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定胜
烟花易冷,生态难复:从《升龙》事件看环境规制
2025-9-2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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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在喜玛拉雅山脉海拔近五千米处绽放的烟花秀《升龙》,不仅渲染了天空,也点燃了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深切忧虑。这场艺术表演,在舆论场中引爆的争议远胜于其所使用的火药当量本身。从环境管理的视角来说,此事件暴露了我国在特殊生态区域活动规制的制度性漏洞,也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科技时代人类与自然互动的伦理边界。

一、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存在短板,生态脆弱地区保护有待加强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连开设一个小饭店都需要填报环评登记表并采取环境治理措施,为何在海拔5000米左右的极端生态脆弱区进行烟花爆破反而似乎绕过了这一流程?这种规制缺失反映了当前环境管理体系的三个突出问题:

其一,特殊生态区域活动审批存在制度盲区。现行环评制度主要针对固定建设项目,对临时性艺术表演类活动的规范相对模糊。这种“移动式”活动往往打着艺术的旗号,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尤其当活动位于偏远地区时,更易脱离有效监管。

其二,生态脆弱区保护力度不足。喜马拉雅山脉作为全球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其保护级别与规制措施应当远高于普通地区。高原生态系统具有不可逆性和脆弱性特点,一旦破坏可能需要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恢复。当前制度对这类区域的特殊保护要求缺乏具体规定,导致类似活动能够得以开展。

其三,事后监管与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事件引发争议后,当地相关部门才介入详细调查,这种“先斩后奏”的模式暴露了当地的地方治理体系中内部监管的滞后性。健全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的全流程机制,而非等到舆论发酵才匆忙应对。

二、数字时代下艺术设计与艺术表演的伦理思考

在电脑动画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绘画和生成视频技术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质疑:在人迹罕至的生态脆弱区进行一场并无多少个现场观众的实体艺术表演的价值与意义何在?

当今的计算机图形技术完全能够模拟出各种烟花效果,甚至创造出实物难以实现的艺术表现。通过VR/AR技术,艺术家可以实现更具沉浸感的艺术表达,而无需对真实生态环境造成任何负担。事件主角本人也曾采用虚拟形式完成《梦游紫禁城》项目,已经证明了数字艺术同样能够传递美学价值。然而在生态脆弱区,任何人类活动都会留下或大或小的生态足迹。烟花爆破产生的声光污染、化学物质残留和物理扰动,对高原生态系统造成的应激反应和中长期影响可能是难以简单估计的。因此,当存在技术替代方案时,选择具有一定破坏性的实体行为的合理性就显得十分薄弱。

在生态脆弱地区进行可能造成破坏的艺术活动,也许反映的是一种过时的艺术观念——认为只有“实体存在”的艺术才具有价值。然而,当代艺术的发展趋势正在超越这种物质主义倾向,更加注重概念创新和社会责任。真正高大上的艺术创新应当与生态责任并行不悖,真正的环境艺术应当遵循“不伤害”原则,或者通过艺术行动促进生态恢复与保护。

三、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规制体系

《升龙》事件的启发性价值在于,在经过充分的符合科学理性的调查分析和兼有规范严谨与友善宽容的人文法治精神的讨论与思考之后,也许可以成为推动我国环境规制在某些细分领域进行进一步完善的一个转折点。以下是笔者的一些初步思考,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首先,应填补临时性艺术活动、商业活动等的环评空白。应当出台专门规定,要求所有在自然环境或存在大量敏感受体的环境中进行的临时性活动,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进行与其影响程度相当的或复杂或简单的环境影响评估,特别是对于生态脆弱区域,可以考虑设立生态敏感区特别环评标准,实行高于一般标准的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和环评流程。

其次,针对大型且具争议性的活动,在具体实施方面,建议如下:1)应强制引入由与项目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向公众公开其评估报告。2)加大此类项目环评过程的透明度,确保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别是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的声音应得到重视。3)严格要求活动组织者制定详细的环境恢复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而非仅仅是事后的象征性检查。

法治建设永远都是进行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同样如此。环境影响评估的“合规”不应仅仅是文件上的符合或部分流程上的符合,而应是实质上对环境负责、对生态无害的符合,以及对所有相关法律要求的符合。任何可能造成显著或不可逆生态损害的活动,即使在当前的某些程序要求上勉强“合规”,也应受到更加审慎的评估与约束

四、相关的法律红线:有关生态保护区的明确禁令有哪些?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于20239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具体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这些法条都构成了如何管理和约束在青藏高原从事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的明确指引。

此外,该活动还可能违反了《草原法》。《草原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然而,上述法律红线,需要配套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有必要与上文所提到的环评法等涉及实施操作细则的相关法律进行相互呼应,同时又要尽量避免冗余重复和过度繁杂。

结语:

烟花易冷,生态难复。在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重要的今天,我们需要的不是征服自然的炫技,而是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智慧。不论是经济生产、社会活动或是艺术表达,都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人类的创造力应当用于保护而非破坏这个星球的美丽与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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