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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十七):敦促马它斯局长尽快解决内部歧视的信

已有 1933 次阅读 2014-12-22 08:56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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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那天下班路上,郑云天恰好与马它斯局长同路就跟他谈及内部歧视一事,马局长表示经过这次,大家对章余金有了全面的了解,适当时机将调整他。并认为工作过多变换确实不利,他将考虑给云天安排工作。还表示即使在行协,秘书处3个人也是可以设主管的……。这事云天要继续搞下去他也不反对,但要收兵也可以了。

2008年8月,章余金确实被调离了办公室,但郑云天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解决!

 

马局长:

您好!

自今年7月以来我通过多种途径多次找您,目的是消除可能的误解,传达“我很尊敬您,我只是对章余金搞歧视有意见,我只是希望解决问题!”这样一个信息!但是,我发现您太忙了,现在又只能给您寄信了。

去年(5月份)下班路上我们谈话后的半年里我做了两件事:一是(在博客上)转载了马丁·路德·金的演讲稿(《我有一个梦想》)谴责章余金的错误观念,为您解决问题制造舆论;二是耐心等待。因为您已经表明态度,适当时机调整章余金,并考虑安排我的工作。我理解您需要时间!

……

今年6月中旬,谢处长征求我的意见(我仍表示希望搞企管工作)让我感到有些诧异:我的要求大家都知道了,局长也有了明确的态度啊?后来我才知道,原来借用的小赵竟然已经在2008年下半年正式调入办公室工作,这让我十分不解(编者注:郑云天对小赵本人没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注:针对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等情况下的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尚且如此,何况我还是东海电力局在职职工!如果说章余金原先只是掩耳盗铃,现在岂不是把他的错误做法加以肯定了吗?——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对?

那天,考虑到谢处长可能不了解情况,为避免尴尬,我只能对他说“不着急”——面对我恢复企管工作的愿望他要我思路宽一些,但没讲其他的具体安排方案,而我又不知道哪些岗位有需求。所以,6月下旬我把自己的简历和有关资料发给了他(简历也发给了您),以利组织安排(注2)。我向他介绍了一下章余金的所作所为,并说明了通常情况下员工调离一个部门的三种情况[注:除非搞歧视整人,通常情况下员工调离一个部门的三种情况:一是工作不称职,二是不需要人了,三是发挥更大的作用(也要以《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规定的“协商一致”为前提。2012年10月11日博客补充说明)]。

综上所述,我觉得解决内部歧视与行协存在与否是两回事,即使东海电力局不退出行协我的问题也要解决,何况行协工作已经停顿近6个月了(编者注:宣布退出是2009年5月份,实际上1月份工作已经停顿,这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剥夺了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从2008年1月龙秘书长向您反映我的问题至今已1年10个月了,我希望问题尽早得到解决,并使之成为化解冲突,构建和谐的典范!

如果机构变动对我的工作安排十分重要(编者注:后来总是说要等机构调整后才能安排我的工作),但在此之前,作为办公室成员我也希望并应该先把工作做起来。

如果您遇到了什么困难,请您坦率地告诉我,我相信正义总是能战胜邪恶的!如果力量不够,我们可以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可以依靠上级,可以依靠法律,可以依靠公众舆论!最近的周久耕事件、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案”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当然,如果我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企业制度的不当行为,请您坦率指出,帮我提高认识,我一定会努力改正。谢谢!

 

祝好!

 

郑云天

 

日期:2009-11-23

以邮政快递寄出

 

注:标题系刊出时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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