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发生的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致人死亡案昨天有了结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判决,社会反应不一。晚上电视、电台里都组织了讨论,这个案件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大家关注这个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个高学历、高智商的人怎么会为了一点同学间的小矛盾就把一个朝夕相处的同学给杀了?
不管他的心理、心态、动机是什么。一个事实是:他对死亡不恐惧,对生命没有敬畏。毁灭一个生命就像在玩一个游戏,对待同学的生命就像对待一只试验的小白鼠。既不敬畏别人的生命,也不敬畏自己的生命。当审判员判处他死刑时,他面无惧色。面对记者的提问,他冷静的像在讨论科学问题。
一个对死亡没有恐惧感的人是正常的人吗?当然不是。一个不正常的人做出的行为当然也是正常的人所不能理解的。问题是;是什么让他成为了一个无视生命,对死亡没有恐惧感的人?是生物原因还是文化原因?这是一个值得科学家和社会学家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大家关注的另一个话题是:死刑。有人说该死,有人说不该死。
该死不该死今天当然是法律说了算。法律说:如果是故意杀人就该死,如果是故意伤害不慎致死,那就不该死。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一是看动机,二是看手段。不论从动机还是手段看都是一个科学问题: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决定了投药的动机和犯罪工具的性质。罪犯是一个研究二甲基亚硝胺毒性的研究生,他应该懂得什么是致死剂量。超过了致死剂量就是杀人武器,就是故意杀人;低于致死剂量就是伤人武器,就是故意伤害。相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专家会对这个问题做出科学判断。
法律之外要思考的是死刑的科学性和意义。
现在世界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中国为什么还要有死刑?死刑的意义是什么?死刑对罪犯和社会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死刑对正常人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吗?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会去杀人吗?死刑对理智不正常的人能有教育作用吗?一个理智不正常的人能被死刑教育吗?一个不怕死的人能害怕死刑吗?死刑对于一个马上要死去的罪犯本人的意义又是什么?如果死刑既不能改变正常人的行为,也不能改变不正常人的行为,那为什么还要坚持死刑?
死亡是剥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力:生存权。一个杀人犯之所以能杀人是因为他、她丧失了理智,失去了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一个理智的人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吗?同样的逻辑,一个科学、理智的社会能用法律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吗?死刑本身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吗?死刑是科学和理智的法律吗?死刑能为人类和社会做出什么贡献?任何一个仍保留死刑的社会和法律界应该认真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后记:
发完这篇博文看到科学网转载的《新闻1+1》报道:《一次投毒,两家悲剧,都该三思!》。大家都在探讨是什么导致了林森浩杀人。到底是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还是社会的道德、文化和风尚、还是他自己的性格出了问题。虽然他自己都不能解释他自己的行为(一个失去正常理智的人当然不能正确思维),他对记者问题的回答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性格和思维方式。一个孤僻、自我的性格和一个不计后果的思维方式。一个不计后果的自我保护就可能导致犯罪和杀人。
如果要从林森浩的事件中了解犯罪原因以避免和减少犯罪,从而有利于社会管理,那就需要对林森浩进行研究,就需要有林森浩的配合,就需要留着这个人而不是杀了他。是不是能留着杀人犯来对他、她进行科学研究也是一个科学界和法学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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