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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毅教授应直接举报几千万科研经费评审舞弊事件

已有 5917 次阅读 2012-7-7 07:36 |个人分类:学术不端|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计划, 科技部

 
饶毅教授应该直接举报如此重大舞弊事件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选择咨询专家的回避。以下人员不宜选择为咨询专家: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
  (三)选择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可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并在项目合同及任务书中具体约定。除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中也说的很清楚:

 

 对违反科技计划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函摘要:但愿对号入座人数不要超过3人
 
2012年07月06日 17:31:34
 

  2012年7月5日有人通过快递邮件寄给我一些材料, 7月6日收到。
 
   寄信人已经向有关部门的领导投诉一项几千万科研经费评审过程可能出现舞弊的嫌疑。
 
   被投诉者三人:A,B, C。
 
   A为中国比较有名的专家。投诉称A作为经费评审专家,应有关部门邀请评审多个申请,这些申请有竞争关系。A将所有这些申请的评审交给B。
 
   B与A同单位、据称为A的前学生、是多个申请项目中一个项目的参与者。
 
   C为项目总负责人(“首席科学家”)。C被投诉与B一道写了评审意见。他们的评审意见,对其他几个竞争项目个个都有批评,而对自己的项目只有表扬没有批评。
 
   简而言之,申请人代替评审专家,不仅自己赞扬自己、而且批评自己的竞争对手。申请人之所以能够这么做,是因为被国家和人民信任的专家将评审交给了竞争项目中一个项目的申请人。
 
   我到北大后,收到各种邮件不少,一般我不公布。比如常见有人要我和他共同发表他的工作、然后他愿意和我共享今后的诺贝尔奖,这种邮件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只是可爱,除了浪费我一点时间笑笑以外,并不影响其他人。
 
   在以科技体制改革为重要内容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的今天,收到投诉的邮件就很不一样。首先,它触及的事情有意义;其次,材料有相当高的可信性。所以,我删去部门名称、投诉人的名称、被投诉者的名字、涉及的研究方向、被投诉单位的名称,而对大意予以公布,希望促成问题的调查和解决。
 
   投诉内容成立与否,如果有关部门告诉我,我不会自行公布,而应该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和如何公布。
 
   A、B、C如果对号入座,我不介意,只是但愿对号入座的人数不要超过三人。我肯定不会公布你们的名字,对我的家人也不会闲谈你们的名字,这是一件公事,博客文章讨论此事是对我国科技界不良文化习俗的一个挑战,不是专对某些个人。
 
   如果A自我批评,因为这样的事情公开自我批评要较大勇气,很可能会得到很多人的肯定。
 
   2012年7月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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