支持。第二要关注国际转基因技术研发趋势。如果仅仅进行基础研究,其目的是为了发几篇论文,跟风的研究也许可以抓住热点。但转基因技术已经是现代农业技术中应用较为广泛的高新技术,不以应用为目的的研发但但写几篇论文,只是为世界人民贡献知识而已。因此,为获得专利权和品种权,就是重点。而专利权获得的前提是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跟在别人后面,是不可能获得专利权的。唯有超越。关注国际研发趋势,是为了更好的超越。也可以利用公开的专利文献对技术进行改进,了解前进道路上的障碍,获得属于自己的专利。第三,对于无法绕开的技术,在进行育种时要考虑其技术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和其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商业化之前,要获得相关技术的许可。当然,如果该技术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或虽然申请但没有授权,或已经过了保护期,我国科研人员在研发中则可以大胆使用。不用担心侵权问题。对于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要了解出口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及涉及外国技术在该国受保护的状况,或改变出口策略,不出口种子,只出口加工品。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绕开法律保护障碍。

        世界转基因水稻专利拥有量排在前三名的国家是日本,美国、中国。中国最近几年的发展势头不错,已经获得了一定数量的与转基因水稻研发相关的专利。

        除了抗虫基因之外,我国科学家还获得了其他功能基因,比如增产基因、抗病基因,抗除草剂基因等等。第一代转基因水稻,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得到商业化。但也利用发放“安全证书”这一焦点,使大家有机会充分表达对转基因水稻的担心,而未来推向市场的转基因水稻,一定是符合大众需求,消除一部分人的恐惧心理的转基因水稻(从技术上做到,你无法检测出转基因水稻生产的大米和非转基因水稻生产的大米的差别),而很多人拿来攻击的说抗虫转基因水稻不增加产量的说法,也会有农民的市场选择回应。

        技术的使用者要么使用自己独自研发的技术,这不涉及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问题。要么购买他人的成熟技术,交钱即可以获得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独占权。也可以采取使用许可的方式,不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涉及可能运用自己无法绕开的技术时,要么事先做好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利转移或授权,要么放弃使用该技术自己独自研发。在转基因水稻产业化之前,不可能不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大量使用他人的专利。

        因为我国政策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对于外国民事主体在中国进行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研发,转基因育种,目前是属于绝对禁止的范围。这既考虑到生物安全问题,也考虑到我国独有的遗传资源保护问题。一定时期内,不可能放开。有科学网博友曾以上海自由贸易区禁止转基因技术研发项目进入作为证明转基因技术不安全的论据,是不了解中国对外资的投资政策。上海自贸区虽然在关税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和特别政策,但作为中国的领土范围,一样要遵循国家政策中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规则。

       中国的农民种植转基因水稻,需要缴纳专利使用费吗?绿色和平组织在它的报告里曾指出,中国的农民种植转基因水稻,会向外国专利权人缴纳费用。关于这个问题,是不了解中国和外国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的不同保护所得出的结论。确实,在美国,在加拿大这样的以专利保护转基因作物的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如果不是从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的人那里购买种子,自己留种,是很有可能被专利权人告到法院的。孟山都已经多次这么做,并且屡屡胜诉。而在中国,对于转基因作物,包括水稻在内,其法律保护的形式是不同于美、加等国的。我国对转基因技术中的基因,转基因植物的生产方法,启动子等等,是可以申请专利依照专利法进行保护的。但对于转基因植物本身,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是不能申请专利保护的。但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获得品种权保护。

        国际上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一个国际公约,简称UPOV公约,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但该公约文本已经多次修改。我国加入的是1978年文本。而美国,加拿大和欧洲一些国家加入的是1991年文本。这两个文本的差异,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是农民是否有留种权,一个是科学研究是否享受豁免,还有一个就是依赖性派生品种的保护(也有翻译成实质性派生品种的)。1991年文本取消了农民留种豁免和科研豁免,规定了依赖性派生品种的保护。这对于我国来说,非常不利。目前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广大农民,还不能接受不能留种这一现实,农民留种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农民的农业资本投入,降低生产成本。而我国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还没有构建起来,对于遗传材料的使用,还普遍存在着“免费”的心理和现象。

       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农民留种权和科研豁免权。如果农民自行留种的话,是不会被诉的。如果说农民要缴纳专利费和植物新品种费用,也已经包括在种子的价格中,不可能单独收费。随着种子的商业化程度提高,加上农民的选种能力下降和保存种子的不具备,现实中在主要农作物的种植中,农民已经很少留种了。

        转基因植物品种培育出来之后,要想获得推广,不仅仅要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依照我国种子法的规定,还必须经过品种审定环节。在我国,除了专利申请是直接向专利局获得之外,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品种权的获得,是由农业部下属的科教司主管;品种审定,包括国家审定品种和地方审定品种,而国家审定的机构依然是农业部下属的科教司种子管理局。可以看出,安全评价是农业部主导进行的,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部主管的,品种审定是农业部主管的。中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程的所有环节,基本上都属于农业部主导。如果农业部不作为,拖延发放安全评价证书,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不受理或拖延品种审定,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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