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谋按:近期遇到三件事,促使我进一步关注与思考与图书馆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特此梳理学习过程与结果供参考。
缘起:
(1) 《圕人堂话题:图书馆开展公益电影放映的版权问题》(https://mp.weixin.qq.com/s/B2nI2VEwoB740hBFUgLOFA)推文发布后,有条留言:“图书馆人给自己限定条条框框。怪不得图书馆发展不好。”图谋以为,实际并非如此,尤其是关于版权问题,图书馆人至少目前没有这么大的神通,可以图书馆人自己说了算。
(2) “电子资源大数据联盟“微信群,索晶发言(2025年8月8日)摘录:
图书馆的需求相对宏观,不是追着用户跑。换言之不是市场需求。保存资源,服务平权。换句话说,需要一些死板。对我来说,所有的讨论都是基于图书馆该怎么发展,而不是图书馆消失了怎么办。目前的数字借阅是否有法律风险都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要做只能从推动立法调整入手。那你违法了啊?上次的修法限制挺多的。不少图书馆都调整了电子资源的使用范围。
我的思考,“上次的修法”具体指什么?经检索之后有个模糊的“答案“,不见得准确。索晶所指的 “上次的修法” 是2023 年 3 月 13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法通过强化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和法制统一原则,直接约束了图书馆在电子资源共享、区域协同中的权限,迫使图书馆调整使用范围(如缩回校内 IP、限制下载用途),以规避法律风险。这一修法与图书馆的 “保存资源、服务平权” 定位形成张力,凸显了公益服务与法律合规之间的现实矛盾。(3) 2025年8月9日圕人堂有成员“小书迷”问:“请教个问题,已经注册了上图的读者证,想远程访问其《申报》数据库,但显示说暂时没有权限使用。是只能馆内访问吗?”成员“碧沚东楼”回答:"这个基本就是限定在上海地区的电子证读者了。申报数据库现在还是比较多的,精确度虽有所差异,但相对来说还小,可以试试别家的。你在广州,可以试试省立中山馆的有关数据库。”
我实际试了试国家图书馆的外购资源,“近代报纸数据库”等3种报纸数据库显示为“该资源库未授权互联网访问!”
进而借助生成式AI“豆包”帮探寻——与图书馆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与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为核心,涵盖文化保障、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形成 “专门法 + 关联法 + 实施条例” 的三层规范体系。以下是具体法律及核心关联点:
一、图书馆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 年通过,2018 年修正)
地位:中国首部图书馆专门法,明确图书馆的公益属性、功能定位及法律责任。
核心条款:
第二条:定义公共图书馆为 “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 的公共文化设施,涵盖数字资源(如电子图书、数据库)。
第十条:要求图书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依法使用文献信息;涉及文物、档案的,需遵守《文物保护法》《档案法》。
第三十条:支持馆际联合采购、共享,明确总分馆制与数字化服务体系(如通借通还、线上资源共享)。
修正要点:2018 年修正仅调整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为 “出版主管部门”(第五十一条),核心制度未变。
实践关联: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区域共享、古籍保护等业务的直接法律依据,如**大学依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的资源共享,即需符合本法 “平等、开放、共享” 原则(第三十三条)。
二、文化保障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 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免费或优惠开放,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共图书馆参与全民阅读推广,与《公共图书馆法》第三条 “推动全民阅读” 形成呼应。
关联场景: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阅读活动组织(如**大学 “数智阅读主题报告”)均需符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施行)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可依法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如地方古籍、口述史),与《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 “系统收集地方文献” 衔接。
三、知识产权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明确图书馆 “为陈列或保存版本” 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但数字资源传播需注意 “向馆外不特定对象提供” 可能构成侵权(如校外访问需获授权)。
第六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图书馆 VPN)需履行版权审查义务,回应索晶提到的 “数字借阅法律风险”。
实践影响: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需严格审核授权范围(如 IP 限制、并发用户数),**大学调整电子资源使用范围即因本法与《立法法》的合规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年施行,2013 年修订)
第七条:允许图书馆通过网络向馆内读者提供本馆合法收藏的数字作品,但不得直接提供外购数据库的校外访问(除非获得单独授权)。
关联案例:高校图书馆通过 VPN 提供校外访问,需确保数据库商已授权 “远程访问” 功能,否则可能违反本条例。
四、特殊文献保护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 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图书馆保存的档案类文献(如历史手稿)需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处置或泄露。
关联场景:**大学 “海洋专题数据库” 中的档案文献,需按本法进行分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图书馆收藏的古籍、碑帖等文物,需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如恒温恒湿库房、限制复制),对应《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八条 “珍贵文献保护措施”。
五、其他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 年施行)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数字化服务(如线上借阅系统)需保障用户数据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如读者借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年施行)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分析读者行为数据时,需遵守 “最小必要” 原则,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信息。
六、法律适用实践要点
合规边界: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共享(如区域联盟、VPN 访问)时,需同时满足《公共图书馆法》的 “公益服务” 定位与《著作权法》的 “授权范围” 限制。例如,**大学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机构用户,仅能在校园网 IP 内使用资源,校外访问需通过个人注册,规避版权风险。
政策协同:地方图书馆需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与省级实施办法(如《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源建设与服务标准。
动态调整:关注立法修订动态,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拟扩大图书馆 “教育目的” 合理使用范围,可能影响未来数字服务模式。
总结:图书馆法律体系的 “一体多元”
以《公共图书馆法》为主体,融合文化保障、知识产权、特殊文献保护等法律,形成覆盖资源建设、服务提供、安全保障的全链条规范。图书馆从业者需重点关注:①公益服务与版权合规的平衡(如电子资源使用边界);②特殊文献的分级保护(古籍、档案);③数字化服务中的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这些法律共同构建了图书馆 “保存资源、服务平权”(索晶语)的法治基础,也是应对 “数字借阅法律风险” 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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