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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我国的植物资源: 向印度学习

已有 3927 次阅读 2011-11-1 12:01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1|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 印度, 生物多样性, 法规, 植物资源

人类虽然能创造新的物质,科技发达程度也在每日剧增,但在很多方面都不得不向大自然学习。地球上的生物资源本来就应该为全人类所拥有,但具有先天科技优势的发达群体和国家往往“不够合作”,更没有分享精神。对于处于较低发展水平的国家保护自己本国的生物资源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没有青山在”,也就没有赖以生存的基础。

偶然在图书馆看到武建勇等发表在《植物遗传资源学报》上的一篇文章,再次引起了我对我国植物资源保护的关注。按图索骥,看到陶梅副研究员等2008同样发表在《植物遗传资源学报》的一篇文章“印度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对外交流管理”,感觉较有价值,个人觉得保护我国的植物资源应该向印度学习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大国,拥有高等植物近35000种。武建勇等以爱丁堡植物园为例回顾了1902-2008年间该植物园引进我国植物种质资源的情况,最后发现我国的植物资源流失十分严重,“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大国,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生物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而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秦天宝已经在2006年出版了这方面的专著《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但有关专家一直在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健全,这说明了我国的法律部门存在与学者和专家沟通上的障碍。

之所以提出向印度学习,是因为印度同样作为生物多样性大国,对其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是卓有成效和受人尊重的。如陶梅等在文章中介绍到: 根据《生物多样性法》和《生物多样性条例》,印度方面规定,如果外国法人要获取印度任何形式的生物资源(包括植物遗传资源)或相关知识,无论出于研究或商业目的,都必须遵守“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规定,事先向印度国家生物多样性总局 ( National Biodiversity AuthorityNBA )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规定费用。若得到批准,NBA将会与对方签署一个明确该生物资源及其衍生材料的权属、 用途、 使用期限和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分享方式的书面协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甚至会判处高额罚款和5年以下的监禁。而澳大利亚的法律同样严格,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保护法( 1982) 对非法进出口生物资源的处罚十分严厉 ,自然人违法最高将处以 10万美元罚金或 5年监禁;社团或公司违法 ,最高将处以 20万美元罚金。”

各国如此“剑拔弩张”往往是出于对本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避免了对生物多样性的过度破坏。经济利益是考虑的一方面,严厉法律法规的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从中牟取暴利而不顾欠发达国家百姓的死活。另一方面,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也可以防止全球经济的过度两极分化!

 

参考文献:

皇家爱丁堡植物园引种中国植物多样性及动态.pdf

印度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对外交流管理.pdf

澳大利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对外交流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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