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钢
“危机处理”与“利益冲突”
2011-7-29 16:01
阅读:5175
标签:利益冲突, 危机处理, 动车追尾, 福岛核事故
——Damage Control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

  
暑期的校园里可以看到各种讲习班、暑期学校。在某地看见的有一个就叫危机处理。当时只是心里一笑:当年Clinton的劳什子都传到这里了!

 

Bill Clinton做总统的时辰,臭名昭著的一个损招就是所谓的“damage control”——不是出了问题尽量减少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而是尽量减少对自己“形象”造成的损失!搬到中国来,变成了“危机处理”。

 

上周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旁观有关部门的事故处理过程,才知道中国的官员们已经深谙其道——出了事故,第一位考虑的竟然是铁道部的“形象”——尽快通车(而不是抢救生命、彻查事故)。所以急急忙忙要把翻毁的车体吊开、埋掉,甚至打算不经过对幸存者的仔细搜索!如果不是现场的特警坚持,小伊伊就应该“正常地”死亡——因为按照“危机处理”的“正常”程序,她应该或者在吊车厢的时候被挤压、或者被直接埋掉——以加快抢修线路的名义!

 

笔者觉得,第一,应该立即取缔这些有“教唆”嫌疑的所谓“危机处理”课程和讲习班;第二,遇到这类事故,不能由直接相关部门处理,而是要由国家、或者独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出面负责。

 

日本的福岛核事故发生时,很多人就指出:这是因为事故的处理交给了直接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恶果。笔者遇到的来自不同国家的核专家几乎是众口一词:当时应该立即注入海水!而TEPCO所以迟迟不动,直到发生了爆炸才开始采取这一措施,不是他们的专家想不到,而是因为他们是直接利益相关方——注入海水,机组就报废。在公司利益和民众利益之间,他们选择了前者。

 

这就是“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在现代社会中,重要执行过程(特别是法律过程和牵涉重大经济利益的过程)中都是要尽力避免“利益冲突”的。特别是在危机处理中,一定不能由直接利益相关方参与,更不能交给他们去处理。如果想避免类似这次动车追尾事故处理引发的“公关危机”,“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回避制”应该是一条基本原则。

 

相关专题:关注“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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