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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导游骂游客,谁之过?

已有 2628 次阅读 2015-5-6 19:36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游客, 舆情, 女导游, 负团费

近日,云南一女导游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而辱骂游客、强迫购物事件曝光后,引起了国家旅游局等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亦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面对导游、游客间冲突,各级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颁布了《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了专项整顿。为何仍旧是冲突不断?导游骂游客,到底谁之过?

导游之过?导游确实有过错!辱骂游客绝对是错误的,越过了公民基本道德底线,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处理的。女导游为什么会如此激愤,以致不顾脸面“撒泼、犯浑”辱骂游客?女导游带的是个按合同要求、要进几个购物店的低价团,是个只有游客多多购物消费、导游才拿得到带团酬劳的旅游购物团。“按合同来带团,引起了部分游客的不满,说导游黑心,还骂我讽刺我”。如此这般,是否会引起女导游情绪的变化与激动?目前,有一些旅行社、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地接社,存在着不发导游工资,甚至还要导游按照所带团人数上缴人头费的现象。导游们维持生计的生活费从何而来?为了能够继续带团、需要上缴的人头费又从何而来?这是在逼着导游们在带团过程中,强迫游客购物、去损害游客利益、去拿到足够的回扣、至少要拿到远高于人头费的回扣。否则,口粮谈不上,饭碗都有可能保不住。估计这个女导游是属于这种情况的。事件中,女导游拿同行其它几十辆旅游车的游客购物情况相比较,面对此团购物较少,可能出现报酬较低、达不到期望值、甚至可能无功而返的局面,女导游会不会从激动转变到愤怒,从而做出一些丧失理智的言行举动?“我付出了4天的时间,有父母、孩子,有付出就要有回报,如果大家都不消费,对得起你们的良心吗”?

旅行社之过?旅行社确实有过错!旅行社存在着违反《旅游法》,“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由“(如果)咱们导游应得的报酬旅行社给了,该怎么玩就怎么玩,怎么还会产生这样的事呢”可见,旅行社存在着违反《旅游法》不向导游人员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直接或变相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现象,是必须接受教育、严肃处理的。无利不起早。旅行社是必须赢利的。面对大量民间资本进入旅游市场、旅游市场日益激烈残酷竞争的现实,旅行社要生存、发展,就必须盈利。要赢利就必须有客源,要争取到客源,最简单直接、最无奈的办法就是压低报价,通过低于其他旅行社的价格来争取客源,压低价格、“零团费”和“负团费”成为相当众多旅行社的共识、共同采用的杀手锏。当游客缴纳的团费远低于其旅行成本时,旅行社只有通过导游来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从定点购物商家那里索取回扣一条路,来维持生计,来盈利。

游客之过?游客确实有错,至少有失误!如何行使《旅游法》所赋予的“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签署协议的条款是否看清楚了、是否清晰,参加这样低价旅游购物团是否存在别人购物、我不购或少购,不掏钱或少掏钱就能游览风景的占小便宜的心态。正如事件中女导游算的一笔账:版纳往返飞机票还要两千,去到那边吃喝拉撒还有三天,还要花多少钱你自己算算……。天上不会掉馅饼,买的不如卖的精!旅行社组织连来回路费都不够的低价旅游团,导游接这样来回路费都不够的低价团,她们到底为了啥?是赔本赚吆喝呢,还是想喝着西北风搞公益?明显就是个坑,就是个陷阱,摆明了就是在钓鱼、要购物、拿回扣。

有关管理、执法部门之过?应该给有关部门点个赞。事件发生,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第一时间通报了调查和处理结果。为什么不防患于未然,将监管前置,使之有力、有效地治未病呢?

是法律规定缺失?规范导游用工、建立导游薪酬机制强调了若干年、出台了若干的规定,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在用工与薪酬、组团等各个方面、均有包括均有要求与规定。为什么会有法不依,《旅游法》不能真正落地、到位呢?

如果不解决带不到团就吃不上饭”,90%多的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只有约半数有带团补贴,绝大多数都‘仰仗客人消费’”的现实问题,使导游及相关人员获得合理的工资收入和报酬;如果不刹住零团费、负团费这一万恶之源,彻底斩断旅行社与定点购物商家间默契、畸形的利益链条,彻底拔掉导游和游客间矛盾的导火索,……可以想象,恶性竞争、侵犯游客以及导游利益现象仍会发生!按倒葫芦起来瓢,女导游骂游客、导游与游客间的冲突,外甥打灯笼、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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